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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复查工作方案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3-03-11 16:46 点击数:{{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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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复查范围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第一、二批复查合格名单和第五批名单)的通知》(农办渔[2010]121号)公布的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第五批)677家。

  二、复查工作组织形式

  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示范场复查工作。考核验收工作组应由3名以上的渔业行政、执法、推广或科研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各工作组必须实地认真复查,保证工作质量并对复查结果负责。我部将根据具体情况,对各地的复查工作进行抽查。

  三、复查合格条件

  复查依据《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复查评分表》(见附件2)采取一票否决和计分相结合的方法。无一票否决项、并且计分项和加分项合计在80分以上的(含80分)为“合格”。

  四、复查材料报送

  复查工作全部完成后,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将《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复查评分表》(加盖复查单位公章)汇总,出具考核验收意见并加盖公章,并填写《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基本信息汇总表》(附件3),将原件1份在6月30日之前报送我部渔业局。汇总表电子版发送电子邮箱:aqucfish@163.com。评分表未加盖复查单位公章或逾期未报的,均为不合格。

  五、复查结果公布

  依据复查结果,我部公布复查合格单位名单。合格单位的“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称号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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