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沿海渔村渔船安全协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海渔〔2008〕302号
沿海设区市、县(区)海洋与渔业局,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为加强渔船安全管理,发挥基层群众性渔业安全协管员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渔业安全生产实际,我局制定了《福建省沿海渔村渔船安全协管员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沿海渔村安全协管员管理办法》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