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权力运行 > 权力运行

渔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2-17)

来源: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发布时间:2022-11-04 16:51 点击数:{{pvCount}}
| | |
相关文章:

处罚决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

主要违法事实

(含查获时间和地点)

处罚种类和依据

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日期

1

闽海渔执罚〔2022〕073022号

陈良华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陈良华

2022年8月17日11时50分,中国海监8003船在执行福建海洋“蓝剑2022-13”巡航执法时于23°52.9328′N,117°51.6307′E(漳州市漳浦县海域)附近海域发现闽漳渔60219所有人陈良华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的规定,擅自将作业类型刺网改为拖网,并与闽漳渔60208从事双船表层拖网作业,共捕捞鲐鱼110公斤,黄鲫52公斤,渔获物共销售所得347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五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及其基准的规定:“船长大于或者等于二十四米,渔获物重量2000公斤以下或价值小于20000元”的违法程度为“较轻”;但本案还存在其他影响量罚的情形即“其他作业方式改为拖网的”,应进一档确定量罚基准,因此本案适用违法程度“一般”所对应的裁量阶次予以量罚。综上,对闽漳渔60219所有人陈良华作出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47元,并处人民币叁万柒仟元(¥37000.00元)罚款。

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福建财政。已通知当事人缴纳罚款。

2022年10月28日

2

闽海渔执罚〔2022〕073023号

徐文斌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徐文斌

2022年8月17日11时50分,中国海监8003船在执行福建海洋“蓝剑2022-13”巡航执法时于23°52.7132′N,117°52.1302′E(漳州市漳浦县海域)附近海域发现闽漳渔60208所有人徐文斌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的规定,擅自将作业类型刺网改为拖网,并与闽漳渔60219从事双船表层拖网作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五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及其基准的规定:“船长大于或者等于二十四米,渔获物重量2000公斤以下或价值小于20000元”的违法程度为“较轻”;但本案还存在其他影响量罚的情形即“其他作业方式改为拖网的”,应进一档确定量罚基准,因此本案适用违法程度“一般”所对应的裁量阶次予以量罚。综上,对闽漳渔60208所有人徐文斌作出如下处罚:处人民币叁万柒仟元(¥37000.00元)罚款。

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福建财政。已通知当事人缴纳罚款。

2022年10月28日

3

闽海渔执罚〔2022〕073024号

陈宗碧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陈宗碧

2022年8月18日10时57分,中国海监8003船在执行福建海洋“蓝剑2022-13”巡航执法时于23°43.879′N,117°52.673′E(漳州市漳浦县海域)附近海域发现闽漳渔60129所有人陈宗碧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的规定,擅自将作业类型刺网改为单船桁杆拖网进行作业,并捕捞螃蟹、哈氏仿对虾、叫姑鱼、红娘鱼等渔获物97公斤,销售所得39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五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及其基准的规定:“渔获物重量小于1000公斤,或价值小于10000元”的违法程度为“较轻”;但本案还存在其他影响量罚的情形即“其他作业方式改为拖网的”,应进一档确定量罚基准,因此本案适用违法程度“一般”所对应的裁量阶次予以量罚。综上,对闽漳渔60129所有人陈宗碧作出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95元,并处人民币壹万捌仟元(¥18000.00元)罚款。

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福建财政。已通知当事人缴纳罚款。

2022年10月28日

4

闽海渔执罚〔2022〕073025号

林德海违反禁渔区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林德海

2022年8月18日10时30分,中国海监8008船在执行福建海洋“蓝剑2022-13”巡航执法时于23°33.083′N,117°33.670′E(漳州市东山县海域)附近海域发现林德海所有的闽东渔63266船在从事单船底拖网作业,该作业海域位于福建省机动底拖网作业禁渔区范围内,并非法捕捞二长棘鲷、螃蟹等渔获物51.5公斤,销售所得24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及其基准的规定:“船长大于或者等于二十四米的,渔获物重量2000公斤以下或价值20000元以下”,应适用违法程度“较轻”对应的裁量阶次予以量罚。综上,对闽东渔63266所有人林德海作出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40元,处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元)罚款。

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福建财政。已通知当事人缴纳罚款。

2022年10月28日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