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各设区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海洋生态预警监测体系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52号)部署要求,系统科学推进我省海洋生态保护工作,提升海洋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建立健全我省海洋生态预警监测体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海洋生态预警监测工作的重要性
我省是海洋生态系统最为多样的地区之一,孕育了红树林、盐沼、河口、砂质海岸等多种海洋生态系统,具有丰富的海洋生物多样性。加强海洋生态保护,对我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特殊重要性。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生态文明建设仍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在海洋生态方面,海洋生物多样性依然受到不同程度的威胁,部分海洋生态系统退化趋势仍未得到根本遏制,外来物种入侵、赤潮等生态灾害多发,生态保护任务仍然艰巨。
海洋生态预警监测是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海洋资源保护与开发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建设海洋强省的基础性工作。各地要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全面加强海洋生态预警监测工作,为科学开展海洋防灾减灾、海洋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推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准确把握海洋生态预警监测工作的总体目标和体系布局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以提升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筑牢海洋生态安全屏障、服务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实施业务化海洋生态调查、监测、评估、预警,逐步掌握全省海洋生态家底,分析评估受损状况及变化趋势,预警生态问题与潜在风险,提出防灾减灾和保护修复措施建议,实现“三清楚”目标,即对海洋生态系统的分布格局清楚、对典型生态系统的现状与演变趋势清楚、对重大生态问题和风险清楚。
(二)体系布局
海洋生态预警监测工作是国家、省和设区市共担事权事项。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省海洋生态预警监测工作,统筹推进全省海洋生态预警监测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海洋生态预警监测工作保障及运行机制,依托省渔业资源监测中心牵头推进各项主要任务。沿海各设区市(含平潭)海洋生态预警监测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海洋生态预警监测相关工作,协助省局开展相关任务,根据本区域实际需求创新推动海洋生态预警监测成果应用,积极构建省和设区市分工协作、高效运行的海洋生态预警监测业务体系。
三、明确海洋生态预警监测工作主要任务
(一)摸清全省海洋生态家底
1.实施典型生态系统基本情况调查
开展河口、泥质海岸、砂质海岸、红树林、海湾等各类生态系统基本情况调查,掌握近海生态类型、分布和基本特征。
2.开展典型生态系统现状调查
针对重要海洋生态系统类型,通过调查掌握生态系统分布、重要生物类群、生境和相关保护利用活动等情况,查找分析生态问题,评估受损程度。到2025年,完成河口、泥质海岸、砂质海岸、红树林、海湾等典型生态系统的基线调查。实施盐沼、红树林等典型蓝碳生态系统碳储量和碳汇调查评估,探索开展渔业碳汇监测与评估。
3.构建海洋生态分类分区框架
根据海洋生态分类标准体系,基于自然地理格局和生态特征,统一开展省级海洋生态分类分区,为生态预警监测工作提供基本框架。编制海洋生态类型清单,构建近岸海域生态图,细化展示近岸海域空间的生态特征。沿海各设区市聚焦近岸海域,结合本地需求,进一步细分各生态分区内的小尺度生态类型,构建精细化的区域海洋生态图。
(二)开展近岸海域生态趋势性监测
健全以生物为核心,涵盖地形地貌、底质和水体环境的海洋生态监测指标体系。形成以国控站位为主干、省控站位为重要节点、市控站位为补充,长期稳定的趋势性监测框架布局。开展近岸海域生态趋势性监测,掌握近岸海域生态基础状况,跟踪海洋生态变化趋势。
(三)实施典型生态系统预警监测
对完成基线调查的典型生态系统开展长期定点监测,探索建立生态预警指标体系,根据管理需求发布预警产品,为海洋防灾减灾和生态保护修复等工作提供有力支撑。省、市两级部门围绕海洋生态保护需求,共同开展典型生态系统预警监测。
(四)落实海洋生态灾害预警监测
省级组织开展跨设区市近岸海域生态灾害监测,牵头组织重点海域、关键区域、重点任务的生态灾害应急监测。各地负责承担本辖区近岸海域生态灾害监测工作。
做好赤潮等生态灾害预警监测,提升赤潮等生态灾害预警监测能力,及时修订赤潮应急预案,开展赤潮高风险区立体监测,掌握赤潮暴发种类、规模、影响范围及危害。
拓展海地瓜、水母等新型生物暴发的生态风险监测,针对海地瓜、水母等局地性生物暴发,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监视监测,及时发布信息。
(五)推动国家、省重大战略区域协同监测
围绕海上风电、核电、海洋工程等重大用海项目,系统分析区域海洋生态保护需求,明确用海企业监测主体责任,加强建设期和运营期海洋生态监测评估,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由审批部门做好监管。
(六)强化监测评价预警成果产出
组织开展海洋生态状况评价,编制海洋生态状况报告或专题评价产品。根据管理需求,发布评价产品,对重大生态问题风险发布预警,拓展预警产品发布渠道。各类监测数据、报告、图件等成果逐级汇交、集成至海洋生态预警监测相关信息化平台,实现对海洋生态信息的集中管理、共享服务,支撑资源环境承载力监测预警等工作。
四、落实海洋生态预警监测工作的保障支撑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充分认识建立健全海洋生态预警监测体系的重要性,按照全省统一布局,根据本区域特点和需求,切实抓好辖区各项任务组织实施,完善工作机制与管理制度,加强关键环节监督,确保工作落实。
(二)严格质量管理
坚持监测质量是海洋预警监测工作生命线,落实质量分级管理、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制度,实行全过程质量控制,保证监测数据准确性和可追溯性。推进新技术培训、试点应用和业务化转化,加快新技术标准化应用进程。
(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打造省级业务中心,发展市级业务基地,健全完善各级技术支撑体系。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将人才培养摆到更加突出位置,健全人才交流培训机制,创新人才评价机制。
(四)落实资金保障
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闽政办〔2021〕25 号),推动海洋生态预警监测纳入各级财政的支持领域,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生态预警监测在海洋生态保护补偿中发挥基础性作用。
(五)强化开放共享
联合科研院所、省内海洋监测机构和社会公益组织建立生态预警监测伙伴关系,开展监测协作和成果共享。积极开展海洋生态预警监测跨部门合作,避免重复监测和重复建设,加强海洋生态数据和成果共享。鼓励开展海洋生态预警监测和课题研究,共同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2022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