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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十二五”渔业安全生产专项规划主要目标和任务分工安排实施方案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2-06-06 17:39 点击数:{{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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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海渔〔2012〕213号)

  为推进《福建省“十二五”安全生产专项规划》的顺利实施,确保全省“十二五”渔业安全生产专项规划主要目标和任务落到实处,结合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分工原则

  实现《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促进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应主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正确履行职责,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引导调控社会资源,推动和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分工的主要原则是:

  ㈠突出《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和渔业船舶经营者、渔业企业主体责任,依据职责分工,将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

  ㈡把握《规划》实施的工作重点。在统筹安排好事关安全生产长远发展的各项工作同时,以事故预防为主攻方向,以规范生产为保障,以科技进步为重要支撑,组织《规划》实施,全面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和安全监管能力,力争在规划期内解决渔业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㈢健全《规划》实施的保障机制。在兼顾一般和重点、当前和长远、战略性和可操作性的基础上,明确具体措施和工作要求,并着重从政策、改革、规划、指标、项目等方面进行落实,切实保障《规划》主要目标和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约束性指标

  ㈠相对指标。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36%以上。

  ㈡绝对指标。渔业船舶事故死亡人数下降10%以上;较大以上事故起数控制在省政府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控制指标内。

  三、主要任务及责任分工

  ㈠健全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与福建海事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边防总队等有关部门的协作,认真分析福建沿海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研究、部署和解决福建沿海水上交通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清理整顿“三无”船舶、打击海域非法采砂等专项整治和督查工作。完善搜救、防台、防雾、防寒潮大风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搜救协作和两岸海上灾难应急救援联动等机制。

  责任单位:厅渔政渔港监督处、防灾减灾处,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厅应急指挥中心,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㈡推进“平安渔业示范县”和“文明渔港”创建活动。以“平安渔业示范县”和“全国文明渔港”创建活动为抓手,进一步提升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和管理水平,促使当地政府高度重视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为夯实我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层基础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要加强与安监部门的沟通协调,切实将创建活动纳入各级政府重要工作管理考核体系,从制度上、组织上有力推动两个创建活动。

  责任单位:厅渔政渔港监督处,厅安委会成员单位,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㈢推行渔船公司化、协会化管理模式。逐步在44.1KW以上渔船推行公司化或协会化的管理模式。组织到兄弟省、市调研推行渔船公司化、协会化管理模式的经验,并根据调研情况和我省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实际,积极向省政府建议,争取政策等方面的支持,以推动44.1KW以上渔船公司化、协会化管理模式;同时,在渔船相对集中、条件比较成熟的市、县(区)进行试点,在全省逐步推广。

  责任单位:厅渔政渔港监督处、政策法规与规划处、渔业处,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㈣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协调推动建立商船与渔船相互识别机制和海上搜救联动机制;完善福建省海上渔业安全应急指挥系统,实现海上渔业安全应急指挥系统与渔船自动识别、渔港视频监控、渔船管理信息化等系统链接并相互补充,全面提高我省渔业安全管理和应急指挥水平;国家一级渔港、中心渔港实现动态实时监控;完善渔船安全通讯网和航标配套设施。到2015年,全省44.1KW以上机动捕捞海洋渔船全部安装使用具有定位、报警、通信和自动识别功能的船用终端设备。

  责任单位:厅防灾减灾处、渔政渔港监督处,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厅应急指挥中心,省海洋预报台,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㈤推广应用气胀式救生筏等配备。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渔业生产损失救助工作有关精神,每年对符合补助条件的渔船进行救生设备配备补助,进一步提升我省渔业生产自救互救能力。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宣传救生筏补助和配备工作,扩大宣传范围,提高宣传效果,对渔船较多、较集中的停泊点要组织人员集中开展宣传工作,全力推广应用气胀式救生筏等配备,实现沿海中型以上渔船救生筏(浮)等集体救生设备应配尽配。同时,要严格执行渔船船用材料、机械、安全设备上船查证制度,进一步加强对渔业气胀救生筏检修站监管,对违反规定或不合格产品一律予以严惩。

  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厅渔政渔港监督处,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㈥强化渔业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严格执行渔业船员考试发证和持证上岗制度,追究生产经营单位和船东聘请未经培训的从业人员的责任;加强船东船长对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管理规定及操作规范的学习培训和海上渔业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案例的警示教育,进一步落实船东、船长的渔业安全生产责任;要突出教学培训重点,重在训练和提高渔工海上作业的安全操作技能、安全防范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渔工参加培训,切实提高渔工持证上岗率,力争到2015年,职务船员培训数与渔船实有数相匹配。

  责任单位:厅人事教育处,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㈦推进渔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渔业船舶及厅属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2012年底前,全省80%以上渔业船舶达到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其中184KW以上渔业船舶全部达到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2013年6月底前,全省所有渔业船舶达到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2014年3月底前,全省80%以上渔业船舶达到标准化二级以上水平。

  责任单位:厅渔政渔港监督处、渔业处、计划财务处,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㈧继续推进渔船自动识别系统建设。2012年前全面完成44.1KW以上渔船安装防碰撞自动识别系统及监控管理平台整合运行工作。同时,根据《福建省海上渔业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管理办法》规定,新增44.1KW以上渔船必须安装渔船自动识别系统船载终端,强化渔船防碰撞能力,确保渔船航行、生产安全。

  责任单位:厅渔政渔港监督处、应急指挥中心,省海洋预报台,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㈨渔业船舶抢险救助奖励及补助工作。建立渔船抢险救助补偿和奖励机制,对参与救助的渔船和在组织、协调渔业船舶海难救助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村民委员会或渔业中介组织视情给予奖励,调动渔船渔民参加海难救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渔业安全救助能力。

  责任单位:厅渔政渔港监督处、计划财务处、防灾减灾处,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厅应急指挥中心,渔保办,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㈩渔港配套建设工作。在沿海25个一级渔港、6个中心渔港建设31艘渔政执法兼义务消防船,提升渔政执法能力以及渔港、渔船消防安全保障能力。

  责任单位:厅计划财务处,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沿海市、有关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四、工作要求

  ㈠落实责任,明确分工。各有关单位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规划》的实施。对于《规划》中同一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单位(排在第一位的责任单位为牵头单位)要加强协调、指导,其他单位要积极参与,支持和配合牵头单位做好工作。

  ㈡制定计划,细化任务。各有关单位要以《规划》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层层抓好落实。要紧扣《规划》提出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指标,要进一步细化分解落实。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计划,明确任务和完成时限,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或方案,于2012年6月15日前报省厅安办。

  ㈢加强督导,确保实效。各单位要对《规划》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加强督促检查,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及时报告落实《规划》进展情况。各责任单位每年2月20日前将所负责的目标任务上年进展完成情况报送省厅安办,省厅将在2月底前将各单位进展完成情况报送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为全省约束性指标考核评估提供决策依据。省厅将对各责任单位落实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并将各项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年度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的重要内容。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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