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海渔〔2012〕92号)
各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厅机关有关处(室):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的调查处理,根据《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208号)的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事故报告制度
㈠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公布应急指挥中心或值班室的受理电话和各渔业岸台频率、呼号,以便海上遇险人员求救。
㈡各级应急指挥中心作为信息受理和指令发布的统一窗口,接获到事故险情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应立即向同级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应急指挥中心除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外,还应及时通报内部相关职能部门。内部相关职能部门也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向本级应急指挥中心反馈。
㈢事故报告时限: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逐级上报时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逐级上报时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㈣各级应急指挥中心应按处置流程作好记录,一案一档,存档备查。
二、规范事故调查工作
㈠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渔业船舶水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渔政渔港监督机构依法具体实施渔业船舶水上事故调查处理。
㈡事故调查实行分级管理。重大事故由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组织调查,市、县级调查机关配合;较大事故由市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组织调查,县级调查机关配合;一般事故由县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织织调查。
㈢在执行调查任务时,应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共同参与,并向被调查人员出示证件。根据调查需要,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有权开展以下工作:
1.查询有关人员;
2.要求被调查人员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明;
3.要求当事人提供航海日志、轮机日志、报务日志、海图、船舶资料、航行设备仪器的性能以及其它必要的文书资料;
4.检查船舶、船员等有关证书,核实事故发生前船舶的适航状况;
5.核实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6.勘察事故现场,搜集有关物证;
7.使用录音、照相、录像等设备及法律允许的其他手段开展调查。
8.必要时可依法采取禁止其离港,或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强制措施。
㈣调查时限: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自接到事故报告之日起60日内(检验或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做出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上级事故调查机关批准,可适当延长调查报告提交期限,但延长期最多不得超过60日。
㈤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船舶、设施概况、主要性能数据及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2.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气象、海况、经过和救助情况;
3.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
4.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还应附具证据材料清单,调查组成员应在调查报告上签名。
㈥调查报告由负责事故调查的渔港监督机关出具,上报本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渔港监督机关,由本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非本船籍港渔业船舶事故应将调查结果通报当事船舶船籍港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渔港水域内非渔业船舶事故,应将调查结果通报同级相关部门。调查材料由负责调查的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按规定归档保存。
三、加强事故处理工作
㈠对负有事故责任的船员、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根据国务院令《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非渔业船舶船员、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及渔业船舶外籍船员,还可将有关情况通报其主管机关或所属国家(地区)的主管机关。
㈡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其他人员,需追究其行政责任的,由渔船事故调查机关依法提交有关部门处理。属渔业执法机构人员的,也可由上级渔业执法机构督察部门按照《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督察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㈢对未能按时提交调查报告的渔船事故调查机关,由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分别对其下级进行督办。经延期仍未能按时提交的,由省厅予以通报批评,并扣减该地区当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分数。
㈣根据渔业船舶水上事故发生情况或存在的问题,有关渔港监督机关可责令当事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限期整改,加强对所属船舶、设施的安全管理,对拒不整改或限期内达不到整改要求的,有关渔港监督机关可依法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并可采取其他必要的强制处置措施。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