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海渔〔2003〕121号)
近期,我省沿海部分县、市的少数渔民未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浙江省舟山、台州、温州等地非法购置废旧海洋捕捞渔船。这些非法购置的渔船普遍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危及社会安定稳定。为维护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保护渔业资源,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通告如下:
一、凡购置海洋捕捞渔船,必须填写《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并持户籍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向其户籍或企业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有权审批机关发给《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申请人凭《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和卖出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转移船网工具指标的证明,办理购置手续。
二、凡购置海洋捕捞渔船,其买卖的渔船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⒈ 所有权、使用权没有争议的;
⒉ 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或其违法行为已经结案的;
⒊ 持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捕捞许可证;
⒋ 离报废年限届满一年以上的;
⒌ 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渔船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买卖渔业船舶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的申请和审核,并严格依法办理买卖渔业船舶的检验、登记和渔业捕捞许可证件。
四、严禁非法购置海洋捕捞渔船,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渔船检验机构要加强对买卖渔船行为的管理,严格把关,依法监督。凡未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擅自购置的海洋捕捞渔船进行生产的,一经查获,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严处。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三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