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闽江、九龙江流域渔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根据《福建省闽江、九龙江流域保护管理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措施》《关于深化九龙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措施》、农业农村部等十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加强闽江、九龙江流域渔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措施》,请你们结合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落实到位。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2025年2月28日
加强闽江、九龙江流域渔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措施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工作期间开创的重要理念和重大实践,进一步加强闽江、九龙江流域渔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加快落实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相关问题整改任务,根据《福建省闽江、九龙江流域保护管理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措施》《关于深化九龙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措施》、农业农村部等十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等工作要求,现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工作目标
优化养殖空间布局,巩固闽江水口库区网箱养殖清退成果,控制流域网箱养殖规模,推广绿色健康养殖生产技术和大水面生态养殖模式;深入治理养殖尾水,探索更加高效的养殖尾水治理模式;完善禁渔制度,持续实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和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保护。至2025年底,两江流域渔业产业总体规模、布局与流域生态环境状况基本匹配,养殖尾水全面实现稳定达标排放或资源化利用,闽江水口库区禁止开展网箱养殖生产,九龙江流域相关库区不再新增网箱养殖规模,放流水生生物3000万尾(粒)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严格落实养殖规划制度。根据《福建省闽江、九龙江流域保护管理条例》,通过修编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或相关文件、规定等形式,将闽江水口库区等规定区域调整为“禁止网箱养殖”的限养区。对不符合管控措施的养殖要坚决予以清退,网箱清退后养殖废弃物收集上岸处置,加强执法监管巩固清退成果。对保留网箱养殖的水域,要严控养殖面积、密度和规模,稳步退出投饵类养殖,非投饵类网箱养殖面积不得超过规划养殖面积的1%。鼓励支持发展大水面生态养殖,做好合规养殖的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做到应发尽发,保障养殖生产者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闽江、九龙江流域涉及的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均需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落实,不再一一列出),省局渔业与质量监督处,省淡水水产研究所、水产研究所、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二)科学深入治理养殖尾水。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深刻认识水产养殖尾水治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对两江流域周边陆基工厂化养殖、池塘养殖实行清单化管理,严格执行《福建省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强制性标准,进一步压实养殖主体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牵头制定适应产业发展需要的养殖尾水治理技术规范标准体系,加强技术推广服务,有效指导养殖主体选择适宜的养殖尾水处理模式,实现养殖尾水达标排放或资源化利用。
责任单位:省局渔业与质量监督处,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淡水水产研究所、水产研究所。
(三)大力发展生态健康养殖。持续实施水产健康养殖示范推广“五大行动”,在两江流域创建一批骨干基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引导养殖主体科学控制养殖密度,发展健康生态养殖模式。鼓励发展封闭式循环水工厂化养殖,因地制宜、规范发展稻渔综合种养。加强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加大水产养殖减量用药行动覆盖面和推广力度,试验示范一批高产、抗逆的优良水产新品种(系)。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开展专项执法行动。
责任单位:省局渔业与质量监督处,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淡水水产研究所。
(四)实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以发挥增殖渔业生态功能为目标,根据资源调查结果合理投放滤食性鱼类,实现以渔抑藻、以渔净水,修复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科学合理选择放流物种,突出区域特色,每年在两江流域放流水生生物不少于3000万尾。严把可用于放流物种的前置条件,用于增殖放流的亲体、苗种等水生生物应当是本地种,增殖放流苗种原则上应选择原种子一代,严禁放流外来物种、改良物种。用于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应检验合格,确保健康无病害、无禁用药物残留。加强两江流域增殖放流平台建设,公布适合当地放流物种清单、供苗企业信息。在增殖放流水域采取划定禁渔区、确定禁渔期等保护措施。巡护放流水域,严厉打击捕捞放流苗种等违法行为。开展增殖放流效果评估,应用评估成果科学指导增殖放流工作。
责任单位:省局渔业与质量监督处,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淡水水产研究所。
(五)加强内陆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加强西溪中华鳖、汀江大刺鳅、九曲溪光倒刺鲃、湖洋溪黑脊倒刺鲃、罗口溪黄尾密鲴、建溪细鳞斜颌鲴、南埔溪半刺厚唇鱼、松溪河厚唇鱼、麻溪半刺厚唇鱼等9个内陆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与建设,规范设置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界碑和标志牌,开展资源调查与环境监测、科普宣传、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执法巡查检查等工作,保护生物多样性、养护恢复重点保护物种野外种群资源,切实提高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水平。鼓励有条件、有必要的地方申报创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加强野外水产种质资源就地保护。严厉打击保护区内非法建闸筑坝、非法围填、爆破采砂、新建排污口、非法捕捞、破坏界标等严重破坏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行为,加强涉渔工程生态补偿措施监管。
责任单位:省局渔业与质量监督处,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淡水水产研究所、水产研究所。
(六)完善落实流域禁渔期制度。严格执行闽江干流江段禁渔期制度,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研究推动完善禁渔制度,将必要区域、时段纳入禁渔范围。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要求,加强联合执法,深化行刑衔接,严厉打击电炸毒鱼等严重破坏资源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清理取缔违规渔具。
责任单位:省局渔船渔港管理处,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七)强化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经营利用许可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开展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增殖放流。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执法,重点加大对各表演展览场所、驯养繁殖场所、两江流域的执法检查力度,重点打击非法猎捕、杀害,无证繁育、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等非法行为。加强与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的执法沟通、交流,加强执法协作,形成执法合力。规范省内海洋世界、水族馆的建设管理,加强水生野生保护动物救护救助和科普宣传。做好外来入侵水生生物防范工作。
责任单位:省局渔业与质量监督处、政策法规与审批处、科技与对外合作处,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淡水水产研究所、水产研究所。
(八)加强渔业水域生态监测。强化两江流域重点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监测预警,完善在线监测网络,继续在我省江河水库等重点渔业水域开展水质、生物环境、沉积物和生物质量等监测,及时掌握水域生态环境变化趋势,科学、客观地评价渔业生态环境状况,为水生生物保护和水域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科学支撑。
责任单位:省局渔业与质量监督处、防灾减灾处,省淡水水产研究所、渔业资源监测中心。
三、组织实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工作期间开创的生态文明建设重要理念和重大实践,进一步树牢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意识,结合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持续巩固渔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成果,助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
(二)抓好工作落实。两江流域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不折不扣落实措施要求。局渔业与质量监督处要牵头及时跟踪工作任务进展,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见效。
(三)加强科技支撑。加强高效养殖尾水处理技术模式、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等研究,发展新质生产力,依靠科技力量推动两江流域渔业产业生态化。
(四)营造良好氛围。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公众参与,接受公众监督,开展两江流域渔业生态文明建设宣传,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宣讲好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变“要我保护”为“我要保护”,让渔业主体主动参与到两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中来,营造良好工作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