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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3-13)

来源: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发布时间:2023-11-09 17:34 点击数:{{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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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

法定

代表人

(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和依据

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日期

1

闽海渔执罚〔2023〕4015

福鼎市鱼满仓渔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案

福鼎市鱼满仓渔业有限公司

王建清

2023年8月10日上午9时许,当事人所属渔船“闽福鼎渔06181”船在未配备助理管轮的情况下,由船长李兵驾驶船舶从连江苔菉前往宁德福鼎过户移泊,1120时航行至宁德市魁山岛东面2海里附近海域时被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查获。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条、《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试行)》第8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

当事人已将罚款缴纳至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2023年10月13日

2

闽海渔执罚〔2023〕4016

林惠纹在禁渔区进行捕捞及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案

林惠纹(“闽连渔69988”船渔业捕捞许可证持证人、船舶所有人)

/

2023年8月18日,当事人林惠纹在“闽连渔69988”船未配备助理管轮的情况下,利用该船在福建省白犬列岛东南面18海里附近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25°51.185′N,120°17.967′E)从事底拖网作业,违法捕捞渔获物350公斤,售卖非法所得人民币1630元。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试行)》第5项规定;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条、《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试行)》第8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3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4000元。

当事人已将罚款缴纳至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2023年11月3日

3

闽海渔执罚〔2023〕4017

张维耀在禁渔区进行捕捞及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案

张维耀(“闽连渔61815”船渔业捕捞许可证持证人、船舶所有人)

/

2023年8月20日,当事人张维耀在“闽连渔61815”船未配备助理船副的情况下,利用该船在福建省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从事底拖网作业,捕捞渔获物150公斤(主要是带鱼和杂鱼等,售卖非法所得550元)。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试行)》第5项规定;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条、《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试行)》第8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5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40494元。

当事人已将罚款缴纳至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2023年11月3日

4

闽海渔执罚〔2023〕4018

黄新乐在禁渔区进行捕捞及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案

黄新乐(“闽连渔62237”船渔业捕捞许可证持证人、船舶所有人)

/

2023年8月24日,当事人黄新乐在“闽连渔62237”船未配备二级船副、助理管轮且2名船员未持有效渔业船员证书的情况下,利用“闽连渔62237”船与“闽连渔62336”船在福建省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进行双船底拖网作业,捕捞渔获物1038.4公斤(已先行无害化处置)。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试行)》第5项规定;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条、《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试行)》第8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渔获物1038.4公斤(已先行无害化处置),并处罚款人民币62000元。

当事人已将罚款缴纳至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2023年11月3日

5

闽海渔执罚〔2023〕4019

刘东东在禁渔区进行捕捞及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案

刘东东(“闽连渔62336”船渔业捕捞许可证持证人、船舶所有人)

/

2023年8月24日,当事人刘东东在“闽连渔62336”船未配备二级船副、二级轮机长且3人未持有效渔业船员证书的情况下,利用“闽连渔62336”船与“闽连渔62237”船在福建省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进行双船底拖网作业,捕捞渔获物1038.4公斤(已先行无害化处置)。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试行)》第5项规定;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条、《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试行)》第8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渔获物1038.4公斤(已先行无害化处置),并处罚款人民币64000元。

当事人已将罚款缴纳至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2023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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