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含查获时间和地点) |
处罚种类和依据 |
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日期 |
1 |
闽海渔执罚〔2023〕1001号 |
许树良、郑兴发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案 |
许树良、 郑兴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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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许树良、郑兴发二人共同出资,在许树良位于霞浦县沙江镇围江海域的渔排从事海参养殖,由许树良负责管理。期间,许树良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赛沃藻粉”,与海泥、海带等投入品混合搅拌投喂海参。经依法检测,其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规定的食用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化合物孔雀石绿。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项、《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参照《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试行)》,责令许树良、郑兴发立即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47.4千克涉案海参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许树良、郑兴发处43296元罚款。 |
当事人在2023年9月5日将罚款缴纳至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
2023年8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