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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做好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7-03-07 17:34 点击数:{{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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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海渔〔2017〕44号

各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 厅属事业单位:

  近期,国务院公布了第三批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为做好衔接工作,通知如下: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此次国务院取消的事项涉及我系统的共计四项,从《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附件1)发文之日起执行,对应的我系统取消事项如下:。

  ㈠取消市、县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实施的“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审批”事项。

  ㈡取消省级海洋与渔业部门实施的“在渔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事项。

  ㈢取消省级海洋与渔业部门实施的“海洋倾倒废物申请的审核转报,海洋倾倒废物变更申请的审核转报”事项。

  二、衔接工作要求。各地各单位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紧做好取消事项的衔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根据《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事中事后监督制度的通知》(闽海渔〔2015〕177号)要求,按照“对下放、委托、取消等转变管理方式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的有关规定,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政策法规处。

  附件:1.《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

  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审改办函〔2017〕15号)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2017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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