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海渔〔2014〕173号
各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省海洋预报台:
为全面深化海洋与渔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对我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市场监管,根据《福建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闽政办〔2014〕64号)要求,省厅制定了《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2014年6月12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为全面深化海洋与渔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职能转变,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根据《福建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省海洋与渔业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贯彻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部署要求,按照《行政许可法》确立的“谁审批、谁监管”和“属地管理”原则以及工商登记制度“宽进严管”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市场监管相衔接、相一致的市场监管机制,完善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推进海洋经济强省建设。
二、监管依据
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福建省实施渔业法办法》、《福建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
㈡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福建省查处无证
无照经营行为办法》。
㈢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主要职责内
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46号)。
三、监管职责
根据《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市场主体是指在本省内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对上述市场主体从事海洋与渔业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有关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依法实施监管。
㈠监管事项
1.经省审改办确定由省厅和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⑴铺设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及施工的审批,⑵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核准,⑶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许可(水生野生动物),⑷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核发,⑸在渔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⑹外国人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海洋渔业系统),⑺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⑻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的审批,⑼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核发,⑽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核发,⑾水产苗种进出口的审批,⑿水产原、良种场生产许可证核发,⒀海洋渔业船员二、三级培训机构资格认定,⒁船舶登记(远洋渔船),⒂船用产品检验证(包括船用产品型式认可)的发放,⒃渔业船舶设计图纸的核准,⒄海域使用的审核,⒅无居民海岛使用的审核。
2.农业部和国家海洋局审批的在我省辖区内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具体以国务院公布的名录为准)。
3.各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具体以各级政府公布的名录为准)。
根据《福建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规定,未列明的海洋与渔业行业管理和审批事项,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实施监管。对监管的海洋与渔业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动态调整机制;今后因行政审批改革、法律法规变化以及部门职能调整等原因导致行政审批项目发生变化的,根据各级政府最新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作相应调整。
㈡监管措施
按照省政府要求,在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成之前,可先依托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实现部门许可审批、资质资格和行政处罚等信息的互联互通,运用共享,推进协同监管。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1.省厅和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关海洋与渔业审批事项进行监管,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厅各相关处室和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应当加强对各有关市场主体实施海洋与渔业行政审批项目的监督检查。发现未申请办理行政审批、有效期满或已撤销、吊销、注销等情况的,应当及时依法监督查处,并将相关信息交换至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以便其他相关监管部门跟进核查处置。
依法监督查处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
⑴未经依法批准从事海洋与渔业行政审批项目的;
⑵超出批准要求从事海洋与渔业行政审批项目的;
⑶批准的有效期届满或者行政许可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后,继续从事该行为的;
⑷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本部门查处的其他违法行为。
对农业部和国家海洋局审批的在我省辖区内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实施监管时,发现违法行为的,除按照上述要求依法查处外,还应当及时上报农业部和国家海洋局。
2.各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有关市场主体在本辖区内实施的海洋与渔业行政审批事项的行为进行监管。
3.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过程中发现市场主体涉及其他海洋与渔业部门审批的事项且本部门没有初审、监督与查处权的,应当告知市场主体及时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并通报有关海洋与渔业部门,同时将相关监管信息上传至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四、部门协同监管机制
㈠对在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同时涉及其他职能部门查处职责的,应当告知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监督查处。
㈡发现市场主体有如下违法行为的,应当告知工商部门依法监督查处:
1.未经市场登记机关设立登记,擅自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
2.市场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
3.采取提交虚假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市场登记的。
㈢对各有关政府部门组织的查处海洋与渔业领域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厅机关各相关处室和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应当积极落实,加大部门协同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采取后续跟进监管措施。
㈣省厅和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对市场主体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在案件结案后及时将信息上传至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因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关联性对其他许可业务进行重点监管,形成市场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机制,提高该市场主体的违法成本。
五、保障措施
㈠加强组织领导。为适应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要求,调整工作流程,简化审批程序,提高服务效能,更好地做好相关事项的后续市场监管工作,省厅成立后续市场监管工作小组。由分管厅领导任组长,各相关处室、厅属企事业单位领导以及各设区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为市场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提供组织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厅政策法规与规划处,负责相关法律法规咨询、制度建设、统筹协调和执法督察等工作。
㈡明确任务分工。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要加强沟通协调,通力协作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工作衔接,共同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顺利开展。
1.省厅及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厅办公室、省海洋预报台(信息中心)、行政服务中心、资源环保处、海域海岛处、渔政渔港监督处、渔业处、加工流通与质量监督处、人事教育处和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根据各自职责,承担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的相关工作。
厅办公室及省海洋预报台(信息中心)负责与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管理数据对接、维护及保障等相关工作。
厅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有关海洋与渔业行政审批事项监管信息在系统平台的录入。
厅资源环保处、海域海岛处、渔政渔港监督处、渔业处、加工流通与质量监督处、人事教育处和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根据各自承担的审批事项职责,建立从事该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市场主体有关信息数据库,为后续市场监管提供基础数据,并负责将相关信息及时反馈厅行政服务中心。
2.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各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海洋与渔业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管工作。各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领导小组,并指定专门机构牵头负责海洋与渔业行政审批事项后续市场监管的政策法规咨询、信息共享、沟通协调等相关工作。
㈢加强宣传培训。结合监管工作开展宣传教育,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加强市场登记改革宣传,引导群众正确理解和支持该项政策。遵循疏导与制止、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实现文明执法。在处罚无证市场主体时,应当告知其办理登记注册和行政审批,引导其领取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同时,要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水平,为成功实现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提供基本保障。
㈣建立举报制度。鼓励单位或者个人举报无证无照等各类违法经营行为。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一经接到举报,立即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处理。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应当在门户网站对外公布相应举报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