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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福建省打击制造销售使用违规渔具专项执法行动方案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6-06-21 16:01 点击数:{{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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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养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农业部关于继续深入开展“绝户网”等违规渔具清理整治的通知》(农渔发〔2016〕13号)、《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采捕交易红珊瑚暨整治“三无”船舶工作的通知》(闽委办〔2016〕1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海洋捕捞渔具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4〕125号)和省海洋与渔业厅《“百姓富、生态美”2016年福建海洋生态•渔业资源保护十大行动方案》的要求,现就海洋渔业、工商部门联合开展打击制造销售使用违规渔具专项执法行动通知如下:

  一、行动目标

  按照“打禁、治违、促合规”的思路,通过继续深入开展专项打击行动,集中力量查处使用禁用渔具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网具的违法行为,全省清理取缔违规渔具5000张,确保做到滩涂不见陷阱类作业、近岸不见禁用耙刺及地拉网作业,海上作业船舶使用网具得到明显规范,为保护渔业资源打好基础。

  二、执法重点

  (一)严厉打击使用禁用渔具违法违规行为

  执法检查发现渔船携带、使用农业部《关于禁止使用双船单片多囊拖网等十三种渔具的通告》规定的13种渔具和电炸毒鱼,以及陷阱网、畚箕网等我省规定的禁用渔具,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二)加大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网具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渔船携带不符合规定的网目尺寸标准的渔具但未出海捕捞的,应要求船东及时更换渔具,待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允许出海生产;使用违规渔具捕捞后回港的、海上发现携带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网目尺寸标准的渔具的应依照相关渔业法律法规处置。

  (三)加大制造、维修、交易渔(网)具厂(点)的检查

  要加大对渔具生产厂家和销售商家查处力度,强化渔具生产制造和流通销售环节的监管检查,从源头上规范使用网具的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加大宣传,营造有利氛围

  各地要继续不断创新宣传方式,做到“报纸有文,广播有声,电视有影,手机有信”,充分利用伏休时段深入各重点渔港和渔船集中地,进渔村入渔户开展宣传,多渠道高频次滚动宣传违规渔具清理整治的重大意义,告知广大渔民使用违规渔具的危害性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让广大渔民了解各级政府清理整治违规渔具的坚定决心,消除侥幸和观望心理;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违规渔具清理整治中的自律作用,充分发动群众力量开展监督,提高渔民的认识。要强化案例教育和警示教育,通过现场推进会,查处一批违规捕捞的典型案例,现场销毁违规渔具,营造社会氛围和舆论声势,形成舆论“正能量”。

  (二)部门联动,建立巡查机制

  加强部门协作,完善协同监管机制。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完善部门协作监管制度,开展部门专项执法,加强港口和源头执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开展对渔具生产厂家和销售商家的“两随机”抽查工作,强化对渔具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监管。各级海洋渔业部门每月至少要针对渔具集中开展一次辖区的巡查;港口不仅要对渔船集中停泊点进行巡查,对边远澳口、码头也要巡查到位;海上不仅要加强对近岸锚泊的渔船的检查、还要加大对近岸生产和航行的渔船的检查。

  (三)注重实效,严惩违规行为

  各地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突出重点,针对禁用渔具以及群众反映突出、对渔业资源破坏严重、网目尺寸严重偏离规定,尤其是电拖以及拖网和张网网囊加装衬网等违规渔具进行重点清理打击,依法严惩违规行为。没收的违规渔具要公开集中销毁,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公布一起,震慑一方”。要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要结合本地情况,抓紧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同时抓紧建立信息统计报告制度,认真做好总结。各设区市负责本辖区开展专项行动情况统计汇总,在每月5日前将《打击制造销售使用违规渔具专项行动情况表》上报省协调办,省里将适时组织督查,并向全省通报各地的开展工作情况。

  联 系 人:林瑛 联系电话:0591-87870239(传真)

  附件:   月打击制造销售使用违规渔具专项行动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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