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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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含查获时间和地点) |
处罚种类和依据 |
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日期 |
1 |
闽海渔执罚〔2023〕3001号 |
林裕明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案 |
林裕明 |
林裕明 |
2023年1月13日,闽东渔63065所有人林裕明在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缺配1名三级轮机长)的情形下,违规组织闽东渔63065出海,在23°39.6209′N,117°40.4968′E(漳州市漳浦县海域)附近海域被我总队执法人员查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对闽东渔63065所有人林裕明作出:“责令立即改正,处人民币肆仟元(¥4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福建省财政。当事人已整改并于4月28日缴交罚款。 |
2023年4月27日 |
2 |
闽海渔执罚〔2023〕3002号 |
林进发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案 |
林进发 |
林进发 |
2023年1月13日,闽东渔63212所有人林进发在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缺配1名三级船长)的情形下,违规组织闽东渔63212出海,在23°40.3605′N,117°40.8636′E(漳州市漳浦县海域)附近海域被我总队执法人员查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对闽东渔63212所有人林进发作出:“责令立即改正,处人民币捌仟元(¥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福建省财政。 |
2023年4月27日 |
3 |
闽海渔执罚〔2023〕3003号 |
刘皖闽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案 |
刘皖闽 |
刘皖闽 |
2023年3月3日,闽东渔62607所有人刘皖闽在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缺配1名二级轮机长、1名二级管轮、1名助理船副)的情形下,违规组织闽东渔62607出海,在23°44.031′N,117°32.280′E(漳州市东山县海域)附近海域被我总队执法人员查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对闽东渔62607所有人刘皖闽作出:“责令立即改正,处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福建省财政。当事人已整改并于5月6日缴交罚款。 |
2023年4月27日 |
4 |
闽海渔执罚〔2023〕3004号 |
陈俊荣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案 |
陈俊荣 |
陈俊荣 |
2023年3月3日,闽晋渔05815所有人陈俊荣在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缺配1名二级轮机长、1名二级管轮)的情形下,违规组织闽晋渔05815出海,在23°44.713′N,117°32.909′E(漳州市东山县海域)附近海域被我总队执法人员查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对闽晋渔05815所有人陈俊荣作出:“责令立即改正,处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福建省财政。当事人已整改并于5月4日缴交罚款。 |
2023年4月27日 |
5 |
闽海渔执罚〔2023〕3005号 |
陈建力未按照规定配备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案 |
陈建力 |
陈建力 |
2023年3月4日,闽晋渔05460所有人陈建力在未按照规定配备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1名普通船员未持证)的情形下,违规组织闽晋渔05460出海,在23°44.933′N,117°32.145′E(漳州市东山县海域)附近海域被我总队执法人员查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对闽晋渔05460所有人陈建力作出:“责令改正,处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福建省财政。当事人已整改并于4月28日缴交罚款。 |
2023年4月27日 |
6 |
闽海渔执罚〔2023〕3006号 |
欧建军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案 |
欧建军 |
欧建军 |
2023年3月7日,闽龙渔63298所有人欧建军在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缺配1名助理船副)的情形下,违规组织闽龙渔63298出海,在24°02.746′N,118°09.578′E(漳州市漳浦县海域)附近海域被我总队执法人员查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对闽龙渔63298所有人欧建军作出:“责令立即改正,处人民币肆仟元(¥4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福建省财政。当事人已整改并于4月28日缴交罚款。 |
2023年4月27日 |
7 |
闽海渔执罚〔2023〕3008号 |
邱志雄违反禁渔区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
邱志雄 |
邱志雄 |
2023年3月9日,闽狮渔07987所有人邱志雄违反禁渔区的规定,组织闽狮渔07987在24°27.044′N,118°58.107′E(泉州市石狮海域)附近海域从事单船底拖网作业被我总队执法人员查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对闽狮渔07987所有人邱志雄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7元,并处人民币叁万零壹佰伍拾元整(¥301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福建省财政。当事人已于4月28日缴交罚没款。 |
2023年4月27日 |
8 |
闽海渔执罚〔2023〕3009号 |
徐武强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
徐武强 |
徐武强 |
2023年3月11日,闽漳渔60152所有人徐武强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的规定,擅自将该船核定的作业类型刺网、敷网改为单船桁杆拖网,在23°48.004′N,118°00.844′E(漳州市漳浦县海域)附近海域作业被我总队执法人员查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五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本机关对闽漳渔60152所有人徐武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2元,并处人民币壹万零壹佰元整(¥101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福建省财政。当事人已于4月28日缴交罚没款。 |
2023年4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