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和依据 | 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日期 |
1 | 闽海渔执罚〔2021〕071001号 | 在禁渔期随船携带禁渔期禁止作业网具案 | 郑雄辉 | 郑雄辉 | 2021年3月10日,当时人郑雄辉到直属一支队主动交代,2020年6月20日1710时,郑雄辉驾驶其所属的乡镇船舶在霞浦浮鹰岛西北面(26°36′233″N,120°07′299″E)海域随船运输一张禁渔期禁止作业网具 | 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条中“在禁渔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船携带禁渔期禁止作业的网具”的规定,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1.没收张网网具壹张;2.罚款人民币贰仟玖百(2900)元。 | 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户。对当事人的处罚已于2021年7月2日执行完毕。 | 6月21日 |
2 | 闽海渔执罚〔2021〕071002号 | 在禁渔期随船携带禁渔期禁止作业网具案 | 邹兴祖 | 邹兴祖 | 2021年3月10日,当时人邹兴祖到直属一支队主动交代,2020年6月20日1700时,邹兴祖驾驶其所属的乡镇船舶在霞浦浮鹰岛西北面(26°36′233″N,120°07′299″E)海域随船运输一张禁渔期禁止作业网具 | 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条中“在禁渔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船携带禁渔期禁止作业的网具”的规定,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1.没收张网网具壹张;2.罚款人民币贰仟玖百(2200)元。 | 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户。对当事人的处罚已于2021年7月2日执行完毕。 | 6月21日 |
承办部门: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直属一支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