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执行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有关规定的通知
闽海渔〔2015〕18号
各设区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2012年9月8日,《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办渔〔2012〕104号)要求,海洋捕捞渔船应在渔船定点的拆解厂进行拆解,渔船定点拆解厂应具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定的相应渔船建造修理工厂认可资质;划定专门的拆解场所,配备与拆船规模相适应的拆船实施设备、有毒有害物质回收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及操作人员防护设备;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建立生产安全和防污染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渔船拆解工作机制,明确岗位职责”等条件。

  2013年5月22日,《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农办办〔2013〕21号)明确,自决定发布之日起,各单位不得受理已决定取消的“渔业船舶设计、修造单位资格认定”的申请,也不得以其他形式变相审批。

  目前,《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尚未废止或者修改。鉴于先前渔船拆解厂需要具备的“渔业船舶设计、修造单位资格认定”条件已经取消,根据当前实际拆解海洋捕捞渔船工作需要,今后,新的渔船拆解厂由各县(市区)海洋与渔业部门按照渔船拆解应具备的环保、安全生产等相关条件进行选定,并转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以便对外公布。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2015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