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 |
主要违法事实 (含查获时间和地点) |
处罚依据 |
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日期 |
1 |
闽海渔执罚〔2022〕008号 |
许益忠在禁渔期违反规定随船携带禁渔期禁止作业的网具、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案 |
许益忠 |
2022年7月5日,许益忠在“琼东渔16888”船未配备一级船副、二级轮机长和助理管轮同时船上有5名船员未持有渔业船员证书的情况下,驾驶该船携带4张围网网具在台山列岛以南附近海域(120°45.367′E,26°45.746′N)航行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五十条,依据《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十二条、第五条规定,没收围网网具4张,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26000元。 |
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户。对当事人的处罚已执行完毕 |
2022年10月6日 |
2 |
闽海渔执罚〔2022〕009 号 |
郑增坚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规定进行捕捞,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案 |
郑增坚 |
2022年7月17日,郑增坚在“闽连渔60996”船未配备二级船长、助理船副和二级轮机长,同时船上有6名船员未持有渔业船员证书的情况下,组织该船在福建白犬列岛东面海域(120°16.394′E,26°02.390′N),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的规定进行拖网捕捞作业,共捕捞渔获物(杂鱼)224.9公斤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据《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渔获物(杂鱼224.9公斤,已先行处置),并处罚款人民币52000元。 |
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户。对当事人的处罚已执行完毕 |
2022年10月11日 |
3 |
闽海渔执罚〔2022〕010 号 |
许建勇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场所规定进行捕捞,未按照规定配备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案 |
许建勇 |
2022年8月16日,许建勇在“闽连渔62127”船上有1名船员未持有渔业普通船员证书的情况下,组织该船和黄忠春组织的“闽连渔68985”船在福建白犬列岛东北面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120°06.244′E,26°03.911′N),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场所的规定进行双船拖网捕捞作业,共捕捞渔获物(品种主要为带鱼,有少量其他杂鱼)327.5公斤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据《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渔获物(带鱼和少量其他杂鱼327.5公斤,已先行处置),并处罚款人民币38000元。 |
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户。对当事人的处罚已执行完毕 |
2022年10月12日 |
4 |
闽海渔执罚〔2022〕011 号 |
黄忠春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规定进行捕捞,未按照规定配备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案 |
黄忠春 |
2022年8月16日,黄忠春在“闽连渔68985”船上有1名船员未持有渔业普通船员证书的情况下,组织该船和许建勇组织的“闽连渔62127”船在福建白犬列岛东北面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120°06.244′E,26°03.911′N),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的规定进行双船拖网捕捞作业,共捕捞渔获物(品种主要为带鱼,有少量其他杂鱼)327.5公斤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据《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38000元。 |
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户。对当事人的处罚已执行完毕 |
2022年10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