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部分周边国家对违法外国渔船的处罚规定》的通知
闽海渔〔2003〕392号

沿海各设区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转发外交部收集的“部分周边国家对违法外国渔船的处罚规定”的通知》要求,现将《部分周边国家对违法外国渔船的处罚规定》印发给你们。希望你们将此规定编印成册,分发到涉约、涉外海域生产的渔民手中,加强对渔民群众的宣传教育,让渔民群众充分了解周边国家处罚渔业违规案件的法律法规,消除侥幸心理,以减少涉外渔业纠纷,确保渔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部分周边国家对违法外国渔船的处罚规定

  一、菲律宾

  《菲律宾1998年渔业法》规定:外国渔船一经进入菲律宾海域,就被视为非法捕鱼,可对每条船处以10万美元的罚款并没收渔船、渔具和渔获;在此之外,菲农业部门还可以再处以5~20万美元的行政罚款;捕获濒危海洋物种可以判处12~20年的有期徒刑,并罚款约2万元人民币;拥有爆炸物、毒药或电击设备,将被监禁6个月至两年,如使用上述物品捕鱼,将被监禁5~10年。菲移民局还可以非法入境为由对每位渔民处以约合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罚款。

  二、 韩国

  《领海及接续水域法》规定:韩国的领海为从海岸低潮线至其外侧12海里线之间的水域。对于外国渔船越界进入其领海捕鱼,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2亿韩元(约合140万元人民币)以下罚金,对情节严重者可以没收船舶、渔获物、器材及其它违规物品。

  《对专属经济区水域的外国人渔业行使主权法》规定:禁止外国人进入位于其专属经济区水域内的“特定禁止区域”捕鱼。外国人在除“特定禁止区域”以外的专属经济区水域从事渔业活动,应事先得到海洋水产部长官许可。对于进入“特定禁止区域”及未经海洋水产部长官许可越界进入其它韩国专属经济区水域捕鱼的外国渔船及船员,处1亿韩元(约合70万元人民币)以下罚金,并可没收渔获物、船舶及渔具。

  三、 马来西亚

  1985年《渔业法》第15条规定:任何外国船只不得在马海域捕鱼、企图捕鱼、进行经济技术性研究或渔业勘测,除非上述船只是根据所属的政府或国际组织与马政府签署的国际渔业协定进行有关操作。同时,任何外国船只未经马主管部门书面批准,不得在马海域装卸渔获、燃料、补给,不得在马海域转运渔获。

  第25条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外国人将被判有罪,对船主和船员分别处以不超过100万林吉特和10万林吉特罚款。

  第26条规定:任何人如使用炸药、毒药或污染品、电击或禁止的工具进行捕捞,或被发现拥有炸药、毒药或污染品、电击设备和其它禁止的工具,或捕捞受保护鱼种,均将被判有罪。

  四、 印度尼西亚

  1985年《渔业法》第8章第25条规定,对未持有许可证在印尼渔区进行捕捞业务的任何人都将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刑罚:对使用30英吨以上的机动船捕鱼者,处以5年以下徒刑,或处5000万印尼盾(目前比价约合5900美元)以下罚款;对使用低于30英吨机动船捕鱼者,处以两年半以下徒刑,或处2500万印尼盾(目前比价约合2950美元)以下罚款。

  2003年海洋渔业部对该法进行了修订,目前已上呈,等待国会批准。新法规定:对未持有印尼捕捞准证在印尼渔业管理区捕鱼者,处以6年以下徒刑,或处60亿印尼盾(约合70.6万美元)以下罚款;对未持有印尼运鱼准证在印尼渔业管理区运载渔获者,处以6年以下徒刑,或处60亿印尼盾(约合70.6万美元)以下罚款。

  五、 越南

  《关于对在越南海域从事渔业活动的外国人员和船只进行管理的规定》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对无登记证或使用无效登记证在越南海域进行渔业活动的外国人员和船只,船主将被处以5000万越南盾(15000盾目前约可兑换1美元)至1亿越南盾的罚金,并没收全部海产品、渔具及其它用具。情节严重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如对水产资源造成损失或对环境造成污染,须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