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
法定 代表人 (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和依据 |
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 处罚的日期 |
1 |
闽海渔执罚〔2022〕001 |
郑祖建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
郑祖建(闽连渔61178船舶所有人) |
3月3日,闽连渔61178船舶所有人、渔业捕捞许可证持证人郑祖建在未配备三级轮机长,同时船上有两名船员未持有渔业普通船员证书的情况下,在马祖列岛附近海域(26°16.729′N,119°55.412′E)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的规定进行张网捕捞作业。 |
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人民币21000元。 处罚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5项、第4项规定。 |
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户。 |
2022年6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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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闽海渔执罚〔2022〕002 |
林敬营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 |
林敬营(闽连渔60786 船舶所有人) |
3月4日,闽连渔60786船舶所有人、渔业捕捞许可证持证人林敬营在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未配齐二级船副和三级轮机长,同时船上有1名船员未持有渔业船员证书的情况下,在马祖列岛东北面海域(26°20.041′N,120°2.647′E)进行张网作业,捕捞渔获物(杂鱼)177.06千克。 |
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渔获物(杂鱼177.06千克,已先行处置),并处罚款人民币55000元。 处罚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5项、第3项规定。 |
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户。 |
2022年6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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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闽海渔执罚〔2022〕003 |
吴国永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的规定进行捕捞、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案 |
吴国永(闽连渔60013船舶所有人) |
2022年3月8日,闽连渔60013船舶所有人、渔业捕捞许可证持证人吴国永在未配备二级船副和二级管轮的情况下,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的规定,组织“闽连渔60013”船在西引岛附近海域(26°16.284′N,120°19.932′E)与“闽连渔60014”船在福建省机动底拖网作业禁渔区内海域进行双船拖网捕捞作业。 |
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人民币41000元。 处罚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条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4项、第5项规定。 |
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户。 |
2022年6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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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闽海渔执罚〔2022〕004 |
俞云喜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的规定进行捕捞、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案 |
俞云喜(闽连渔60014船舶所有人) |
2022年3月8日,闽连渔60014船舶所有人、渔业捕捞许可证持证人俞云喜在未配备助理船副和二级管轮的情况下,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的规定,组织“闽连渔60014”船在西引岛附近海域(26°16.284′N,120°19.932′E)与“闽连渔60013”船在福建省机动底拖网作业禁渔区内海域进行双船拖网捕捞作业,共捕捞渔获物(龙头鱼和杂鱼)35公斤。 |
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渔获物(龙头鱼和杂鱼35公斤,已先行处置),并处罚款人民币41000元。 处罚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条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4项、第5项规定。 |
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户。 |
2022年6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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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闽海渔执罚〔2022〕006 |
曾玲荣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场所的规定进行捕捞、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案 |
曾玲荣(浙岭渔56089船舶所有人) |
2022年3月8日至10日,浙岭渔56089船舶所有人、渔业捕捞许可证持证人曾玲荣在未配备二级轮机长、二级管轮、二级船副,另有2人无法出示有效船员证书的情况下,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场所的规定,组织“浙岭渔56089”船在福建台山列岛至东引岛附近海域进行单船桁杆拖网作业,共捕捞渔获物(虾和杂鱼)595.79公斤。 |
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渔获物(虾和杂鱼595.79公斤,已先行处置),并处罚款人民币42000元。 处罚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条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4项、第5项规定。 |
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户。 |
2022年6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