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和依据 |
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日期 |
1 |
闽海渔执罚〔2023〕4002 |
施昌日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规定进行捕捞以及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案 |
施昌日(浙苍渔08928船舶所有人) |
2023年3月2日,施昌日在未配备三级轮机长的情况下,驾驶浙苍渔08928船在平潭东甲岛东南附近海域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的规定从事锚张网捕捞作业。 |
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54000元。 处罚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试行)》的规定。 |
当事人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福建省财政指定账户。 |
2023年6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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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闽海渔执罚〔2023〕4003 |
施昌日利用渔业船舶超载人员案 |
施昌日(浙苍渔08928船长) |
2023年3月2日,施昌日在人员超载的情况下(核定载员9人,实际载人11人),驾驶浙苍渔08928船在平潭东甲岛东南附近海域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的规定从事锚张网捕捞作业。 |
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000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和《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 |
当事人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福建省财政指定账户。 |
2023年6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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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闽海渔执罚〔2023〕4004 |
郑宗帝利用渔业船舶超载人员案 |
郑宗帝(浙苍渔03668船长) |
2023年3月4日,郑宗帝在人员超载的情况下(核定载员8人,实际载人11人),驾驶浙苍渔03668在白犬列岛附近海域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的规定从事锚张网捕捞作业。 |
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000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和《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 |
当事人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福建省财政指定账户。 |
2023年6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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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闽海渔执罚〔2023〕4006 |
曾宜生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规定进行捕捞以及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案 |
曾宜生(浙苍渔08867船舶所有人) |
2023年3月4日,曾宜生组织浙苍渔08867船在未配备二级船长,1人未持有有效渔业船员证书情况下,由杨国元驾驶浙苍渔08867船在白犬列岛附近海域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的规定从事锚张网捕捞作业。 |
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渔获物3.7公斤(已无害化处理),并处罚款人民币60000元。 处罚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试行)》的规定。 |
当事人已于2023年6月6日申请延期缴纳罚款 |
2023年6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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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闽海渔执罚〔2023〕4007 |
杨国元利用渔业船舶超载人员案 |
杨国元(浙苍渔08867驾驶员) |
2023年3月4日,杨国元在人员超载的情况下(核定载员8人,实际载人9人),驾驶浙苍渔08867船在白犬列岛附近海域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的规定从事锚张网捕捞作业。 |
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000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和《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 |
当事人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福建省财政指定账户。 |
2023年6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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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闽海渔执罚〔2023〕4009 |
翁光业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规定进行捕捞以及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案 |
翁光业(闽连渔61823船舶所有人) |
2023年3月3日,翁光业在未配备助理管轮的情况下,驾驶闽连渔61823船在福建省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线外海域改变核准作业类型(核准作业类型为围网),从事底拖网作业,捕捞渔获物223.2公斤(已先行处置)。 |
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渔获物223.2公斤(已先行处置),并处罚款人民币54000元。 处罚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试行)》的规定。 |
当事人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福建省财政指定账户。 |
2023年6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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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闽海渔执罚〔2023〕4010 |
蔡庆总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规定进行捕捞案 |
蔡庆总(浙苍渔02699船舶所有人) |
2023年3月8日,蔡庆总驾驶浙苍渔02699船在白犬列岛附近海域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的规定从事锚张网捕捞作业。 |
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0元。 处罚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九条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试行)》的规定。 |
当事人已于2023年6月5日申请延期缴纳罚款 |
2023年6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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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闽海渔执罚〔2023〕4011 |
蔡庆任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规定进行捕捞案 |
蔡庆任(浙苍渔08001船舶所有人) |
2023年3月6日,蔡庆任驾驶浙苍渔08001船白犬列岛附近海域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的规定从事锚张网捕捞作业。 |
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0元。 处罚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九条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试行)》的规定。 |
当事人已于2023年6月5日申请延期缴纳罚款 |
2023年6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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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闽海渔执罚〔2023〕4013 |
蔡庆祖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规定进行捕捞案 |
蔡庆祖(浙苍渔07868船舶所有人) |
2023年3月6日至9日,蔡庆祖组织浙苍渔07868船在白犬列岛附近海域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的规定从事锚张网捕捞作业。 |
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0元。 处罚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九条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试行)》的规定。 |
当事人已于2023年6月5日申请延期缴纳罚款 |
2023年6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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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闽海渔执罚〔2023〕4014 |
吴昌福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规定进行捕捞案 |
吴昌福(浙苍渔07007船舶所有人) |
2023年3月6日至9日,吴昌福组织浙苍渔07007船在白犬列岛附近海域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的规定从事锚张网捕捞作业。 |
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0元。 处罚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九条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试行)》的规定。 |
当事人已于2023年6月5日申请延期缴纳罚款 |
2023年6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