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使用《福建省渔业船舶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闽海渔〔2014〕53号

  闽海渔〔2014〕53号

沿海各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执法机构、工商行政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福建省海洋渔业船舶交易服务中心及受理点:

  为规范渔船交易活动,建立依法、有序的渔业船舶交易市场,切实保障渔船交易的公正公平,维护渔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渔船业捕捞许可管理相关规定,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工商局制定了《福建省渔业船舶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示范文本编号MF-2014-003,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推行《示范文本》是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开展渔业船舶交易中心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09〕11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渔船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3〕138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对渔业船舶买卖行政指导的重要举措。《示范文本》明确了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详细规定了渔船产权交易、渔船变更登记、渔船互助保险等条款内容,具有一定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执法机构和省渔船交易中心及受理点要结合渔船交易管理,认真做好《示范文本》的宣传、推广工作,认真审查渔船交易申报材料,切实加强渔船交易的监督管理。

  二、认真做好《示范文本》印发工作

  《示范文本》由省海洋与渔业厅和省工商局联合制定,福建省海洋渔业船舶交易服务中心提供《示范文本》服务。

  《示范文本》推行后,福建省海洋渔业船舶交易服务中心及受理点要充分发挥《示范文本》的作用,引导渔民及相关企业、团体、组织,合法、规范使用和签订,配合渔业主管部门做好渔船交易的监管工作,注意施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上报。

  三、加强《示范文本》使用的监督管理

  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执法机构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渔船交易活动的监管,做好对《示范文本》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省海洋渔业船舶交易服务中心要建立合同管理制度,督促交易双方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事项,切实规范全省渔业船舶交易活动。

  《示范文本》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推行使用。

  特此通知。

  附件:福建省渔业船舶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