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调整鳗鲡苗种采捕时间的通告
闽海渔〔2008〕386号

  闽海渔〔2008〕386号

各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鳗鲡苗种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我省鳗鲡苗种采捕时间由原来每年的12月16日至翌年3月15日调整为每年1月16日至3月15日,其余时间为禁渔期。

  特此通告

  二○○八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