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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1-6)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1-06-01 17:35 点击数:{{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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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

代表人

(负责人)

主要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

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闽海渔执罚〔2021〕073006

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郑保旺(闽漳渔60389所有人)

 

郑保旺

闽漳渔60389(船长20.16米、主机总功率120KW,核定作业类型为刺网)所有人郑保旺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的规定,擅自将该船核定的作业类型刺网改为单船桁杆拖网,并捕捞渔获物虾蛄、虾和杂鱼共约30公斤,当事人销售渔获物所得为624元。

对郑保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624元,并处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当事人向指定

银行缴纳罚款;

已缴纳。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2021年5月28日

 

2

闽海渔执罚〔2021〕073007

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林振川(闽漳渔60001所有人)

 

林振川

闽漳渔60001(船长20.16米、主机总功率213KW,核定作业类型为刺网)所有人林振川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的规定,擅自将该船核定的作业类型刺网改为单船桁杆拖网,并捕捞渔获物虾蛄、螃蟹、杂鱼等共约36.5公斤,当事人销售渔获物所得为1028元。

对林振川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028元,并处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当事人向指定

银行缴纳罚款;

还未缴款,已通知当事人到指定

银行缴纳罚款。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2021年5月28日

 

3

闽海渔执罚〔2021〕073008

违反禁渔区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林春煌(闽龙渔66829所有人)

 

林春煌

闽龙渔66829(船长29.5米,主机总功率258千瓦,核定作业类型为拖网)林春煌违反禁渔区的规定,在福建机动底拖网禁渔线线内从事底拖网作业,并捕捞渔获物叫姑鱼15公斤(价值90元)。

对林春煌处以没收渔获物(价值90元),并处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当事人向指定

银行缴纳罚款;

已缴纳。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2021年5月27日

 

4

闽海渔执罚〔2021〕073009

违反禁渔区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林春煌(闽龙渔60369所有人)

 

林春煌

闽龙渔60369(船长28.89米,主机总功率330千瓦,核定作业类型为拖网)林春煌违反禁渔区的规定,在福建机动底拖网禁渔线线内从事底拖网作业,并捕捞渔获物叫姑鱼、黒鲷、虾等10公斤(价值60元)。

对林春煌处以没收渔获物(价值60元),并处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当事人向指定

银行缴纳罚款;

已缴纳。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2021年5月27日

 

5

闽海渔执罚〔2021〕073010

违反禁渔区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林春雷(闽龙渔60229所有人)

 

林春雷

闽龙渔60229(船长28.39米,主机总功率260千瓦,核定作业类型为拖网)林春雷违反禁渔区的规定,在福建机动底拖网禁渔线线内从事底拖网作业,并捕捞渔获物叫姑鱼、龙头鱼等25公斤(价值150元)。

对林春雷处以没收渔获物(价值150元),并处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当事人向指定

银行缴纳罚款;

已缴纳。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2021年5月27日

 

6

闽海渔执罚〔2021〕073011

违反禁渔区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林国棕(闽龙渔66611所有人)

 

林国棕

闽龙渔66611(船长26.44米,主机总功率227千瓦,核定作业类型为拖网)林国棕违反禁渔区的规定,在福建机动底拖网禁渔线线内从事底拖网作业,并捕捞渔获物中华海鲶等15公斤(价值90元)。

对林国棕处以没收渔获物(价值90元),并处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当事人向指定

银行缴纳罚款;

还未缴款,已通知当事人到指定

银行缴纳罚款。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2021年5月27日

 

7

闽海渔执罚〔2021〕073012

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场所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魏六生(闽漳渔60296所有人)

 

魏六生

闽漳渔60296(船长23米、主机总功率136KW,核定作业类型为拖网,核定作业场所为福建省C2类渔区)所有人魏六生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场所的规定,擅自在福建省A类渔区进行捕捞,本案中无渔获物和违法所得。

对魏六生处以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当事人向指定

银行缴纳罚款;

已缴纳。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2021年5月28日

 

8

闽海渔执罚〔2021〕073013

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场所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林荣赐(闽漳渔60149所有人)

 

林荣赐

闽漳渔60149(船长22.85米、主机总功率147KW,核定作业类型为拖网,核定作业场所为福建省C2类渔区)所有人林荣赐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场所的规定,擅自在福建省A类渔区进行捕捞,并捕捞小公鱼等渔获物约120公斤,当事人销售渔获物所得为96元。

对林荣赐处以没收违法所得96元,并处人民币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当事人向指定

银行缴纳罚款;

已缴纳。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2021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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