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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1-7)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1-07-15 18:21 点击数:{{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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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和依据 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日期
1 闽海渔执罚〔2021〕071003号 未按照规定配备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案 周金狮 周金狮 2021年3月11日1233时,周金狮所拥有的“闽霞渔运03099”船在福鼎嵛山岛北面2海里处(26°51′157N,120°28′120E)海域航行,雇佣2名无渔业船员证书船员随船作业。 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八条中“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保证渔业船舶符合适航和安全要求,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的规定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或者未保证渔业船舶符合适航和安全要求的,对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关于量罚情节的适用中 “未按照规定配备普通船员的,每缺一人处罚一千元”。 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责令限期改正;2.罚款人民币贰仟(2000)元整                            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户。对当事人的处罚已于2021年5月31日执行完毕。 2021年5月27日
  闽海渔执罚〔2021〕071004号 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规定进行捕捞案 陈成章 陈成章 2021年3月11日1233时,陈成章所驾驶的核定作业类型为刺网的“闽霞渔01255”船在福鼎嵛山岛北面2海里处(26°50′562N,120°29′933E)海域进行桁杆拖虾作业 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六条中“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规定进行捕捞”的规定, 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九条“船长大于或者等于二十四米的海洋机动渔业船舶,处三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参照《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关于量罚情节的适用中 “渔获物小于2000公斤或价值小于20000元,没收渔获物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三万以上三万七千元以下的罚款”,该案违法程度较轻。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责令限期改正;2.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31000)元整。                          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户。对当事人的处罚已于2021年6月2日执行完毕。 2021年5月27日
承办部门: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直属一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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