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含查获时间和地点) |
处罚种类和依据 |
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日期 |
1 |
闽海渔执罚〔2023〕3007号 |
蔡坤中违反禁渔区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
蔡坤中(闽龙渔61839经营人) |
2023年3月8日,闽龙渔61839经营人蔡坤中违反禁渔区的规定,组织闽龙渔61839在24°14.179′N,118°37.625′E(晋江市围头村东南面约18海里)附近海域从事单船底拖网作业被我总队执法人员查获,违规捕捞叫姑鱼、带鱼等渔获物10公斤,销售所得1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及《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试行)》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0元,并处人民币三万零五十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福建省财政。 |
2023年5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