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和依据 |
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日期 |
1 |
闽海渔执罚〔2022〕072001号 |
林华违反禁渔区的规定、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
林华 |
闽平渔63289船于4月18日在南日岛(25°10.614N,119°45.766E)附近海域(福建省机动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擅自改变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类型从事底拖网作业。 |
行政处罚:没收渔获物(处罚决定作出前已执行先行处置),并罚款人民币三万八千元整(¥38000元)。处罚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4项规定。 |
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户。 |
2022年6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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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闽海渔执罚〔2022〕072003号 |
林性灯违反禁渔区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
林性灯 |
闽平渔63096船4月18日在南日岛25°10.378N,119°45.670E附近海域(福建省机动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从事底拖网作业。 |
行政处罚:没收渔获物(处罚决定作出前已执行先行处置),并罚款人民币三万三千元整(¥33000元)。处罚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10项的有关规定对闽平渔63096船所有人林性灯在福建省机动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从事底拖网作业的违法行为按照较轻情节予以裁量处罚。 |
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户。 |
2022年6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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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闽海渔执罚〔2022〕072006号 |
谢金凤违反禁渔区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
谢金凤 |
闽平渔63179船4月18日在南日岛25°10.032N,119°47.014E附近海域(福建省机动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从事底拖网作业。闽平渔63179船捕捞许可证许可的作业类型为拖网,作业方式为单船,船长25.66米,捕捞的渔获物重量为219.66千克,网目尺寸测量最小网目尺寸为55毫米。 |
行政处罚:没收渔获物(处罚决定作出前已执行先行处置),并罚款人民币三万三千元整(¥33000元)。处罚依据: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10项的有关规定对闽平渔63179船所有人谢金凤在福建省机动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从事底拖网作业的违法行为按照较轻情节予以裁量处罚。 |
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户。 |
2022年6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