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 |
法定 代表人 (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和依据 |
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 日期 |
1 |
闽海渔执罚〔2023〕4004 |
郑宗帝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规定进行捕捞以及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案 |
郑宗帝(“浙苍渔03668” 船舶所有人、船长) |
2023年3月4日,当事人郑宗帝在“浙苍渔03668”船未配备二级船副、助理管轮,2人未持有效渔业船员证书且人员超载的情况下(核定载员8人,实际载人11人),驾驶船舶从浙江省苍南县出发前往福建省海域,于3月5日至8日,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场所的规定(核准作业场所为浙江省C2渔区),在福建省海域改变核准作业类型(核准作业类型为刺网),从事锚张网作业捕捞毛虾。执法人员查获渔获物1.2公斤(主要为毛虾,已先行无害化处置),未发现违法所得。 |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试行)》第4项规定;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条、《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试行)》第8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渔获物1.2公斤,并处罚款人民币62000元 |
当事人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福建省财政指定账户。 |
2023年7月5日 |
|
2 |
闽海渔执罚〔2023〕4008号 |
高松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的规定进行捕捞以及未按照规定配备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案 |
高松(“闽福鼎渔01588” 船舶所有人、船长) |
2023年3月5日至8日,高松在“闽福鼎渔01588”船4名船员未持有有效船员证书的情况下,组织该船在福州、莆田、平潭海域,改变核准作业类型(核准作业类型为围网),从事锚张网捕捞作业,查获渔获物7.45公斤(主要为毛虾,已先行无害化处置),未发现违法所得。 |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试行)》第4项规定;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条、《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试行)》第8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渔获物7.45公斤,并处罚款人民币58000元 |
当事人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福建省财政指定账户。 |
2023年7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