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加强渔业生产服务船和养殖船管理的通知
闽海渔〔2009〕360号

  闽海渔〔2009〕360号

各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为有效控制渔业生产服务船和养殖船规模,合理安排渔业辅助服务能力,加强渔业生产服务船和养殖船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和《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渔业生产服务船和养殖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检验、登记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渔业生产船是指捕捞船、养殖船等船舶。养殖船应当是从事合法的养殖活动所使用的渔业船舶。渔民或渔业企业从事合法养殖活动必须持有养殖证或者承包合同。各地在新受理新增养殖船检验、登记时,养殖船的产权所有人或经营者应当持有养殖证或者承包合同,否则不予受理。

  二、严格渔业船舶初次检验

  新建造渔业生产服务船和养殖船的设计单位应持有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证书。设计图纸必须进行审图,符合渔业生产服务船和养殖船的用途功能。各级渔船检验机构要认真执行渔业船舶检验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检验规定及审批图纸实施初次检验,坚决杜绝以渔业生产服务船和养殖船的名义建造捕捞渔船。

  三、加强渔业船舶修造企业监管

  各级渔船检验机构要加强渔业船舶修造企业的监管,对不按图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责令渔业船舶修造企业停工整改。对屡禁不止的,要逐级上报国家渔业船舶检验局依法吊销其渔业船舶修造厂资质认可。

  四、规范船名号登记工作

  福建渔港监督局应按船舶种类或用途规范我省渔业船舶船名,组织各级渔港监督机构对现有渔业生产服务船和养殖船进行清理,并结合渔船检验、登记等日常工作,对已纳入管理的渔业生产服务船和养殖船,按照农业部《渔业船舶船名规定》(农渔发〔1998〕1号)规定进行船名号变更登记。

  五、推进捕捞生产服务船许可证发放

  渔业供油船、水产运销船、渔业冷藏船等海洋捕捞辅助船必须依规申请办理《捕捞辅助船许可证》(“水产运销船”类为养殖生产服务的“活水鱼运输船”不需申请办理)。各地要严格按照《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换发新版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工作方案》的规定,认真做好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六、加强执法监督检查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要加强港口检查与海上巡查,加大对渔业生产服务船和养殖船的执法检查力度。对利用渔业生产服务船和养殖船进行捕捞作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对不符合适航性能和不按规定配备通讯、救生等设备器材及职务船员配备不齐等有安全隐患的,应责令其停航、禁止离港,并限期整改。对到期仍未整改到位的渔业生产服务船和养殖船,应将其列入“黑名单”予以全省通报。

  七、严肃监督管理纪律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在渔业生产服务船和养殖船管理中应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依法行政,对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索贿受贿等行为,要依法从严处理。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要严格执行现有的法律法规,逐步规范渔业生产服务船和养殖船的管理行为,不得设定制造和改造渔业生产服务船和养殖船的行政许可。各地已制定的有关渔业生产服务船和养殖船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应以本通知为准。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