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海渔〔2010〕108号)
各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为加强渔业船舶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渔业船舶船名,根据农业部《渔业船舶船名规定》(2007年8月11日农业部6号令修订),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福建省渔业船舶船名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渔业船舶船名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渔业船舶船名,根据农业部《渔业船舶船名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我省渔业船舶均应依照本规定标写船名、船籍港和悬挂船名牌。
第三条 各级渔港监督机构负责渔业船舶船名的编制,依法对渔业船舶标写船名、船籍港和悬挂船名牌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内渔业船舶船名由以下4部分依次组成
(一)福建省名称的规范化简称:闽。
(二)渔业船舶所在县(市、区)的规范化简称(见附件)。
(三)船舶种类(或用途)的代称:
1、捕捞船用“渔”;
2、养殖船用“渔养”;
3、渔业指导船用“渔指”;
4、供油船用“渔油”;
5、供水船用“渔水”;
6、渔业运输船用“渔运”;
7、渔业冷藏船用“渔冷”;
8、其他种类的渔业船舶用“渔辅”。
(四)顺序号由5位数的数码组成。
第五条 远洋渔业船舶、科研船和教学实习船的船名由以下2部分依次组成:
(一)规范化简称:
1、远洋捕捞船用“福远渔”;
2、远洋辅助船用“福远渔F”;
3、科研船用“闽渔科”;
4、教学实习船用“闽渔教”。
(二)远洋捕捞船顺序号由3位数的数码组成;远洋辅助船、科研船、教学实习船顺序号由2位数的数码组成。顺序号用完后可以增加1位数。
第六条 渔政船船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编制。
第七条 渔业船舶取得船名后,应当在船首两舷和船尾部标写船名和船籍港名称。船首两侧的船名从左至右横向标写;船籍港名称应在船尾部中央从左至右水平标写。
第八条 船名和船籍港名称的标写颜色为黑底白字,如果船体漆的颜色与白色反差较大,也可以船体漆的颜色为底色。标写字型均为仿宋体,字迹必须工整、清晰。字体大小视船型而定,但船名字体尺寸不应小于300×300毫米,船籍港的字体尺寸不应小于200×200毫米。
第九条 渔业船舶应当在驾驶台顶部两侧悬挂船名牌。船名牌制作要求如下:
(一)颜色为蓝底白字。
(二)形状为圆角矩形。
(三)船名牌的型号分为Ⅰ、Ⅱ和Ⅲ型。使用范围如下∶
1、船长大于24米的渔业船舶使用Ⅰ型牌;
2、船长在12至24米之间渔业船舶使用Ⅱ型牌;
3、船长小于12米的渔业船舶使用Ⅲ型牌。
(四)船牌内汉字采用仿宋体。
(五)Ⅰ型船牌外型尺寸为:1400毫米×330毫米;
Ⅱ型船牌外型尺寸为:1000毫米×300毫米;
Ⅲ型船牌外型尺寸为:600毫米×250毫米。
(六)船名牌可以使用铝板、木板或玻璃钢板制作。
(七)Ⅰ型船牌由海区渔政局负责统一制作。
第十条 船名牌必须固定安装并保持完整无损,不得被其他物体遮挡。发现损坏、褪色等可能影响船名牌显示效能的情况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原福建省水产厅《关于渔业船舶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闽水〔1998〕法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