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 |
主要违法事实 (含查获时间和地点) |
处罚种类和依据 |
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日期 |
1 |
闽海渔执罚〔2022〕012 |
张城建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的规定进行捕捞、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案 |
张城建 |
2022年11月12日1400时,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所属的执法船在福建西引岛西面海域巡查执法时,查获“闽连渔60098”船。该船所有人张城建在“未配备一级船长同时船上有一名船员未持有渔业船员证书的情况下,组织该船在平潭以东20多海里底拖网禁渔线外海域(25°49.324′N,120°37.200′E),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的规定从事拖网捕捞作业,共捕捞渔获物(鲐鱼和杂鱼)90盘(约1800公斤),已销售80盘(约1600公斤),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元,剩余渔获物10盘191.95公斤(已先行处置)。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条,参照《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没收渔获物191.95公斤(已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并处人民币43000元罚款。 |
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
2022年12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