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工作规则》已经局党组第1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2024年10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海洋与渔业局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大力传承弘扬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工作期间开创的重要理念和重大实践,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机关、创新机关、廉洁机关和服务型机关,为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福建篇章贡献力量,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中彰显担当、展现作为。
三、省海洋与渔业局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铸牢忠诚之魂,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海洋与渔业工作全过程各领域。
第二章 工作职责
四、省海洋与渔业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全局工作,副局长等协助局长工作。副局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相关工作,对于重要事项和情况,及时向局长报告;做好与其他副局长的沟通协调,完成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局长离榕外出期间,由局长委托的副局长主持日常工作。副局长离榕外出期间,按照领导分工AB角或ABC角履行职责。
五、省海洋与渔业局履行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海洋经济和渔业发展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统筹协调推进我省海洋经济发展相关职责,承担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及信息发布等,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海洋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的建议;承担我省渔业渔港管理职责,承担维护海洋与渔业生产秩序、渔业执法等职责;承办省委和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六、局机关各处(室)根据“三定”职责,在本处(室)职权范围内,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研究推进相关工作,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第三章 工作原则
七、坚持党的领导。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坚持以党的旗帜为旗帜、以党的意志为意志、以党的使命为使命,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和完善党领导海洋与渔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完善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落实机制,健全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省委、省政府请示报告。
八、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局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时刻同人民站在一起、想在一起、干在一起,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努力为全省人民添福造福,让老百姓过上更好的日子。
九、坚持依法行政。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始终牢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加强法治机关建设,不断提高规范性文件和立法建议质量,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执法监督,把部门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坚持科学民主。强化系统观念,增强工作的前瞻性、整体性、协同性。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政策和措施、重大建设项目等,应当充分评估论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加强后评估,不断提高决策质量。
十一、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传承弘扬“滴水穿石”“四下基层”“四个万家”“马上就办、真抓实干”等优良作风,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突出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一切从实际出发,雷厉风行、紧抓快办,着力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加强数字机关建设,推动流程优化、模式创新,不断提高行政效能。
十二、坚持清正廉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勇于自我革命,自觉接受监督,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坚决破除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强廉洁机关建设,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
第四章 监督制度
十三、要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落实办理责任和时限,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十四、要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十五、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持续深化政务公开,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加强政策解读,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十六、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局领导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督促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五章 会议制度
十七、省海洋与渔业局实行局务会议和局专题会议等会议制度。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局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八、局务会议由局领导班子成员组成,由局长召集和主持。二级巡视员、总工程师、驻局纪检监察组常务副组长和办公室、机关党委(人事处)主要负责人等列席。局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措施和意见;
(二)讨论需提请省委、省政府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需提请省政府研究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等重要事项;
(四)讨论需提请局党组审议的重要事项;
(五)审议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六)其他需提请局务会议讨论、决定、通报的重要事项。
局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涉及政策性文件事项的议题,政策法规与审批处主要负责人应列席;涉及资金、项目安排事项的议题,计划财务处主要负责人应列席;根据议题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处室、局属单位负责人等列席。
十九、提请局务会议研究的议题,原则上由各处室报分管局领导协调或审核同意后,报请局长审定。有关重点项目、资金安排的议题需事前征求驻局纪检监察组意见。会议文件由局长批印。会议组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一般应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局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处室牵头会同有关处室起草,办公室审核把关。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逻辑严密,条文规范,用语准确,行文简洁。
局务会议纪要由办公室起草,按程序报局长签发。
局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局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二十、局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局领导召集和主持。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参加人员。局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局领导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事项;
(二)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三)研究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部委领导的批示、指示;
(四)研究局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二十一、局专题会议的议题,由会议负责处室提出或收集汇总,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局领导审定,与议题相关的局领导,有关处室和局属单位负责人参加。局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会议负责处室承担,会议文件一般应于会前送达出席会议的人员。
局专题会议由具体负责召集的处室记录,会议纪要由负责记录的单位编写,主持召开会议的局领导签发,涉及重大事项报局长审定。牵头汇报单位应提前与各方协调沟通,并对涉及的重要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倾向性的方案意见等。
二十二、局领导和有关处室、局属单位负责同志应按要求参加局有关会议,原则上不得请假。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履行请假手续,由办公室或会议负责处室报会议主持人审批。
局领导因故不能参加局务会议其分管工作的相关议题,应在会前提交对该议题的书面意见。
二十三、要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减少会议数量,控制会议规模和时间,合理确定参会人员范围,减少陪会。以局名义召开的年度工作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各处室、单位如需以局名义召开会议,需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长审定。局主要领导会上使用的材料,提前5个工作日报局办公室。
召开全省性会议和举行重要活动,一般应提前10个工作日正式向省政府报送请示,经批准后实施。未经省政府批准,全省性会议不得请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人出席。全省性会议尽量采用加密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形式,不越级召开,凡召开到设区市以下的须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严格会议保密要求,提高效率和质量。
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纳入预算管理。
二十四、省海洋与渔业局建立学习制度,学习活动由局长主持,局领导和相关处室、局属单位负责人参加。学习主题由局长确定,重点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增强知识本领、提升履职能力;学习采取自学交流、集体研讨,安排处室、局属单位负责人汇报或邀请专家作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
第六章 公文处理
二十五、拟制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
二十六、中央、国家机关和省委、省政府下发的文件,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批示件和交办事项,由局办公室根据内容与局领导分工,分别报送局长和分管局领导阅批。省直有关部门发出的相关政策性文件或重要工作部署,要及时向局领导报告。
省直相关部门、市(县、区)、企事业单位等主送本局的公文,由局办公室按照职能分工送交相关处室办理,重要文件先报局长和分管局领导阅批。
二十七、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省政府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以及提请省政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公文,必须遵守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论证;涉及地方或其他部门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规章草案,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公开征求意见,对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应充分评估、慎重决策。
二十八、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局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省政府审批。有分歧的要加强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提出办理建议报省政府。
各处室办理其他部门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有重要不同意见的,应主动尽早当面沟通。
重要文件有明确办结时限的,各处室应严格按照要求的时间节点完成,没有明确办结时限的,按照重要文件限时办理机制的要求分类限时办结。
二十九、各处室起草以局名义印发的公文,涉及其他处室业务的,应充分沟通协调,经主办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后,采取并联发送方式,一次性将文稿同步发送所有会稿处室征求意见。会稿处室应在当天完成会稿;内容复杂的,原则上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其他处室完成会稿后,主办处室应对文稿进行复核,及时送办公室审核把关;涉及政策、法规、规章及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先送政策法规与审批处进行合法性审核。
三十、以局名义印发的文件,由办公室按照局领导分工呈批。上行文由分管局领导审签,报局长签发。平行文或下行文,重要事项由分管局领导审签、局长签发;属于日常工作的,由分管局领导签发;分管局领导审核认为属于重要事项的,报局长签发。涉及多位局领导分管范围的,经有关局领导核签后送局长签发。
局领导及各处室签阅公文时,应当根据内容要求签署明确意见。
除局办公室外,机关其他处室不得以处室名义对外发文。
三十一、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合法性审核。
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报省政府制定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或命令,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的重要公共政策、重大民生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省政府。未经省政府授权,不得向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提出指令性要求。
局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依规及时报省政府备案并报省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查。
三十二、涉密文件密级审定,由处室承办人提出定密意见,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做出国家秘密标志,报处室负责人同意后,呈报局定密责任人或指定定密责任人审批;对定密不准确的,应予以纠正或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三十三、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合理确定公文分发范围,提高发文的针对性、有效性。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从严控制配套类、分工类发文。不得以贯彻落实、督查考核等名义擅自要求地方制发配套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提高文件简报质量和实效,没有实质内容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要加强机关信息化应用和保障,全面推行无纸化办公,加快实现文件和简报资料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报送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的文件和简报资料一般提供电子件,尽量不再报送纸质件。
第七章 工作落实
三十四、要自觉对标对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研究部署,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跟踪督办,及时报告办理进展,确保见到实效。局领导要亲力亲为抓落实,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处室、单位,加强协调推进,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三十五、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细化任务分工,制定具体措施,强化协同配合,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到实处。
三十六、要充分发挥督查抓落实促发展的作用,完善督查工作机制,创新督查方式,加强统筹规范、联动协同,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防止重复督查、多头督查,减轻基层负担。
第八章 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
三十七、要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我省实施办法。局领导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抓好分管领域和处室、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
三十八、要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多到困难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开展实地调研,掌握实际情况,了解民情民意,研究解决问题。要积极为基层服务,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十九、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工作中涉及重大政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原则和问题,必须向省委请示报告。工作中的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省政府请示报告。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四十、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定,不得有与之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局领导工作调研、出席会议活动要严格执行中央和我省规定要求,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规范新闻报道。局领导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特殊情况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局领导代表局在媒体上公开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局研究同意;局处室对外发表讲话或文章,由组稿处室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按程序报审把关;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局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局长批准。
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局长离榕出差或休假,由办公室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并向其他局领导通报。其他局领导离榕出差或休假,向局长报告,并告知办公室。各处室、在榕局属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离榕或非在榕局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离开驻地(含出差、出访、休假等),需按照有关要求填写审批单,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并报局主要领导批准。机关其他处级干部(四级调研员及以上)离榕(含出差、出访、休假等),需按照有关要求填写审批单,经本处室主要负责人同意,报分管局领导批准。
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等方面的规定,坚决反对特权、不搞特权。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
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十一、省海洋与渔业局工作人员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牢记“三个务必”,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真抓实干、埋头苦干。坚持反“四风”、树新风,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努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四十二、局属各单位适用本规则。
四十三、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11月26日省海洋与渔业局印发的《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工作规则》停止执行。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
2024年10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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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属单位
其他
主办: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承办:福建省海洋预报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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