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执行《福建省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管理暂行规定》有关条款的批复
闽海渔〔2014〕22号

(闽海渔〔2014〕22号)

漳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你局《关于〈福建省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管理暂行规定〉有关条款理解的请示》(漳海渔〔2014〕1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福建省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明确:“钢质和大中型木质海洋捕捞渔船的拆解,应当在渔业船舶拆解厂拆解。”这是根据我省部分沿海县、市(区)没有拆解厂的实际,既落实国家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监管要求,又依照和遵循市场原则,保证渔船拆解满足当事人意愿,实现行政管理公平、合理、公正所做的规定。龙海市辖区相互买卖或自身需要的渔船拆解的,可以到辖区外具备拆解资质的拆解厂进行拆解。符合规定资质的渔船拆解厂,也可承接辖区外的渔船拆解业务,但负责渔船拆解管理并出具相关法律文书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实施机构要按照职责依法做好监管工作,履行监管职责,承担相关责任。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201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