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活动目标
通过打造“十佳渔业船舶修造企业”,促进我省渔业船舶修造企业发展壮大,在全省确立一批生产设施装备先进、质量管理体系完善、具备规模生产建造先进渔业船舶能力、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渔业船舶修造企业。
二、组织领导
打造“十佳渔业船舶修造企业”活动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加强对活动的组织领导,省厅决定成立打造“十佳渔业船舶修造企业”活动领导小组,具体人员如下:
组 长:吴南翔 省海洋与渔业厅厅长
副组长:陈泽銮 省海洋与渔业厅副厅长
李钢生 省海洋与渔业厅副厅长
叶建平 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总队长
成 员:石国和 省海洋与渔业厅计划财务处处长
高 文 省海洋与渔业厅渔政渔港监督处处长
江毅海 省海洋与渔业厅渔业处调研员
陈思增 省海洋与渔业厅推进海洋经济建设领导
小组办公室主任
陈福茂 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副政委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由叶建平总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陈福茂副政委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办公室具体负责活动的组织、协调、督导及其他相关工作。
同时,决定设立由省厅、总队和各设区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各市局)等相关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具体负责打造“十佳渔业船舶修造企业”活动的审核工作。
沿海各设区市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认真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打造“十佳渔业船舶修造企业”活动。
三、申报条件
㈠在福建省内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生产经营满三年以上,具有法人资格且从事渔业船舶修造的企业。
㈡建立与船舶生产相适应的、符合GB/T19000或ISO9000标准的质量体系,并有效运行,全面质量管理成效显著,质量稳定。
㈢具备满足生产管理需要的生产场所和办公场所。
㈣配有适任的船体、船机、船电等专业的技术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
㈤具有修造渔业船舶的生产设施与设备。
㈥近三年内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事件。
㈦近三年内未发生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如:制造“三
无”船舶、违法用海等。
㈧近三年来生产业绩良好,大中型渔业船舶建造数不少于10艘。
具体审查标准另行制定。
四、认定程序
按照“企业自愿申报、市局审查推荐、省厅组织认定”的程序进行。
㈠企业申报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每年11月1日-15日到各市局申报参加打造“十佳渔业船舶修造企业”的活动。申报企业可登陆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网站(www.fjof.gov.cn)下载表格。企业申报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报文本:《福建省“十佳渔业船舶修造企业”申报书》(详见附件)。
2.申请报告:主要介绍企业基本情况,重点对生产场地、设施装备、质量管理体系的建设以及近三年来的渔业船舶修造情况进行说明。
3.相关证明材料
⑴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⑵企业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优选库名单中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⑶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⑷厂区平面图;
⑸企业现有主要生产设备清单、照片;
⑹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以及质检人员配备情况一览表;
⑺企业近三年生产业绩证明材料,如造船合同、订单、照片等;
⑻相关质量管理制度的目录;
⑼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㈡审查认定
各市局要对申报参加打造活动的渔业船舶修造企业进行初审,出具推荐意见,12月20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1至3家企业并报送候选企业材料。
领导小组办公室于3月10日前组织专家组对候选企业进行现场审查,形成专家审查意见。
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专家评审意见,并征求经贸、渔检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等部门的意见后,将拟定的“十佳渔业船舶修造企业”候选名单,于3月30日前上报活动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㈢表彰奖励
全省“十佳渔业船舶修造企业”经审批认定后,省厅对获得“十佳渔业船舶修造企业”称号的企业,将给予如下表彰奖励:
1.通过省厅网站公布“十佳渔业船舶修造企业”名单;
2.发文表彰和授牌,并给予每个“十佳渔业船舶修造企业”20万元奖励。
3.对获得“十佳渔业船舶修造企业”称号的企业在用海等方面予以支持。
4.建议地方政府对获得“十佳渔业船舶修造企业”称号的企业,在建造渔业船舶的税费方面制定减免等优惠政策。
5.建议与省厅合作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对获得“十佳渔业船舶修造企业”称号的企业,降低信贷门槛,简化审批手续,开办船坞、船台抵押贷款业务,并对在建渔业船舶实行不低于50%的抵押融资。
6.为鼓励我省的渔业船舶修造企业从事大型金枪鱼围网渔船、超低温金枪鱼延绳钓渔船、大型鱿鱼钓船等高技术含量远洋渔船的研发,提升我省在高技术含量远洋渔船方面的研发能力,将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船舶工业转型升级的十一条措施》(闽政文〔2013〕3号)的有关规定,对我省研发与建造高技术含量远洋渔船的企业给予重点支持。
7.为提高我省渔业船舶修造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吸引更多的渔业船舶在我省建造,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船舶工业转型升级的十一条措施》(闽政文〔2013〕3号)规定,2012-2015年对所有人为我省渔民或在我省工商部门注册的海洋捕捞企业在我省造船企业新造441千瓦以上(兼顾300千瓦以上)的合法有效海洋捕捞渔船给予重点支持。
8.为促进我省海洋经济持续稳步发展,切实提高海洋经济总
体实力和综合竞争力,对我省远洋渔业企业在省内建造远洋渔业
船舶的,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