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权力运行 > 权力运行

渔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1-14)

来源: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发布时间:2021-09-18 15:28 点击数:{{pvCount}}
| | |
相关文章:

处罚决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和依据

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日期

1

闽海渔执罚〔2021〕071005号

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案

李云所

李云所

2021年5月14日0900时,李云所所实际拥有并经营的“闽霞渔04268”船在福安下白石港 (26°53.998E′,119°38.218′N)海域航行,未按照规定配齐职务船员

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八条中“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保证渔业船舶符合适航和安全要求,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的规定,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责令限期改正;2.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11000)。                  

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户。对当事人的处罚已于2021年8月19日执行完毕

2021/8/13

2

闽海渔执罚〔2021〕071006号

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案

郑少明

郑少明

2021年5月14日0940时,郑少明所实际拥有并经营的“闽霞渔08793”船在福安下白石港(26°52.139′E,119°40.272′N)海域航行,未按照规定配齐职务船员

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八条中“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保证渔业船舶符合适航和安全要求,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的规定,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责令限期改正;2.罚款人民币肆仟(4000)元整。                        

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户。对当事人的处罚已于2021年8月24日执行完毕

2021/8/13

3

闽海渔执罚〔2021〕071007号

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案

叶陈根

叶陈根

2021年5月14日1000时,叶陈根所实际拥有并经营的

“闽霞渔08777”船在福安下白石港 (26°54.206E′,119°38.255′N)

海域航行,未按照规定配齐二级船长、二级轮机长及二级管轮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八条中“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保证渔业船舶符合适航和安全要求,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的规定,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责令限期改正;2. 罚款人民币玖仟(9000)元整。                        

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户。对当事人的处罚已于2021年8月19日执行完毕

2021/8/13

4

闽海渔执罚〔2021〕071008号

未按照规定配备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案

郑卫兵

郑卫兵

2021年5月13日1000时,郑卫兵所拥有并实际经营的“闽霞渔冷08198”船在宁德三都澳(26°35.675E′,119°47.719′N  )海域锚泊,所雇佣得5名普通船员无《渔业船员证书》的随船作业的行为

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八条中“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保证渔业船舶符合适航和安全要求,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的规定,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责令限期改正;2.罚款人民币伍仟(5000)元整。                                                                 

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户。对当事人的处罚已于2021年8月20日执行完毕。

2021/8/12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