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权力运行 > 权力运行

渔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1-16)

来源: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发布时间:2021-10-26 15:54 点击数:{{pvCount}}
| | |
相关文章: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

代表人

(负责人)

主要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

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闽海渔执罚〔2021〕073030号

林松光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案

林松光(闽东渔63298所有人)

 

林松光

闽东渔63298(船长24.2米、主机总功率310千瓦,核定作业类型为钓具)所有人林松光在未按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的情形下,擅自于2021年8月12日组织闽东渔63298出海作业,被执法人员查获时船上未按照规定配备船副、轮机长、管轮,且有2名随船人员未持有渔业普通船员或以上证书。

对林松光处以责令立即改正,处人民币捌仟元(¥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已通知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2021年10月19日

2

闽海渔执罚〔2021〕073031号

林松光违反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未按照规定配备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案

林松光(闽东渔63082所有人)

 

林松光

闽东渔63082(船长22.37米、主机总功率237千瓦,核定作业类型为钓具)所有人林松光于2021年8月12日违反禁渔期的规定实施单船底拖网作业,非法捕捞渔获物126.5千克, 渔获物价值253元,且未按照规定配备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3名)

对松光处以责令立即改正,没收渔获物(价值253元),并处人民币壹万捌仟元(¥1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已通知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2021年10月19日

3

闽海渔执罚〔2021〕073032号

林喜生违反禁渔区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林喜生(闽东渔63276所有人)

 

林喜生

闽东渔63276所有人为林喜生,船长28.18米、主机总功率258千瓦,核定作业类型为拖网。2021年8月17日,闽东渔63276所有人林喜生违反禁渔区的规定,组织闽东渔63276在福建省机动底拖网禁渔区线内实施单船底拖网作业,非法捕捞的渔获物91千克,销售所得381元。

对林喜生处以没收违法所得381元,并处人民币叁万元(¥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已通知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2021年10月19日

4

闽海渔执罚〔2021〕073033号

林祥青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林祥青(闽东渔63074所有人)

 

林祥青

闽东渔63074所有人为林祥青,船长19.18米、主机总功率131千瓦,核定作业类型为钓具。2021年8月25日,闽东渔63074所有人林祥青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的规定,擅自将该船核定的作业类型钓具改为张网,并捕捞渔获物38千克,销售所得289元。

对林祥青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89元,并处人民币壹万捌仟元(¥1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已通知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2021年10月19日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