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209-0600-2025-00196
- 发文字号: 闽海渔〔2025〕83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 生成日期:2025-07-20
- 有 效 性: 有效
沿海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
为切实开展渔港监督管理,强化渔港安全保障能力,提升渔港建设与运营管理服务水平,推进我省沿海渔港等级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沿海渔港等级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渔〔2023〕27号)和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关于推进沿海渔港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农渔安函〔2025〕171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福建省沿海渔港等级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完成我省沿海渔港的等级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渔港等级认定工作
渔港承担着渔船停泊避风、渔获交易等多项功能,对保障渔船安全、促进渔业发展、推动渔区繁荣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农业农村部高度重视渔港等级认定工作,要求沿海各省积极开展这项工作。开展渔港等级认定,是更好梳理辖区内渔港分布情况和渔船停泊需求,强化渔港规划建设和安全监管,带动渔区经济发展的重要抓手。各地要以渔港等级认定为契机,积极推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渔港港章、划定港域港界、明确渔港权属关系,确定渔港日常运营管理单位,持续守牢“渔业阵地”,保障渔民渔业生产基本权益。
二、加快推进渔港等级认定工作
(一)加快推进渔港等级认定工作,引导相关方面结合本地渔港发展规划和渔港建设有关规定,积极开展认定申报,加快符合条件的渔港完成等级认定工作。按照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局的要求,中心、一级渔港最晚于2028年6月底前完成等级认定组织申报工作,后续原则上不再受理;二级及以下渔港等级认定工作需在“十五五”期间完成。
(二)抓紧梳理辖区内渔港基础状况,强化渔港“依港管船”能力建设,提升渔港信息化安全监管能力,落实渔船进出港报告等制度,加强渔港消防和防污染等设施设备,提高渔港防灾减灾和安全保障能力。
(三)统筹用好各类资金,加快渔港建设进度,推动渔港所在地政府加大工作力度,对通过等级认定的渔港在建设和管理方面予以财政资金支持,进一步提升渔港管理服务能力。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省海洋与渔业局。
联系人:陈明炜,联系方式:0591-87878621
邮 箱:2873730551@qq.com
附件:《福建省沿海渔港等级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2025年7月20日
附件1
福建省沿海渔港等级认定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沿海渔港等级认定和管理,提升渔港服务功能,规范渔港管理,保障渔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沿海渔港等级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渔〔2023〕27号)等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所有沿海渔港的等级认定工作。
本细则所称沿海渔港,是指主要为海洋渔业生产服务,供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和补充渔需物资的港口(避风锚地)。
第三条 沿海渔港分为“中心渔港、一级渔港、二级渔港、三级渔港”四个等级。
第四条 沿海渔港等级认定遵循自主申报、检查核验、公告确认、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负责中心渔港和一级渔港等级认定,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级渔港、三级渔港等级认定。
第二章 渔港等级认定申请
第六条 渔港等级认定申请人应为渔港所有权人或者依法取得渔港管理权或经营权的单位。
第七条 渔港等级认定申请人应当对照《福建省沿海渔港等级认定标准》组织编制申请材料,向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认定相应等级的渔港,渔港隶属管理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至相应的认定部门。
第八条 申请渔港等级认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渔港等级认定申请报告;
(二)渔港规划或立项批复、验收相关材料;
(三)渔港隶属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渔港港章;
(四)渔港及相关设施产权归属证明材料;
(五)渔港规模、服务和监管能力证明材料;
(六)渔港实景鸟瞰图、渔港总平面布置图;
(七)渔港等级认定其他材料。
第九条 根据申请认定的渔港等级,按照以下两类程序分别进行申请:
(一)申请认定为中心渔港、一级渔港。由渔港隶属管理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申请材料,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审。初审合格的,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推荐意见。
(二)申请认定为二级渔港、三级渔港。由渔港隶属管理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申请材料,设区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照本细则中《福建省沿海渔港等级认定标准》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设区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推荐意见。
第三章 渔港等级认定审查、批复
第十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渔港管理专家对中心渔港、一级渔港认定申请开展评审和实地核验。
第十一条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渔港管理专家对二级渔港、三级渔港等级认定申请开展评审和实地核验。
(一)二级渔港、三级渔港等级认定由专家组按照《福建省沿海渔港等级认定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实地核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出具专家评审和实地核验意见。
(二)二级渔港、三级渔港等级认定评审和实地核验专家选取实行回避制度,与渔港等级认定工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加评审和实地核验专家组。
(三)二级渔港、三级渔港等级认定结论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审和实地核验情况形成,分为符合和不符合等级认定两种情况。对申请材料完整、真实,但不符合拟申报渔港等级标准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组意见,可在征求申报人同意并签字或盖章确认后,调整认定为符合的等级。申报人不同意调整或申报材料不符合条件的,直接出具不符合等级认定结论。
(四)中心渔港、一级渔港等级认定结论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沿海渔港等级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渔〔2023〕27号)执行。二级渔港、三级渔港等级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认定结论情况进行批复,对符合等级认定标准的予以对外公告,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四章 渔港等级认定管理
第十二条 取得相应等级的渔港,应当在港区主要道路、管理场所、渔业码头等公共区域明显位置设立名称标识,并在标识上书写渔港全称和渔港等级。
第十三条 取得相应等级的渔港需迁建或与周边渔港合并的,新渔港的等级应当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四条 沿海渔港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对已公布认定等级的渔港,认定部门定期开展复核,复核时间间隔不超过5年。复核通过的继续保留原有等级,复核不通过的,视情况整改、降级或取消已取得等级。
第十五条 对港区被侵占、码头设施破损严重、港池淤积等渔港功能退化的,由原等级认定部门进行复核视情降级或取消已取得等级。
第十六条 未取得相应等级认定的渔港不得擅自使用相关等级对外宣传,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渔港所有人或经营人申报认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此前所发文件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附件:1.福建省沿海渔港等级认定标准
2.福建省XX市XX县(市、区)XX渔港等级认定申请报告
附件1:
福建省沿海渔港等级认定标准
1 总则
1.1 为加强我省沿海渔港等级认定和管理,提升渔港服务功能,规范渔港管理,保障渔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沿海渔港等级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渔〔2023〕27号)等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所有沿海渔港的等级认定。本标准所称沿海渔港是指主要为海洋渔业生产服务和供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和补充渔需物资的港口(避风锚地)。
2 渔港分级
2.1 沿海渔港等级按照渔港基础工作、渔港规模、服务和监管能力等条件综合认定。
2.2 渔港分为“中心、一级、二级、三级渔港”四个等级。
3 等级认定指标体系
3.1 指标体系
沿海渔港等级认定指标体系由4个一级指标、17个二级指标组成。
表1 沿海渔港等级认定指标体系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
基础指标 |
渔港港章、港界* |
|
界限标识* |
|
|
权属清单* |
|
|
渔港规划或立项批复、验收相关材料* |
|
|
规模指标 |
码头长度* |
|
水域面积* |
|
|
陆域面积 |
|
|
服务能力指标 |
可靠泊渔船能力 |
|
可容纳锚泊渔船数量* |
|
|
渔获物年卸港量* |
|
|
监管能力指标 |
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
|
港务管理机构* |
|
|
渔港综合管理服务中心 |
|
|
渔船动态监控管理* |
|
|
渔港视频监控 |
|
|
污染防治设施 |
|
|
应急管理设施 |
注:标*分值指标为约束性指标。
“渔港港章港界、界限标识、权属清单、渔港规划或立项批复、验收相关材料、码头长度、水域面积、可容纳锚泊渔船数量、渔获物年卸港量、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港务管理机构、渔船动态监控管理”等11个二级指标为约束性指标。
约束性指标不满足其申报渔港等级标准的,不能认定其渔港等级。
3.2基础指标
基础指标包括渔港港章、港界、界限标识和权属清单、渔港规划或立项批复、验收相关材料。
3.2.1 渔港港章、港界
渔港港章、港界应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发布。
渔港港章应当包括对渔港概况(渔港位置、自然条件、范围、水域、陆域、主要码头设施与设备)、渔港管理机构、公用设施及管理、船舶管理、渔获物管理、渔港经营与服务、渔港安全与环境保护、渔港应急事件处理、禁止与限制性规定等情况的说明,及本渔港贯彻执行有关渔港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具体措施。渔港港界应清晰反映渔港边界,港界图应以渔港总体平面布置图或渔港总体规划布局图为基础绘制。渔港港界应与港章中的渔港水陆域范围边界一致。
3.2.2 界限标识
为便于渔港管理,渔港界限应清晰,渔港陆域应设置标识牌或界碑,渔港水域应设置标识浮标或电子围栏。
3.2.3 权属清单
渔港等级认定需提供清晰、完整反映港界内渔港权属关系的清单。权属清单应包含港界内所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和经营权的权属情况。
3.2.4 渔港规划或立项批复、验收
渔港规划指已发布的国家或省级渔港建设规划;立项批复指工可或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验收指竣工验收。
3.3规模指标
规模指标包括码头长度、水域面积和陆域面积。
3.3.1 渔业码头长度
各等级渔港的码头长度指标参数见表2。
表2 码头长度指标参数
|
二级指标 |
中心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码头长度 |
≥ 600m |
≥ 400m |
≥ 150m |
≥ 30m |
码头应有完整的设计、施工程序,达到原设计使用功能,并通过了有关部门验收。因建设程序不完善等原因不具备验收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结构检测报告和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鉴定文件。丧失使用功能的码头不计入码头长度。
3.3.2 水域面积
各等级渔港港界内的水域面积指标参数见表3。
表3 水域面积指标参数
|
二级指标 |
中心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水域面积 |
≥40万m2 |
≥30万m2 |
≥5万m2 |
有一定面积 |
3.3.3 陆域面积
各等级渔港港界内的陆域面积指标参数见表4。
表4 陆域面积指标参数
|
二级指标 |
中心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陆域面积 |
≥20万m2 |
≥10万m2 |
≥1万m2 |
有一定面积 |
3.4服务能力指标
服务能力指标包括可靠泊渔船能力、可容纳锚泊渔船数量和渔获物年卸港量。
3.4.1 可靠泊渔船能力
各等级渔港的可靠泊渔船能力指标参数见表5。
表5 可靠泊渔船能力指标参数
|
二级指标 |
中心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可靠泊渔船能力 |
大型 |
中型 |
||
3.4.2 可容纳锚泊渔船数量
各等级渔港的可容纳锚泊渔船数量指标参数见表6。
表6 可容纳锚泊渔船数量指标参数
|
二级指标 |
中心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可容纳锚泊渔船数量 |
≥800艘 |
≥600艘 |
≥200艘 |
≥50艘 |
3.4.3 渔获物年卸港量
各等级渔港的渔获物年卸港量指标参数见表7。
表7 渔获物年卸港量指标参数
|
二级指标 |
中心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渔获物年卸港量 |
≥8万吨 |
≥4万吨 |
≥3000吨 |
/ |
3.5监管能力指标
监管能力指标包括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港务管理机构、渔港综合管理服务中心、渔船动态监控管理、渔港视频监控、污染防治设施、应急管理设施。
3.5.1 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各等级渔港的监督管理机构指标参数见表8。
表 8 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指标参数
|
二级指标 |
中心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
渔港督管理机构明确,且驻港 |
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明确 |
||
3.5.2 港务管理机构
各等级渔港的港务管理机构指标参数见表9。
表 9 港务管理机构指标参数
|
二级指标 |
中心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港务管理机构 |
港务管理机构明确,物业管理驻港 |
机构明确 |
||
3.5.3 渔港综合管理服务中心
各等级渔港综合管理服务中心的建筑面积指标参数见表10。
表10 渔港综合管理服务中心建筑面积指标参数
|
二级指标 |
中心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渔港综合管理服务中心 |
≥1000m2 |
≥800m2 |
有一定面积 |
|
3.5.4 渔船动态监控管理
各等级渔港的渔船动态监控管理指标参数见表11。
表11 渔船动态监控管理指标参数
|
二级指标 |
中心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渔船动态监控管理 |
大中型渔船进出港报告系统填报率100% |
/ |
||
3.5.5 渔港视频监控
渔港的码头、水域为重点公共作业区域,视频监控指标参数见表12。
表12 渔港视频监控指标参数
|
二级指标 |
中心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渔港视频监控 |
码头作业区和渔港水域全覆盖 |
水域全覆盖 |
||
3.5.6 污染防治设施
渔港的污染防治设施配备,应符合《沿海渔港污染防治设施设备配备总体要求》中“4一般要求”的规定,具体指标参数见表13。
表13 污染防治设施指标参数
|
二级指标 |
中心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污染防 治设施 |
满足《沿海渔港污染防治设施设备配备总体要求》中“4一般要求”的规定 |
有 |
||
3.5.7 应急管理设施
渔港的消防设施配备,应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标准;渔港的应急、救助、供电等应满足渔港应急管理需求,具体指标参数见表14。
表14 应急管理设施指标参数
|
二级指标 |
中心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应急管理设施 |
港区消防、救助、应急供电设施满足应急需求 |
有 |
||
4 沿海渔港等级认定指标分数计算方法
4.1 渔港等级认定采取量化打分形式,认定标准指标的综合得分满分为100分,渔港的指标参数满足相应认定等级约束性指标标准,且二级指标综合得分大于等于80分即可获得认定。
4.2 等级认定指标体系的“一级指标”中,基础指标权重20%、规模指标权重30%、服务能力指标权重20%、监管能力指标权重30%,权重数值即分值。
4.3 指标参数满足申报渔港等级的“二级指标”标准,即得该项指标分数;指标参数不满足申报渔港等级的“二级指标”标准的,该项指标得分为“0”。综合得分为“二级指标”得分之和。
4.4 渔港等级认定指标计分按表15确定。
表15 渔港等级认定指标计分表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分值 |
|
基础指标 20% |
渔港港章 、港界 |
5* |
|
界限标识 |
4* |
|
|
权属清单 |
6* |
|
|
渔港规划或立项批复或验收 |
5* |
|
|
规模指标 30% |
码头长度 |
10* |
|
水域面积 |
10* |
|
|
陆域面积 |
10 |
|
|
服务能力 20% |
可靠泊渔船能力 |
5 |
|
可容纳锚泊渔船数量 |
8* |
|
|
渔获物年卸港量 |
7* |
|
|
监管能力指标 30% |
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
6* |
|
港务管理机构 |
6* |
|
|
渔港综合管理服务中心 |
4 |
|
|
渔船动态监控管理 |
4* |
|
|
渔港视频监控 |
3 |
|
|
污染防治设施 |
4 |
|
|
应急管理设施 |
3 |
注:标*分值指标为约束性指标。
附录:1.沿海渔港等级认定标准指标与参数
2.沿海渔港等级认定标准相关指标的说明
3.渔港权属清单
附录1:
福建省沿海渔港等级认定标准指标与参数
|
一级 指标 |
序 号 |
二级指标 |
指标参数 |
|||
|
中心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
基础 指标 |
1 |
渔港港章、港界 |
渔港港章 、港界应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发布。 渔港港章应当包括对渔港概况(渔港位置、自然条件、范围、水域、陆域、主要码头设施与设备)、渔港管理机构、公用设施及管理、船舶管理、渔获物管理、渔港经营与服务、渔港安全与环境保护、渔港应急事件处理、禁止与限制性规定等情况的说明,及本渔港贯彻执行有关渔港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具体措施。 渔港港界应清晰反映渔港边界, 港界图应以渔港总体平面布置图或渔港总体 规划布局图为基础绘制。 渔港港界应与港章中的渔港水陆域范围边界一致。 |
|||
|
2 |
界限标识 |
渔港陆域应设置标识牌或界碑, 水域应设置标示浮标或电子围栏。 |
||||
|
3 |
权属清单 |
具有能清晰 、 完整反映港界内渔港权属关系的清单。 |
||||
|
4 |
渔港规划或立项批复 、验收 |
渔港列入已发布的国家或省级渔港建设规划;或具有工可或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具有竣工验收相关材料。 |
||||
|
规模 指标 |
5 |
码头长度 |
≥ 600m |
≥400m |
≥ 150m |
≥ 30m |
|
6 |
水域面积 |
≥40 万 m2 |
≥ 30 万 m2 |
≥ 5 万 m2 |
有一定面积 |
|
|
7 |
陆域面积 |
≥ 20 万 m2 |
≥ 10 万 m2 |
≥ 1万 m2 |
有一定面积 |
|
|
服务 能力 指标 |
8 |
可靠泊渔船能力 |
大型 |
中型 |
||
|
9 |
可容纳锚泊渔船数量 |
≥800 艘 |
≥600 艘 |
≥200 艘 |
≥50 艘 |
|
|
10 |
渔获物年卸港量 |
≥ 8 万吨 |
≥4 万吨 |
≥ 3000 吨 |
/ |
|
|
监管 能力 指标 |
11 |
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
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明确,且驻港 |
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明确 |
||
|
12 |
港务管理机构 |
港务管理机构明确, 物业管理驻港 |
机构明确 |
|||
|
13 |
渔港综合管理服务中心 |
≥ 1000m2 |
≥ 800m2 |
有一定面积 |
||
|
14 |
渔船动态监控管理 |
大中型渔船进出港报告系统填报率100% |
/ |
|||
|
15 |
渔港视频监控 |
码头作业区和渔港水域全覆盖 |
水域全覆盖 |
|||
|
16 |
污染防治设施 |
满足《沿海渔港污染防治设施设备配备总体 要求》中“4一般要求” 的规定 |
有 |
|||
|
17 |
应急管理设施 |
港区消防、救助、应急供电设施满足应急需求 |
有 |
|||
附录2:
福建省沿海渔港等级认定标准相关指标的说明
基础指标(见3.2):权属清晰是强化渔港管理的基础。通过明确渔港权属,从法理意义上对渔港予以确认。
渔港港章、港界(见3.2.1):各地应根据自身发展情况自行编制渔港港章。
渔港港界是渔港水域和陆域范围的界线,港界以内的水域和陆域属渔港的管理范围。港界的绘制应符合自然资源部门对界线与不动产测绘的要求。为保障港界科学、合理,应委托具有专业经验的咨询或设计机构划定。
渔港港章、港界应适应不同时期渔业产业的发展要求,定期更新,并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发布。
权属清单(见3.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下简称“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渔港作为整体概念,其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基于渔港管理现状,近期难以实现对渔港进行整体确权,本标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对渔港的陆域、水域和设施分别确权。
渔港陆域、水域和设施的权属包括所有权、管理权和经营权。
其中,根据民法典,渔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物权范畴;根据港口法和渔业法,渔港的管理权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范围,包含行政管理权、监督管理权和执法管理权;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渔港的经营权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渔港范围内设立和实施的特许经营权。
(一)渔港所有权。依据民法典“物权编”,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渔港陆域的所有权:依据土地管理法,位于城市市区的渔港陆域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位于农村和城市郊区的渔港陆域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征用占用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的渔港陆域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渔港水域的所有权:依据民法典“物权编”,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渔港水域中的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
3.渔港设施的所有权:依据港口法,渔港设施的所有权,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依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渔港公益性设施属于国有资产;依据民法典“物权编”,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营利法人投资的渔港设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所有权,营利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投资的渔港设施,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私人对在渔港范围投资的房屋、生产工具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二)渔港管理权。根据港口法,渔港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渔港的管理权是法律赋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渔港管理权限。
(三)渔港经营权。渔港经营包括在渔港港区内码头和其他渔港设施的经营,渔获物和渔需物资装卸、运输、仓储等经营活动。
渔港规划或立项批复、验收(见3.2.4):渔港规划指已发布的国家或省级渔港建设规划;立项批复指工可或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验收指竣工验收。
规模指标(见3.3):规模大小是等级划分的常用标准。结合现有渔港建设分级标准,为确保渔港能切实发挥鱼货装卸、补给、锚泊、避风等基本功能,不同等级渔港应具备不同规模的水陆域范围和设施配备。
码头长度(见3.3.1):渔港码头是供渔船靠泊、鱼货装卸、物资补给、渔船航修及人员上下的水工建筑物。根据《渔港总体设计规范》(SC/T9010-2000),码头长度指渔船在码头前沿停靠所需的水工建筑物的长度。中心渔港码头岸线长度不少于600m;一级渔港码头岸线长度不少于400m;二级渔港码头岸线长度一般不小于150m;三级渔港有一定的码头规模,至少拥有一个可供中型渔船靠泊的泊位,码头岸线长度一般不小于30m。
水域面积(见3.3.2):是指港界内水上范围的总面积,包括港池、锚地、避风湾和航道等面积。水域面积以渔港港章、港界中的海域面积数据为准。
根据现行渔港建设标准(即原农业部编制的《全国渔港建设规划》提出的渔港等级划分标准),中心渔港水域面积应达到40万㎡,一级渔港水域面积应达到30万㎡。根据2018年原农业部办公厅印发的《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规划》,二级渔港港内有效掩护水域面积不小于5万㎡。三级渔港有一定水域面积即可。
陆域面积(见3.3.3):是指渔港港界内的渔港相关业务用地面积,包括渔获物分拣及交易区、冷藏加工区、综合物资区、修船区、油库区、综合管理区、晒网补网场地、港内道路、绿化、预留发展用地等的总面积。陆域面积以渔港港章、港界中的土地面积数据为准。陆域各区的规模,应根据渔港等级、到港渔船类型及数量、鱼货卸港量、生产工艺等要求确定。根据现行渔港建设标准,中心渔港陆域面积应达到20万㎡,一级渔港陆域面积应达到10万㎡。根据《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规划》,二级渔港陆域面积原则上不小于2万㎡。三级渔港有一定陆域面积即可。
服务能力指标(见3.4):包括可靠泊渔船能力、可容纳锚泊渔船数量和渔获物年卸港量。
可靠泊渔船能力(见3.4.1):是渔港建设的主要考虑因素,亦是渔港服务能力的重要体现。渔港设计和建设阶段,可靠泊渔船能力主要是通过设计代表船型体现。为了满足渔船靠泊需求,渔港水域应保持良好水深条件,港池、航道和锚地水域应满足设计船型渔船正常进出港需求。
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海洋渔船按船长分为以下三类:
(1)海洋大型渔船(船长≥24m);
(2)海洋中型渔船(12m≤船长<24m);
(3)海洋小型渔船(船长<12m)。
可容纳锚泊渔船数量(见3.4.2):可容纳锚泊渔船数量为渔港设计锚泊的各种类型渔船数量合计,或统计的实际锚泊各种类型渔船数量合计。渔港为伏季休渔和进港避风的渔船提供停泊水域,且可容纳锚泊渔船数量作为渔港建设的主要指标。各等级渔港的可容纳锚泊渔船不区分船型大小。
渔获物年卸港量(见3.4.3):是指渔港设计渔获物年卸港量。根据《渔港总体设计规范》(SC/T9010-2000)和渔港建设实践调研情况,中心渔港渔获物年卸港量在8万吨以上;一级渔港渔获物年卸港量在4万吨以上;二级渔港渔获物年卸港量在3000吨以上。对于缺少明确设计依据的,渔获物年卸港量以申请认定年份前5年的年卸港量平均值,或前三年内的最大值计取。渔获物年卸港量的统计应有统计机制和具体统计数据。对于中心渔港、一级渔港,该项指标为约束性指标。
监管能力指标(见3.5):监管能力指标包括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港务管理机构、渔港综合管理服务中心、渔船动态监控管理、渔港视频监控、污染防治设施、应急管理设施。
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见3.5.1):是指根据渔业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渔港设立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主要承担渔港设施装备保护、渔港环境保护监督、港内安全管理、港内施工作业和港内水域通行锚泊管理等工作。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有完善的监管制度,对监管内容、职责、工作流程等应明确具体。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在中心和一级渔港驻港,二级及以下渔港可不驻港,但需有明确的监管机构。
港务管理机构(见3.5.2):一般为当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渔港建设开发公司,或渔港管理站等,主要负责:
贯彻执行有关渔港法律法规和港章,编制渔港建设规划,渔港基础性设施的建设、维护、运营和管理,渔船进出港、锚泊管理,渔获物装卸、运输、统计管理,渔港环境管理等。港务管理机构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职责清晰,工作流程明确。渔港物业管理主要包括渔港区域内的卫生保洁、保安以及基本设施维护等工作。驻港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形式,在渔港内设固定机构,或聘用相对固定人员队伍每日进港等。
渔港综合管理服务中心(见3.5.3):渔港综合管理服务中心为驻港的各个部门提供办公场所,其建设面积大小,可根据其驻港部门的数量和实际的功能需求设置。从调研情况看,中心渔港综合管理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一级渔港综合管理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800㎡,二级及以下渔港根据驻港情况有一定面积即可。自有或租赁用于各部门驻港开展综合管理服务的办公用房,其建筑面积均可计入渔港综合管理服务中心面积指标。
渔船动态监控管理(见3.5.4):根据《关于施行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制度的通告》要求,大中型渔船进出港报告需通过进出渔港报告系统进行。已接入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的,应实现大中型渔船进出港动态监管。
渔港视频监控(见3.5.5):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的若干意见》,作为公共生产场所,渔港的码头、市场、主要出入口等区域应按重点区域进行建设。中心、一级、二级渔港视频监控需覆盖码头作业区和渔港水域,三级渔港需覆盖水域。渔港视频监控系统应联网,监控数据保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
污染防治设施(见3.5.6):二级及以上渔港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配备应满足《沿海渔港污染防治设施设备配备总体要求》中“4一般要求”的规定。三级渔港应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做好渔港污染防治工作。
应急管理设施(见3.5.7):目前,渔港消防设施的配备参差不齐。渔港消防设施应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广东省渔港(停泊区)渔船消防安全设施配备指引(试行)》(粤农农函〔2022〕937号)等相关标准,同时考虑渔港的应急、救助、供电等要求,中心、一级、二级渔港的港区消防、救助、应急供电设施应满足应急需求,三级渔港应当有应急管理设施。
附录 3:渔港权属清单
渔港权属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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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港名称 |
福建省 XX 市 XX 县(市 、 区 )XX 渔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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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港类别 |
渔业专用港口/综合性港口渔业港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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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在地 |
XX 省( 自治区 、 直辖市 )XX 县 (市 、 区 )XX 镇( 乡 、街道 ) |
渔港位置地理坐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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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港港章 |
XXX 渔港港章(文号 ) |
港章发布机构和时间 |
XX 县(市 、 区 )人民政府 XX 年 XX 月 XX 日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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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区总面积( 万 m2) |
港区渔业岸线总长(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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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域面积( 万 m2) |
码头长度(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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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面积( 万 m2) |
可靠泊渔船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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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获物年卸港量( 万吨) |
可容纳锚泊渔船数量(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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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港行政管理 机构 |
名称 |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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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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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港监督管理 机构 |
名称 |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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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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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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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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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港港务管理 机构 |
名称 |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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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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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港经营机构 |
名称 |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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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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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设施 |
序号 |
功能类别 |
权属名称 |
具体项目示例 |
数量 |
单位 |
所有权 |
管理权 |
经营权 |
|
1 |
码头设施 |
码头 |
卸鱼码头, xx 泊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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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设施 |
序号 |
功能类别 |
权属名称 |
具体项目示例 |
数量 |
单位 |
所有权 |
管理权 |
经营权 |
|
1 |
物资补给设施 |
制冰厂 |
xx 吨/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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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福建省XX市XX县(市、区)XX渔港等级认定申请报告
申报单位名称(盖章):
xxxx年xx月
第一章 概 述
1.1 等级认定渔港
(1)渔港名称:福建省XX市XX县(市、区)XX渔港
(2)渔港现状等级: xx 渔港
(3)申请认定等级: xx 渔港
1.2 渔港等级认定自评分表
申报单位根据《沿海渔港等级认定标准》渔港等级认定指标计分表,按照证明材料自评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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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指标 |
序 号 |
二级指标 |
渔港指标与申请认定等级指标参数对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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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指标 参数 |
认定等级 指标参数 |
是否 满足 |
指标 分数 |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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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 指标 |
1 |
渔港港章 、港界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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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界限标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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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权属清单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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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渔港规划或立项批复 、验收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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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 指标 |
5 |
码头长度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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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水域面积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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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陆域面积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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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能力 指标 |
8 |
可靠泊渔船能力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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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可容纳锚泊渔船数量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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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渔获物年卸港量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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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 能力 指标 |
11 |
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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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港务管理机构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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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渔港综合管理服务中心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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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渔船动态监控管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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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渔港视频监控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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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污染防治设施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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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应急管理设施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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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港指标参数满足所有约束性指标标准, 综合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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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渔港基本情况
2.1 渔港地理位置。详细论述渔港所在地理位置、行政区属,具体到乡镇、社区;提供准确的地理坐标,便于定位查询。
2.2 渔港历史沿革。简述渔港由来及各建设阶段情况。
2.3 渔港现状。详细介绍渔港现状情况,主要包括渔港港界范围内水陆域情况、岸线情况、设施设备情况、监管运营机构及人员队伍和相关制度制定情况。
2.4 渔港总体规划情况。简述未来5年发展规划情况。
第三章 基础指标分析
3.1 渔港港章港界。详述渔港港章、港界发文情况,明确文件名及发文号;简述港章港界内容,明确是否与渔港现状及总体规划相符;明确是否符合认定标准。
3.2 界限标识。渔港陆域标识牌或界碑数量、位置和标识内容。渔港水域标识浮标或电子围栏的设置情况及位置。明确是否符合认定标准。
3.3 权属清单。详述渔港水陆域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权属情况,并梳理汇总分析,制定能清晰、完整地反映渔港权属关系的清单,包括管理权、经营权、所有权。权属清单参照本标准附录3编制。
3.4 渔港规划或立项批复或验收。详述渔港列入已发布的国家或省级渔港建设规划情况;或者提供工可或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材料;或者提供交工或竣工验收相关材料。
第四章 规模指标分析
4.1 码头长度。详述码头长度、数据来源,明确是否符合认定标准。
4.2 水域面积。详述渔港水域构成、面积、数据来源,明确是否符合认定标准。
4.3 陆域面积。详述渔港陆域构成、面积、数据来源,明确是否符合认定标准。
第五章 服务能力指标分析
5.1 可靠泊渔船能力。明确渔港可靠泊最大渔船类型,提供数据来源,明确是否符合认定标准。
5.2 可容纳锚泊渔船数量。明确可容纳锚泊渔船数量,提供数据来源,明确是否符合认定标准。
5.3 渔获物年卸港量。明确渔港渔获物年卸港量、数据来源、是否符合认定标准。
第六章 监管能力指标分析
6.1 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详述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位置、名称、人员、制度、设施设备情况,以及驻港情况,明确是否符合认定标准。
6.2 港务管理机构。详述港务管理机构位置、名称、人员、制度、设施设备情况,以及物业管理情况及驻港情况,明确是否符合认定标准。
6.3 渔港综合管理服务中心。详述渔港综合管理服务中心位置、面积、功能设置、人员、制度、设施设备情况,明确是否符合认定标准。
6.4 渔船动态监控管理。详述大中型渔船进出港报告系统运行情况,明确是否符合认定标准。
6.5 渔港视频监控。详述渔港视频监控系统控制中心及摄像头等设备的位置、运行情况、监控覆盖范围等,明确是否符合认定标准。
6.6 污染防治设施。详述渔港的污染防治设施配备情况,应符合《沿海渔港污染防治设施设备配备总体要求》等相关标准的要求,明确是否符合认定标准。
6.7 应急管理设施。详述渔港的消防设施配备情况,应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渔港的应急供电、救助等应满足渔港应急管理需求,明确是否符合认定标准。
第七章 渔港等级认定证明材料
按照渔港等级认定指标体系中指标顺序,提供指标参数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渔港地理位置图、渔港实景鸟瞰图、渔港港章港界、水域陆域界限标识现场图、渔港权属清单、批复材料或验收材料、码头长度实测平面图(或码头完整的设计施工验收文件、码头结构检测报告、码头鉴定报告)、渔港总平面布置图、渔港进出港报告、渔获物年卸港量统计表、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现场图、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职责证明文件、港务管理机构现场图、港务管理机构职责证明文件、物业管理合同、综合管理服务中心现场图、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渔港视频监控系统、污染防治设施现场图、应急管理设施现场图等。
附件2
《福建省沿海渔港等级认定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农业农村部下发《关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农发〔2023〕1号)明确提出推进渔港管理改革。2023年8月,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沿海渔港等级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渔〔2023〕27号)要求抓紧梳理辖区内渔港基础状况,结合本地渔港发展规划和渔港建设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本地区二级及以下等级渔港认定具体标准。在此背景下,为加强我省沿海渔港等级认定和管理,提升渔港服务功能,规范渔港管理,保障渔业高质量发展,我局研究制定了《福建省沿海渔港等级认定实施细则(试行)》,明确了沿海二级及以下渔港等级认定标准。
二、目标任务
结合我省渔港建设规划以及渔港建设相关规定,《实施细则》旨在明确我省沿海二级及以下等级渔港的等级认定具体标准与流程,指导全省范围内渔港有序开展等级认定工作。通过这一举措,进一步加强沿海渔港等级认定和管理,提升渔港服务功能,为渔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最晚在2028年6月前,完成全省中心、一级渔港的等级认定,在“十五五”期间完成辖区所有二级及以下渔港等级认定工作,构建完善、规范的渔港等级体系。
三、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沿海渔港等级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渔〔2023〕27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
四、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分为五章,各章要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依据阐述:明确了编写《实施细则》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政策文件,为渔港等级认定提供总体指导。
适用范围:明确界定了《实施细则》适用于福建省沿海地区所有渔港的等级认定工作。
等级划分:沿海渔港分为 “中心渔港、一级渔港、二级渔港、三级渔港”四个等级。这种划分主要基于渔港的规模大小、避风及服务能力强弱、可靠泊渔船数量以及年卸港量等多方面因素,不同等级对应不同的功能定位与建设标准,有助于合理规划和管理渔港资源。
认定原则:明确了沿海渔港等级认定遵循自主申报、检查核验、公告确认、动态管理的原则。
(1)自主申报:充分尊重渔港所有权人或依法取得渔港管理权、经营权单位的意愿,鼓励其依据自身渔港实际情况,主动申请与之匹配的等级认定,发挥渔港运营主体的主观能动性。
(2)检查核验:通过组织渔港管理专家开展评审和实地核验,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渔港实际建设情况以及运营管理水平进行严格把关,确保认定结果真实可靠,准确反映渔港实际等级。
(3)公告确认:对符合等级认定标准的渔港,由相应认定部门对外公告,将认定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保证认定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提升认定结果的公信力。
(4)动态管理:考虑到渔港在使用过程中会因各种因素发生变化,如设施老化、功能拓展、周边环境改变等,对已公布等级的渔港定期开展复核,复核时间间隔不超过 5 年,使渔港等级能及时适应实际变化,保持与渔港真实运营状况相符。
职责分工:明确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负责中心渔港和一级渔港等级认定,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级渔港、三级渔港等级认定。清晰职责划分,保障各级渔港等级认定工作有序开展,避免职责不清导致的管理混乱。
第二章 渔港等级认定申请
申请人要求:渔港等级认定申请人应为渔港所有权人或者依法取得渔港管理权或经营权的单位。这一规定确保申请主体对渔港拥有合法权益与实际管理、运营能力,能为渔港等级认定及后续管理负责,保证申请的有效性与持续性。
申请流程:申请人需对照《福建省沿海渔港等级认定标准》组织编制申请材料,向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保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后,逐级上报至相应的认定部门。这一流程规范了申请路径,使申请工作层层把关、有序推进。
申报材料:
(1)渔港等级认定申请报告:需详细阐述渔港基本情况,如地理位置、建成时间、历史沿革等,重点说明申请等级的理由,包括渔港在规模、服务、监管等方面达到相应等级标准的具体表现。
(2)渔港规划或立项批复、验收相关材料:用以证明渔港建设符合规划要求,经过正规立项审批且已通过验收,具备合法建设与运营基础。
(3)渔港隶属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渔港港章、港界:港章明确渔港管理规则、运营秩序等,港界确定渔港的水域和陆域范围,为渔港管理提供依据,证明渔港管理规范、权属清晰。
(4)渔港及相关设施产权归属证明材料:清晰界定渔港及各类设施的产权关系,避免产权纠纷,保障申请主体权益,也为渔港后续管理和维护明确责任主体。
(5)渔港规模、服务和监管能力证明材料:通过数据、文件等形式,展现渔港的码头长度、水域面积、陆域面积等规模指标,以及在渔获物装卸、渔船补给、船员服务等方面的服务能力,还有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设置、监管制度执行等监管能力情况。
(6)渔港实景鸟瞰图、渔港总平面布置图:以直观图像呈现渔港整体布局,包括码头、港池、锚地、陆域设施等分布情况,方便认定部门快速了解渔港空间结构与设施布局。
(7)渔港等级认定其他材料:涵盖其他与渔港等级认定相关的补充材料,如工程检测报告、工程评估报告等,辅助证明渔港具备申请相应等级的条件。
申请程序差异:
(1)中心渔港、一级渔港申请:由渔港隶属管理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申请材料,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材料后组织初审。初审过程中,对照农业农村部相关标准,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以及渔港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初审合格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推荐意见,进入后续认定流程。
(2)二级渔港、三级渔港申请:由渔港隶属管理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申请材料,设区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后,对照《福建省沿海渔港等级认定标准》进行初审。重点审查申请材料与我省二级、三级渔港认定标准的契合度,初审合格的,向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推荐意见,由省级部门开展后续认定工作。不同等级渔港申请程序的差异,体现了认定工作对不同等级渔港的重视程度与严格要求,确保高等级渔港认定更加严谨、规范。
第三章 渔港等级认定审查、批复
评审核验权限: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渔港管理专家对中心渔港、一级渔港认定申请开展评审和实地核验。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则组织专家对二级渔港、三级渔港等级认定申请开展评审和实地核验。
评审核验方式:
(1)专家评审:针对二级渔港、三级渔港,专家组按照《福建省沿海渔港等级认定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详细评审。通过查阅申请报告、规划文件、证明材料等,从渔港港章港界、规模指标、服务能力、监管能力等多方面进行评估,分析渔港是否符合相应等级标准。同时,专家评审还会听取申报主体的汇报,进行讨论评议,充分交流意见,确保评审全面、深入。
(2)实地核验: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实地考察,前往渔港现场,查看渔港设施实际建设情况,如防波堤、码头的使用状态、港池淤积程度等;了解渔港运营管理现状,包括渔船停泊秩序、、陆域配套设施配置及使用情况等,保证认定依据真实可靠,与申请材料一致。
结论要求:
二级渔港、三级渔港:认定结论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审和实地核验情况形成,分为符合和不符合等级认定两种情况。对于申请材料完整、真实,但不符合拟申报渔港等级标准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组意见,在征求申报人同意并签字或盖章确认后,可调整认定为符合的等级,体现认定工作的灵活性与合理性。若申报人不同意调整或申报材料不符合条件,则直接出具不符合等级认定结论,保证认定结果客观公正。
中心渔港、一级渔港:等级认定结论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沿海渔港等级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渔〔2023〕27 号)执行,遵循国家统一标准和程序,确保高等级渔港认定的权威性与规范性。
批复权限:二级渔港、三级渔港等级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认定结论情况进行批复,对符合等级认定标准的予以对外公告,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公告使认定结果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备案则便于上级部门掌握全省渔港等级认定情况,实现宏观管理。
第四章 渔港等级认定管理
标识设立要求:取得相应等级的渔港,应在港区主要道路、管理场所、渔业码头等公共区域明显位置设立名称标识,并在标识上书写渔港全称和渔港等级。这一要求起到标识渔港身份、展示渔港等级的作用,方便渔民、过往船只及相关人员快速识别渔港信息,提升渔港辨识度与管理规范性。
迁建合并规定:取得相应等级的渔港若需迁建或与周边渔港合并,新渔港的等级应当重新申请认定。因为迁建或合并后,渔港的规模、设施、服务能力等可能发生变化,重新认定能保证渔港等级与实际情况相符,维护等级认定的准确性与有效性。
动态管理机制:沿海渔港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对已公布认定等级的渔港,认定部门定期开展复核,复核时间间隔不超过 5 年。复核通过的继续保留原有等级,确保合格渔港持续发挥作用;复核不通过的,视情况整改、降级或取消已取得等级。例如,对于港区被侵占、码头设施破损严重、港池淤积等导致渔港功能退化的,由原等级认定部门进行复核,视情降级或取消已取得等级,促使渔港运营主体重视渔港维护与管理,保障渔港始终处于良好运营状态。
未认定渔港要求:未取得相应等级认定的渔港不得擅自使用相关等级对外宣传,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渔港所有人或经营人申报认定。规范渔港宣传行为,避免误导公众,维护渔港等级认定工作的严肃性,推动未认定渔港尽快完成等级认定,纳入规范管理体系。
第五章 附则
解释权归属:明确《实施细则》由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在细则执行过程中出现疑问或争议时,统一解释口径,保障细则执行的一致性与准确性。
实施时间与有效期:《实施细则》自2025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明确细则生效时间,使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知晓从何时开始依据细则开展工作;规定有效期,便于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和发展需求,适时对细则进行修订完善,确保细则始终适应沿海渔港等级认定与管理工作的需要。同时,明确此前所发文件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避免政策冲突,保障政策执行的连贯性与稳定性。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 系 人: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渔船渔港管理处
联系电话:0591-87878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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