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和依据 |
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日期 |
1 |
闽海渔执罚〔2022〕073030号 |
蔡晓南在渔港停泊期间未留足值班人员案 |
蔡晓南 |
陈松强(闽东渔61228船舶所有人) |
2022年11月30日,闽东渔61228船长蔡晓南在东山县大澳中心渔港内停泊避风期间,未按照规定留足驾驶和轮机值班人员,船上仅有1名普通船员值班看船。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400元罚款。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海洋渔业船员违法违规计分办法》的通知(农渔发〔2022〕10号)中海洋渔业船员违法违规计分标准,对蔡晓南的违法违规行为记1分。 |
已通知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福建省财政。 |
2023年2月13日 |
2 |
闽海渔执罚〔2022〕073031号 |
李永添在渔港停泊期间未留足值班人员案 |
李永添 |
陈志远(闽东渔62565船舶所有人) |
2022年11月30日,闽东渔62565船长李永添在东山县大澳中心渔港内停泊避风期间,未按照规定留足驾驶和轮机值班人员,船上仅有1名普通船员值班看船。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400元罚款。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海洋渔业船员违法违规计分办法》的通知(农渔发〔2022〕10号)中海洋渔业船员违法违规计分标准,对李永添的违法违规行为记1分。 |
已通知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福建省财政。 |
2023年2月13日 |
3 |
闽海渔执罚〔2022〕073032号 |
陈德胜在渔港停泊期间未留足值班人员案 |
陈德胜 |
彭建坤(闽东渔62058船舶所有人) |
2022年11月30日,闽东渔62058船长陈德胜在东山县大澳中心渔港内停泊避风期间,未按照规定留足驾驶和轮机值班人员,船上仅有1名普通船员值班看船。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400元罚款。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海洋渔业船员违法违规计分办法》的通知(农渔发〔2022〕10号)中海洋渔业船员违法违规计分标准,对陈德胜的违法违规行为记1分。 |
已通知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福建省财政。 |
2023年2月13日 |
4 |
闽海渔执罚〔2022〕073033号 |
崔双明在渔港停泊期间未留足值班人员案 |
崔双明 |
林延年(闽东渔61777船舶所有人) |
2022年11月30日,闽东渔61777船长崔双明在东山县大澳中心渔港内停泊避风期间,未按照规定留足驾驶和轮机值班人员,船上仅有1名普通船员值班看船。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400元罚款。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海洋渔业船员违法违规计分办法》的通知(农渔发〔2022〕10号)中海洋渔业船员违法违规计分标准,对崔双明的违法违规行为记1分。 |
当事人已将罚款缴纳至福建省财政。 |
2023年2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