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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2-2)

来源: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发布时间:2022-02-18 22:46 点击数:{{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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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和依据 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日期
1 闽海渔执罚〔2021〕071014号 曾振木未按照规定配备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案 曾振木 曾振木 2021年8月22日1035时,曾振木所实际经营的“闽莆渔运80818”船在 26°28.317N,120°10.590E海域航行,现场未配备二级船副、二级轮机长、二级管轮、助理管轮,且雇佣2名未持相应证书的普通船员上船作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罚款。 

依据:当事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八条,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根据《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                                                                  

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户。对当事人的处罚已于2021年12月30日执行完毕。 2021年12月30日
2 闽海渔执罚〔2021〕071016号 刘本勇未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渔业生产秩序的管理案 刘本勇 刘本勇 2021年8月18日1114时,直属一支队执法人员在(27°09.024′N,120°25.993′E)海域发现 “闽福鼎渔运01566”船停泊于此,未回船籍港所在地伏休,船长刘本勇未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渔业生产秩序的管理,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处罚种类: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11000元的行政罚款。

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户。对当事人的处罚已于2022年1月12日执行完毕。 2021年12月30日
3 闽海渔执罚〔2021〕071017号 纪坚建未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渔业生产秩序的管理案 纪坚建 纪坚建 2021年8月18日1140时,直属一支队执法人员在(27°09.025′N,120°25.993′E)海域发现 “闽福鼎渔运01255”船停泊于此,未回船籍港所在地伏休,船长纪坚建未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渔业生产秩序的管理,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处罚种类: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11000元的行政罚款。

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户。对当事人的处罚已于2022年1月12日执行完毕。 2021年12月30日
4 闽海渔执罚〔2021〕071020号 郑敬排未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渔业生产秩序的管理案 郑敬排 郑敬排 2021年8月17日1500时,直属一支队执法人员在福鼎沙埕港内(27°17.877′N,120°14.849′E)发现 “浙椒渔运88299”船停泊于此,未回船籍港所在地伏休,船长郑敬排未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渔业生产秩序的管理,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处罚种类: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11000元的行政罚款。

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户。对当事人的处罚已于2021年12月30日执行完毕。 2021年12月30日
5 闽海渔执罚〔2021〕071021号 洪辉锦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场所规定进行捕捞案 洪辉锦 洪辉锦 2021年9月28日1218时,“浙苍渔00689”船舶所有人、船长洪辉锦驾驶该船,在福建所管辖的海域(26°23.802′N,120°41.391′E)进行张网作业,该船核定作业类型为刺网,当事人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场所、类型规定进行捕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处罚种类: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2.处以人民币43000元的行政罚款。

依据: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户。对当事人的处罚已于2022年1月20日执行完毕。 2022年1月5日
6 闽海渔执罚〔2021〕071022号 王青客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场所规定进行捕捞、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案 王青客 王青客 2021年9月28日1300时,“浙苍渔07766”船舶所有人、船长王青客驾驶该船,在福建所管辖的海域(26°33.660′N,120°40.800′E)进行张网作业,现场未按照规定配备轮机长。该船核定作业类型为刺网,当事人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场所、类型规定进行捕捞,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处罚种类:1.责令限期改正;2.处人民币45000元的行政罚款。依据: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的规定,《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省实施。 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户。对当事人的处罚已于2022年1月11日执行完毕。 2022年1月5日
7 闽海渔执罚〔2021〕071023号 陈余仁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场所规定进行捕捞案 陈余仁 陈余仁 2021年9月28日1352时,“浙苍渔02999”船船长陈庆锋驾驶该船,在福建所管辖的海域(26°23.802′N,120°41.391′E)进行张网作业,该船核定作业类型为拖网。船舶所有人陈余仁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场所、类型规定进行捕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处罚种类:1.没收违法所得20200元;2.处以人民币38000元的行政罚款。

依据: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户。对当事人的处罚已于2021年12月31日执行完毕。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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