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海渔〔2010〕28号)
沿海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各远洋渔业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远洋渔业管理工作,促进我省远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厅去年印发了《关于加强远洋渔业管理的若干规定》(闽海渔〔2009〕129号)。根据农业部《远洋渔业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远洋渔业项目申报、审核过程中以及项目批准、确认和取消后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关于光船租赁远洋渔船的项目申报问题
以光船租赁方式申请远洋渔业项目的企业,应当首先与船舶所有权人签定光船租赁合同,并到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办理光船租赁登记手续。省海洋与渔业厅在审核光船租赁的远洋渔业项目时,核对企业提供的租赁登记证明书和盖有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渔港监督局)印章的光船租赁合同;符合条件的,上报农业部审批。
二、关于远洋渔船航行签证簿的核发问题
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渔港监督局)在签发远洋渔船国籍证书时,对尚未提供职务船员证书、不具备安全航行条件的,应当暂缓核发远洋渔船的航行签证簿。此外,远洋渔船离开渔港前必须办理渔船航行签证簿。
三、关于完善项目批准、确认和取消后的通报制度问题
省海洋与渔业厅接到农业部批准、确认和取消远洋渔业项目的通知后,及时书面告知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同时,通知有关远洋渔业企业领取有关批件。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职能部门应当将远洋渔船登记及其变更情况报省海洋与渔业厅。
四、关于项目取消后远洋渔船的监管问题
㈠省海洋与渔业厅接到农业部取消远洋渔业项目的通知后,及时督促远洋渔业企业通知相关远洋渔船立即返回国内港口;并在接到远洋渔业企业提供的《船舶进口岸手续办妥通知单》后,及时告知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在相关远洋渔船返回国内港口后,省海洋与渔业厅及时督促远洋渔业企业办理终止该项目的远洋渔船的相关手续。同时,告知远洋渔业企业,属于专业远洋渔船的,不得在境内从事捕捞生产;属于非专业远洋渔船的,需要在境内从事捕捞生产,必须首先向有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恢复其原有在境内生产的渔业捕捞许可证。
㈡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接到省海洋与渔业厅通知后,应当首先向远洋渔业企业和渔业船舶所有人核实远洋渔船的停泊地,对停泊在我省辖区渔港内的远洋渔船,应当及时通知远洋渔船停泊地的渔港监督机构加强监管;如果无法核实远洋渔船停泊地的,应当向沿海各级海洋与渔业执法机构发出通知,追查相关远洋渔船。对发现违反进出港签证规定以及其他违反渔业法律法规的,列入黑名单,并依法予以查处。对以租赁其他企业渔船方式开展远洋渔业项目的,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应当及时告知远洋渔业企业办理远洋渔船租赁注销登记。
㈢远洋渔业企业接到省海洋与渔业厅通知后,应当立即通知有关远洋渔船及时返港,严格遵守渔船进出港签证制度,并在渔船入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海洋与渔业厅提供海事部门出具的《船舶进口岸手续办妥通知单》。远洋渔船返回国内港口后,远洋渔业企业应当及时将渔船停泊地以书面形式报告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以自有渔船开展远洋渔业项目的,远洋渔业企业应当加强对渔船及船员的监督管理;以租赁其他企业渔船开展远洋渔业项目的,应当及时终止租赁协议,并向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申请办理租赁注销登记手续;以代理方式开展远洋渔业项目的,应当及时终止代理协议。
㈣远洋渔船船舶所有人接到远洋渔业项目取消的通知后,应当立即通知其所有的相关远洋渔船及时返回国内港口,对远洋渔船及其船员加强管理,并严格遵守渔船进出港签证制度。远洋渔船返回国内港口后,远洋渔船船舶所有人应当及时将停泊地以书面形式报告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属于专业远洋渔船的,不得在境内从事捕捞生产;属于非专业远洋渔船需要开展境内捕捞生产的,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捕捞许可证。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