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海渔〔2009〕381号
各设区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厅属有关单位:
10月19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9〕16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我厅高度重视《通知》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并进行专题部署。现就有关工作提出要求如下:
一、加强领导,充分认识贯彻落实《通知》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省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取得较大进展,但受诸多因素影响,渔业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尤其是突发性季风、台风等极端天气呈增多趋势,渔船沉没、渔船与商船碰撞事故居高不下,涉外渔业安全事件时有发生。《通知》是科学发展观在渔业安全生产领域的集中体现,是指导今后一个时期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文件,也是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能、发挥作用、加强管理的重要依据。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通知》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把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做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采取多种形式宣传《通知》精神,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氛围。务必抓住《通知》下发的有利时机,加强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将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抓紧研究制订贯彻落实《通知》的具体方案和措施,着力解决长期积累的矛盾和问题,扎实提升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二、强化监管,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强化监管、落实责任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十分重要而有效的措施。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和《通知》要求,认真落实依法监管职责,进一步明确负责渔业安全监管的机构及职责任务,尽快建立和完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有关执法监督机构分工明确、监管有力、密切配合的渔业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应在一级以上的重要渔港设立渔政渔港监督机构,积极争取从编制、人员、经费、装备等多方面充实和加强渔业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尤其要落实乡镇、村(居)、渔业经营单位的日常安全管理责任,明确渔业安全监管人员的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船东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船东要对其所有的渔业船舶、船员及设施的合法性和安全负责;强化和落实船长作为渔船海上作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船长要对船舶及船员水上生产作业安全负直接责任。对存在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实施渔船检验、不配备安全设施、违规航行和作业、不落实渔船安全生产制度等问题的渔船,要严肃查处。要探索和建立船东、船长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船长违规扣分制度等管理制度,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促进渔业安全管理各项责任落到实处。
三、完善体系,切实提高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能力
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抓住国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加大投入的机遇,抓紧编制与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规划相衔接的平安渔业建设规划,最大限度地争取地方财政的支持,进一步加大渔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将渔港等基础设施建设、安全信息系统建设等纳入基建投资范围,积极争取地方财政加大对渔港建设、卫星船载终端、船舶防碰撞(AIS)系统、小型公益设施养护、渔民教育培训、渔业执法、海难救助等项目的支持,切实提高渔业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能力。进一步加大地方财政对渔业全行业的政策性保险支持力度,充分发挥保险对分散和降低渔业安全生产风险的作用。
四、突出重点,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涉外事件的发生
根据渔业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的特点,各地要因地制宜,总结经验,把握规律,创新抓安全的方式方法,注重实效。对夏秋季防台减灾、冬春季防突发性季风和渔船防避碰、涉外渔业管理等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按照《通知》要求,依法履行职责,扎实做好相关工作。
一是突出抓好渔业防台减灾。我省具有独特的区位条件,是我国东南沿海受台风袭击最频繁、受灾最严重的省份。各地要认真总结防御台风的经验教训,重点针对台风来临前渔船就近进港避风和养殖渔排人员撤离等问题,不断完善渔船和养殖设施等防台避风预案和操作规程。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努力使渔业防台风工作做到超前部署、超强防范、超常应急、快速救灾,确保各项防御工作落到实处、落实到位。
二是切实做好涉外渔业安全管理。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要加强远洋渔业的规范、组织和监督管理,督促远洋渔业项目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格遵守执行国际渔业条约、双边渔业协定和当地的法律法规,依法依规从事远洋渔业生产活动。
三是重点抓好渔船防碰撞。针对我省渔船与商船碰撞事故多发的情况,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教育督促船长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程和避碰规则,不得在商船航道上生产作业或锚泊,要严格遵守值班嘹望制度,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切实减少渔船与商船碰撞或被撞事故的发生。同时要严格执行渔船编队生产制度,提高组织化程度,鼓励渔船开展相互支援和自救互救,减少事故发生后的生命财产损失。
四是开展经常性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是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的有效途径。各级渔业执法监督机构要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切实强化渔业安全监督执法。渔船检验机构要重点强化对老旧渔船的跟踪管理,做好救生筏等船用安全产品的检验,进一步加强对渔船修造企业的监督管理。渔政机构要将安全检查作为日常渔政执法以及“护渔”专项行动、专属经济区巡航及伏休管理等专项渔政执法行动的重要内容之一,加大检查执法力度。渔港监督机构要重点强化对安全隐患较多、生产作业危险较大以及船员和乘员人数较多的渔船的安全监管,强化渔船港口安全检查,确保出海渔船安全适航。扎实做好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督促整改并限期落实到位。
请各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将贯彻落实《通知》的有关情况于12月15日前报省厅安办。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