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 代表人 (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 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闽海渔执罚〔2021〕073024号 | 林来生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案 | 林来生(闽东渔63008所有人) | 林来生 | 闽东渔63008(船长19.18米、主机总功率131千瓦,核定作业类型为钓具)所有人林来生在未按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的情形下,擅自于2021年7月17日组织闽东渔63008出海作业,被执法人员查获时船上未按照规定配备船长,且有1名随船人员未持有渔业普通船员或以上证书。 |
对林来生处以责令立即改正,处人民币陆仟元(¥6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
当事人改正并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已改正并缴纳罚款。 |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2021年9月9日 | |
2 | 闽海渔执罚〔2021〕073025号 | 林丽东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案 | 林丽东(闽东渔63189所有人) | 林丽东 | 闽东渔63189(船长19.18米、主机总功率120千瓦,核定作业类型为钓具)所有人林丽东在未按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的情形下,擅自于2021年7月17日组织闽东渔63189出海作业,被执法人员查获时船上未按照规定配备船长,且有1名随船人员未持有渔业普通船员或以上证书。 |
对林丽东处以责令立即改正,处人民币陆仟元(¥6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
当事人改正并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已改正并缴纳罚款。 |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2021年9月9日 | |
3 | 闽海渔执罚〔2021〕073026号 | 蔡国强在禁渔期随船携带禁渔期禁止作业的网具案 | 蔡国强(闽龙渔66806所有人) | 蔡国强 | 闽龙渔66806所有人为蔡国强,船长31.06米、主机总功率308千瓦,核定作业类型为钓具。2021年7月18日,闽龙渔66806所有人蔡国强在福建省海洋伏季休渔期期间,擅自携带5张拖网网具随闽龙渔66806船出海。 |
对蔡国强处以没收随船携带的5张拖网网具,并处人民币壹万贰仟元(¥12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
已通知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2021年9月9日 | |
4 | 闽海渔执罚〔2021〕073027号 | 李友山违反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 李友山(闽东渔61930所有人) | 李友山 | 闽东渔61930所有人为李友山,船长18.2米、主机总功率44.1千瓦,核定作业类型为钓具。2021年7月19日,闽东渔61930所有人李友山违反禁渔期的规定,组织闽东渔61930在23°49.871′N,118°05.643′E附近海域违规从事笼壶作业,被执法人员查获,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为螃蟹活体,予以放生。 |
对李友山处以没收渔获物(已放生),并处人民币壹万贰仟元(¥12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 |
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已缴纳。 |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2021年9月9日 | |
5 | 闽海渔执罚〔2021〕073028号 | 林兴结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案 | 林兴结(闽东渔63126所有人) | 林兴结 | 闽东渔63126(船长20.32米、主机总功率53千瓦,核定作业类型为钓具)所有人林兴结在未按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的情形下,擅自于2021年7月29日组织闽东渔63126出海作业,被执法人员查获时船上未按照规定配备船长、助理船副,且有1名随船人员未持有渔业普通船员或以上证书。 |
对林兴结处以责令立即改正,处人民币捌仟元(¥8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
已通知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2021年9月9日 | |
6 | 闽海渔执罚〔2021〕073029号 | 林细川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案 | 林细川(闽东渔63009所有人) | 林细川 | 闽东渔63009(船长19.18米、主机总功率120千瓦,核定作业类型为钓具)所有人林细川在未按规定配备职务船员的情形下,擅自于2021年7月29日组织闽东渔63009出海作业,被执法人员查获时船上未按照规定配备船长。 |
对林细川处以责令立即改正,处人民币伍仟元(¥5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
当事人改正并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已改正并缴纳罚款。 |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2021年9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