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各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船标准船型评价方法(试行)>的通知》(农办渔〔2017〕5号)的要求,我省按照“企业申请、市局评价、省局选定”的程序对第五批全省各地推荐报送的船型进行评选。经省渔船标准船型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于2023年3月8日至3月14日在省局网站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有16种
渔船船型符合我省渔船的作业区域和捕捞方式特点,具有较为广泛的代表性与可推广性,同时也符合农业农村部以及我省渔船标准船型评价相关要求,确定为我省第五批推荐使用的渔船标准船型。另外,有5种渔船船型符合福州地区渔船的作业区域和捕捞方式特点,同时也符合农业农村部《渔船标准船型评价方法》的相关要求,在福州市范围内推荐使用。现将以上公示无异议的21种渔船标准船型予以公布(详见附件1、2)。
附件:1.福建省第五批在全省推荐使用渔船标准船型目录
2.福建省第五批仅限在福州市推荐使用渔船标准船型目录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2023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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