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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沿海设区市海洋环保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4-03-26 13:58 点击数:{{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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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海管办〔2014〕2号)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沿海设区市海洋环保责任目标(2011-2015)的通知》(闽政文〔2012〕22号)、《福建省海管办关于印发2013年沿海设区市海洋环保责任目标的通知 》(闽海管办〔2013〕4号)和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统一部署,特制定《2013年度沿海设区市海洋环保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2013年度沿海设区市海洋环保责任目标主要考核5项内容,满分120分。本年度沿海设区市海洋环保责任目标考核得分分数将以权重方式计入2013年沿海设区市环保目标责任书考核总分数。

  一、海洋环境质量(20分)(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环保厅)

  对辖区近岸海域海水水质、海水水质符合海洋功能区、重点流域入海口水质状况等3项内容进行考核,总得分为20分,具体内容如下 :

  ㈠近岸海域海水水质达到二类或优于二类水质的面积比例情况(12 分)

  考核办法:按照《2013年度沿海设区市海洋环保责任目标》(以下简称《责任目标》要求,近岸海域海水水质达到二类或优

  于二类水质的面积比例,得12分,每低于目标要求值0.5个百分点扣1分。

  2013年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宁德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水质达标率应分别达到60.2.0%、24.0%、68.0%、64.0%、67.0%、58.2%、83.0%。

  考核方式:以省海洋环境监测网监测数据为考核结果。

  ㈡海水水质符合海洋功能区要求的情况(5 分)

  考核办法:按照《责任目标》要求,所辖海域海水水质符合海洋功能区对水质要求的得5分。每低于目标要求值0.5个百分点扣0.2分。

  2013年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宁德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水质达标率应分别达到73.6%、23.3%、89.2%、79.7%、82.6%、72.6%、95.1%。

  考核方式:以省海洋环境监测网监测数据为考核结果。

  ㈢重点流域入海口水质监控断面总氮、总磷含量削减达标情况(3分)

  考核办法:所辖重点流域入海口水质监控断面总氮、总磷含量在2010年基数上,2013年达到削减目标值的得3分;未达到的,根据各设区市入海河流数目的不同,每条河流单项不达标的福州、漳州、泉州、莆田、宁德分别扣0.75分、0.5分、1.5分、1.5分、0.5分。

  厦门翔安和杏林污水处理厂、平潭竹屿排污口邻近海域无机氮、活性磷酸盐含量分别在2011年和2010年的基础上削减2%得3分,没有达到的扣1.5分。

  考核方式:以省海洋环境监测网监测数据为考核结果。

  二、海洋污染控制(总分35分)(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海事局、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对贯彻实施当地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环境(含应急)监视监测,沿海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达标、涉海工程环评报告核准与环保措施落实、养殖规划编制与环境整治、主要港口船舶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海漂垃圾治理等6项内容进行年度考核,总得分为35分,具体内容如下 :

  ㈠认真贯彻实施当地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并将其贯彻实施情况报告同级人大情况(2分)。

  考核办法: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市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总体情况好的得1分,一般的得0.5分。海洋环保工作和海洋环保规划执行情况有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得1分,没报告不得分。

  考核方式:以市政府或有关部门提供书面材料和市政府向本级市人大提供工作报告等文件为准。

  ㈡完成海洋环境(含应急)监视监测任务和落实海洋环境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制度情况(4分)。

  考核办法:圆满完成辖区海洋环境趋势性监测、海洋污染和赤潮等监测任务的得4分,基本完成任务的得2.5分,没有完成或发现质量不合格的不得分。没有在第一时间报告海洋环境突发事件的每一起扣1分直至零分。

  考核方式:参照省海洋与渔业厅年初下达的监测任务和要求,检查监测记录、档案和数据分析成果,评估任务完成情况和考核结果。存在发生海洋环境突发事件,但未报告的直接扣分。

  完成各类直排海排污口的普查和登记及沿海重点直排海工业企业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厂排污口污水排放达标情况(6 分)

  考核办法:辖区内所有直排海排污口类型、性质、污染特征物、排污量和数量等普查登记和建档清楚得2分,没有登记建档的不得分,遗漏登记建档的每一个扣0.5分;重点直排海工业企业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厂排污口尾水排海达标率达≥98%,得4分;96%≤达标率<98%,得2分;达标率<96%以下的不得分。

  考核方式:以档案材料、环保部门在线监测数据为考核结果。

  ㈢新建及改、扩建涉海工程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查、听证与核准情况。沿海各类涉海工程海洋环保措施落实情况(6分)

  考核办法:

  1.按有关海洋环保法规规定或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做好涉海工程环评报告书初审、专家评审和出具审查意见等核准前期工作或规定按权限核准,符合相关要求的得2分,超越权限擅自核准的不得分。

  2.监管涉海工程施工期和营运期海洋环保措施落实率达95%以上的得2分;通过对辖区内3-5个涉海工程项目进行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并查阅档案资料,每发现一项海洋环保措施没有落实或被查处的扣0.5分直至得零分。

  3.市、县级海监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和巡查频次要求,对辖区内涉海工程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巡查执法并建立巡查台帐,执法监管到位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考核方式:以查阅档案资料、具体监管方案,执法巡查台帐等档案材料,结合现场抽查情况为考核结果。

  ㈣编制和实施重点海域养殖规划,开展重点养殖区环境整治、水质环境监测与预警报系统建设、养殖业防污减排情况和完成重点养殖区环境整治项目情况。(4分)

  考核办法:

  1.严格按照市级海水养殖规划布局海水养殖的得1分;

  2.开展重点养殖区环境整治、控制养殖规模、推广生态养殖、按指标退出和迁移不符合养殖规划面积和网箱数量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3.启动重点养殖区的水质环境监测与预警报系统建设的得2分。

  考核方式:以查阅养殖规划布局、整治措施和方案、水质环境监测与预警报系统建设相关资料,结合现场检查为考核结果。

  ㈤主要港区建立专业队伍和完善软硬件设施,港区船舶溢油等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和污控及防范能力建设,推进编制市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8分)

  考核办法:

  1.辖区内主要港区已建立船舶防污染和溢油应急队伍和软硬件设施完善的得2分;

  2.有制定完善的船舶防污染和溢油应急预案,并推进编制市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的得2分;

  3.辖区内主要港口和船舶按规定已配备围油栏、吸油毡等防溢油污染应急设施和器材的得2分;

  4.辖区内主要港口船舶压载水、含油污水和生活垃圾按规定统一收集处置和处理的得2分。

  考核方式:以查阅档案资料和现场检查为考核结果。

  ㈤开展重点渔村、渔港区、滨海沙滩与景区海岸带环境和海漂垃圾整治工作,巩固和保持2010年以来省级财政补助的专项整治项目整治成果,总结经验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情况(5分)

  考核办法:

  1.要求实施整治的重点区域已建立专门队伍开展海漂垃圾清除并形成长效管理机制的得2分;

  2.及时组织清理渔港、避风港内及邻近海岸废旧渔船得1分;

  3.实施省2010年以来省级财政补助的专项整治项目,总结经验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情况,完成整治任务的得2 分。

  4.通过对辖区内已实施整治的重点区域明查暗访,随机检查,每发现一处海漂垃圾堆积严重或废旧渔船清理没落实的扣1分,直至零分。

  考核方式:以查阅整治措施和方案、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工作记录和照片,结合现场检查为考核结果。

  三、海洋生态保护(30分)(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环保厅、省林业厅)

  年度对各类保护区管理、海洋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海砂资源保护和管理、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涉海项目海洋生态损害补偿试点等5项内容进行考核,总得分为30分,具体内容如下 :

  ㈠辖区内各级各类海洋保护区及无居民海岛特别保护区管理制度完善、经费投入、科研、科普宣传、管理执法及编制完成海洋公园等建设方案情况(7分)

  考核办法:

  1.海洋保护区、海岛特别保护区有建立保护机构,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年度工作计划、保护和管理任务明确的得1分;

  2.定期开展海岛特别保护区执法巡查,档案记录齐全的得2分;

  3.年度保护区补助经费使用到位,开展科研、科普和执法管理,保护区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的得2分;

  4.已按要求申报建立国家级海洋公园,材料齐全并经政府审核同意上报的得2分。

  考核方式: 以检查执法巡查记录、档案材料等为考核结果。

  ㈡重点流域入海河口、沿岸城市与工业污染防治、开展湿地保护和治草还林、还滩,完成海洋环境综合整治、生态修复和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项目和任务情况(8分)。

  考核办法:

  1.组织实施辖区内滨海湿地保护、污染治理,治草(米草)还林(红树林)和还滩(滩涂养殖)等海洋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成效显著的得2分;

  2.按时完成2011年前省级下达的海洋环境保护重点项目的得2分。

  3、承担年度下达的海洋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和人工牧场示范区建设项目,按计划和规范要求完成任务的得4分。

  考核方式:以检查制定工作方案和措施、工作记录和台帐等档案材料、现场检查等为考核结果。

  ㈢海域采砂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临时用海管理、开展巡航执法,打击海域采砂破坏海洋生态环境和违法用海情况(5分)

  考核办法:

  1.根据《福建省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管理办法》等规定,已制定本辖区海砂资源保护利用管理相关规定或由市政府公布海砂保护区、限采区和禁采区等管理规定的得 1 分。

  2.海域采砂临时用海按规定开展用海环评和论证并依法审批的得1分。

  3.定期开展巡航执法,打击辖区海上非法采砂活动,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砂资源的得3分。

  考核方式:以检查执法巡查记录、台帐档案材料等为考核结果。

  ㈣组织开展一个以上县级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试点工作情况(5分)。

  考核办法:

  1.辖区内有发文下达“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创建工作任务并确定一个以上县(市、区)组织开展创建“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活动的得2分;

  2.以创建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进展情况如已批准创建、完成申报的评估材料、实际工作成效和其他推进工作总体情况评价得分,评为优的得3分;良的得2分;差得1分。

  考核方式:以查阅文件、会议记录、档案材料等为考核结果。

  ㈤实施2-3个新建及改、扩建涉海项目海洋生态损害补偿试点工作,并形成工作情况总结报告情况(5分)。

  考核办法:

  1.已完成2-3个新建及改、扩建涉海项目海洋生态损害补偿试点工作,相关工作程序、材料齐全的得3分;

  2.试点工作形成总结,有关意见建议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切实可行的得2分。

  考核方式:以查阅文件、会议记录、档案材料等为考核结果。

  四、海洋环境监管能力(15分)(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环保厅)

  对年度海洋环保管理体制和资金投入机制、建立海陆海洋环保机制和县级海洋环境监测和执法能力建设等3项内容进行考核,总得分为15分,具体内容如下 :

  ㈠建立较完善市、县(市、区)两级海洋环保管理体制和资金投入保障机制情况(7分)

  考核办法:

  1.市政府已建立健全了海洋环保管理体制,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加强了海洋环保队伍建设,提升管理工作水平显著的得2分,一般的得1分,较差的不得分;

  2.县(市、区)政府已建立健全了海洋环保管理体制,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加强了海洋环保队伍建设,提升管理工作水平显著的得2分,一般的得1分,较差的不得分(分数以辖区内县级机构的加权平均计)。

  3.市、县(市、区)财政有安排年度海洋资源环保专项工作经费的得2 分。

  4.承担国家和省财政支持的海洋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当地财政有按要求落实配套项目经费的得1分。

  考核方式:主要以检查工作实效和档案材料等为考核结果。

  ㈡建立市、县两级海陆一体化海洋环境保护机制情况(5分)

  考核办法:

  1.市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建立海陆一体化海洋环境保护机制并开展具体工作的得3分。

  2.县(市、区)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建立海陆一体化海洋环境保护协议的并开展具体工作的得2分(分数以辖区内县级机构的加权平均计)。

  考核方式:以检查档案材料等为考核结果。

  ㈢县(市、区)建立海洋环境监测站情况(3分)

  考核办法:

  县(市、区)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海洋环境监测和执法能力建设情况评为优的得3分,良的得2分,差的得1分(分数以辖区内县级机构的加权平均计)。

  考核方式:以档案材料和工作实效为考核结果。

  五、区域突出海洋环境问题整治(每设区20分)(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等)

  按照各沿海设区市年度海洋环保责任目标中区域突出海洋环境问题整治目标中的2项内容进行考核,每项内容得10分,总得分20分,具体内容如下:

  ㈠福州市:

  1.组织实施罗源湾岐头-北山沿岸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示范工程,逐步控制罗源湾入海污染物排放总量、建立区域和部门协调工作机制,按计划完成年度工作任务(10分)。

  2.按有关规定和项目实施方案,完成连江县江湾海域浮筏式消波堤项目投资计划,按时完成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和任务(10分)。

  ㈡厦门市

  1.按有关规定和项目实施方案,完成厦门东南部海岸与沙滩综合整治与修复项目、厦门火烧屿生态修复及中华白海豚保护项目投资计划,按时完成年度计划和任务(10分)。。

  2.按照《厦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和精神,进一步扩大厦门海域保洁范围,采取多管齐下和有效措施,全面提升厦门海域保洁能力,建立厦金海域海漂垃圾整治和长效管理机制,防止和减少向金门海域漂移扩散海漂垃圾(10分)。

  ㈢漳州市

  1.按照有关规定和项目实施方案,完成东山八尺门退堤还海生态修复工程、诏安县城洲岛生态修复及保护工程项目投资计划,按时完成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和任务(10分)。

  2.九龙江入海口区域及海岸带环境整治、漳州市八尺门海域生态修复、东山县海湾海洋环境生态修复、漳江口海洋环境生态修复等4个省海洋环保重点项目应按时完成并通过项目验收(10分)。

  ㈣泉州市

  1.组织实施张坂前见至东园秀涂海岸带资源环境保护综合整治项目,逐步控制泉州湾入海污染物排放总量、建立区域和部门协调工作机制,按计划完成年度工作任务(10分)。

  2.按有关规定和项目实施方案,完成泉州湾海岸带和滨海湿地及惠屿岛环境整治和生态修复工程项目投资计划,按时完成年度计划和任务(10分)。

  ㈤莆田市

  1.在湄洲湾、兴化湾、特别是湄洲岛和南日岛邻近海域根本遏制乱采海砂资源的违法行为(10分)。

  2.完成南日岛邻近海域海洋牧场示范区的建设任务,完成项目海域使用论证和项目环评的核准、项目招投标、礁体制作和投放,项目竣工验收、增殖放流和做好后续示范区执法管理工作,示范区生物和鱼类资源得到明显恢复(10分)。

  ㈥宁德市

  1.开展环三都澳区域水产养殖影响航道、养殖污染整治,保证航道畅通和科学、规范养殖及减排(10分)。

  2.按有关规定和项目实施方案,完成闽东滨海湿地外来物种互花米草治理及生态修复工程项目投资计划,按时完成年度计划和任务(10分)。

  ㈦平潭实验区

  1.做好实验区滨海主要沙滩与风景区海洋环境保护、海漂垃圾清理和海岛资源和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典型海岛生态保护示范区(10分)。

  2.按有关规定和项目实施方案,完成流水镇海岸侵蚀及码头沙滩整治修复工程项目投资计划,按时完成年度计划和任务(10分)。

  考核办法:

  按照项目合同、项目实施方案和年度进度要求和应取得绩效,通过综合评估,按如下等级计算得分:评估为优的得10分;评估为良的得6分,评估为差的得3分;项目尚没有按进度要求开展工作或尚未启动的不得分。

  考核方式:

  通过听取项目进展情况汇报,查阅相关档案材料,对项目进展情况或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定其考核得分。

  福建省海洋开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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