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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3-7)

来源: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发布时间:2023-05-26 12:00 点击数:{{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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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含查获时间和地点)

处罚种类和依据

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日期

1

闽海渔执罚〔2023〕2001号

黄敬羽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的规定进行作业案

黄敬羽(“浙苍渔06777”船舶所有人和实际经营人)

 

2023年3月5日,“浙苍渔06777”在平潭东甲岛南面(25°12.073'N,119°44.415' E)附近海域,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的规定进行作业。

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试行)》“序号4”规定,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当事人已将罚款交纳至福建省财政指定账户。

2023年5月19日

2

闽海渔执罚〔2023〕2002号

方跃央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的规定进行作业案

方跃央(“浙苍渔08258”船舶所有人和实际经营人)

 

2023年3月9日,“浙苍渔08258”在白犬列岛北面附近海域(26°03.058'N,120°11.156' E),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的规定进行作业。

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试行)》“序号4”规定,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当事人已于2023年5月25日申请延期缴纳罚款。

2023年5月19日

3

闽海渔执罚〔2023〕2003号

柯明德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的规定进行作业案

柯明德(“浙苍渔07777”船舶所有人和实际经营人)

 

2023年3月11日,“浙苍渔07777”在东引岛南面附近海域(26°15.337'N,120°25.149' E),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的规定进行作业。

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试行)》“序号4”规定,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当事人已于2023年5月25日申请延期缴纳罚款。

2023年5月19日

4

闽海渔执罚〔2023〕4012号

陈诗艺未按照规定配备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案

陈诗艺(浙苍渔运00555 船舶所有人)

 

2023年3月7日,陈诗艺在未按照规定配备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的情况下,组织“浙苍渔运00555”船从浙江省苍南县出发进入福建省海域。

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条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试行)》第8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两千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福建省财政指定账户。

2023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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