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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2-16)

来源: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发布时间:2022-10-20 10:03 点击数:{{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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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

主要违法事实

(含查获时间和地点)

处罚种类和依据

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日期

1

闽海渔执罚〔2022〕071051号

陈永强在禁渔期内收购、运输非法捕捞的渔获物案

陈永强

2022年6月23日,“中国渔政35001”船在执行福建海洋“蓝剑2022-8”(90次)巡航执法任务时发现“琼临渔运71006”船在东引岛以北10海里海域锚泊,2名执法人员依法登临该船。经查,该船第一、二舱有渔获物(冰鲜饵料)620盘。陈永强为实际所有人和经营人,在禁渔期内收购、运输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当事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该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没收渔获物(拍卖所得款24800元),并处人民币40000元(肆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户。对当事人的处罚已执行完毕。

2022年9月20日

2

闽海渔执罚〔2022〕071052号

李正红未按照规定履行船长职责案

李正红

2022年6月23日,“中国渔政35001”船在执行福建海洋“蓝剑2022-8”(90次)巡航执法任务时发现“琼临渔运71006”船在东引岛以北10海里海域锚泊,船上第一、二舱有渔获物(冰鲜饵料)近600盘,李正红为该船船长。2名执法人员依法登临该船。经查,船籍港为海南省临高县调楼镇的“琼临渔运71006”船未在当地伏休,李正红未按规定履行船长职责。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该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11000元的行政罚款。

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户。对当事人的处罚已执行完毕。

202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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