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文【2015】47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等文件精神,省政府决定对省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进行清理规范,保留133项,调整78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行清单管理
各部门要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本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接受社会监督。公开的内容包括:审批事项名称、实施部门、共同实施部门、中介服务名称、中介机构类型、设定中介服务的法定依据、中介服务的收费标准及依据、中介服务的时限及依据等。
除目录中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义务。
二、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
除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外,对于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于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形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
三、改进行政审批方式
行政审批后置部门、后置环节应认可前置部门、前置环节的审批结果,对同一申请事项,不得重复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实际收取的申报材料,不得多于该事项服务指南上载明的申报材料。
四、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监管
各有关部门要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要制定完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建立惩戒和淘汰机制,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相关信用状况和考评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抓紧清理规范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并于2016年6月底前完成。
附件:1.福建省保留的省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133项,涉及省海洋与渔业厅4项)
2.福建省调整的省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78项,涉及省海洋与渔业厅5项)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1日
附件1
福建省保留的省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涉及省海洋与渔业厅4项)
序号 |
审批事 |
实施 |
共同实施部门 |
中介服务 |
中介服务 |
设定中介服务的依据 |
中介服务收费 |
中介服务时 |
备注 |
86 |
海域使用审核 |
省海洋渔业厅 |
无 |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编制 |
取得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机构 |
1.《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06年福建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使用海域,应当向有审批权的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海域使用申请书,包括申请人名称、项目用海类别、使用期限、位置、面积、用途、作业方式,并附宗海图; (二)资信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和与申请使用海域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证明,其中,单位申请的,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申请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 (三)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表); (四)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或者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国家海洋局关于发布<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4〕21号) 第二条 凡从事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海域使用论证资质证书》,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海域使用论证活动,并对论证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3.《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6〕27号) 第三条 使用海域应当依法进行海域使用论证。 第七条 通过申请审批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海域使用论证。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组织招标、拍卖的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海域使用论证。 第八条 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应当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担论证项目,并对论证结果负责。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和技术人员须持证上岗。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分级标准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8〕4号)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海域使用论证。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
87 |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施工许可 |
省海洋渔业厅 |
无 |
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报告编制 |
取得资质的工程单位 |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27号) 第六条 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完成后,所有者应当在计划铺设施工60天前,将最后确定的海底电缆、管道路由报主管机关审批,并附具以下资料: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
88 |
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证书核发 |
省海洋渔业厅 |
无 |
出具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环境检测评价报告 |
研究所 |
1.《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号)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
89 |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 |
省海洋渔业厅 |
无 |
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 |
取得资质的环评机构 |
1.《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七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2.《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5号) 第十条第一款 新建、改建、扩建海洋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有核准权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
附件2
福建省调整的省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涉及省海洋与渔业厅5项)
序号 |
审批事 |
实施 |
共同实施部门 |
中介服务 |
中介服务 |
设定中介服务的依据 |
中介服务收费 |
中介服务时 |
调整意见 |
备注 |
61 |
无居民海岛使用审批 |
省海洋渔业厅 |
无 |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制 |
取得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机构 |
《国家海洋局关于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审理工作的意见》(国海岛字〔2010〕661号) 二、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审理的基本程序 (一)海岛管理机构审查 ……海岛管理机构通知申请人编写《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开发利用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对应国发〔2015〕58号清理规范 |
62 |
无居民海岛使用审批 |
省海洋渔业厅 |
无 |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论证报告书编制 |
取得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机构 |
《国家海洋局关于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审理工作的意见》(国海岛字〔2010〕661号) 二、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审理的基本程序 (一)海岛管理机构审查 ……海岛管理机构通知申请人编写《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对应国发〔2015〕58号清理规范 |
63 |
海域使用竣工验收 |
省海洋渔业厅 |
无 |
填海造地工程竣工海域使用验收报告编制 |
取得资质的工程单位 |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7〕16号)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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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的审批 |
省海洋渔业厅 |
无 |
关于申请参照母型船建造渔船的情况说明或船舶初步设计图编制 |
取得资质的船舶设计单位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渔〔2015〕159号) 一、准确申报渔船主要技术参数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和指导渔民和渔业企业 在申请建造或更新改造渔船时,应根据渔船生产实际情况做好前期论证工作,准确申报渔船主要技术参数。按照已有成熟船型建造或更新改造渔船的,可参照母型船的主要技术参数。新船型或没有参考船型建造或更新改造渔船的,需经有资质的船舶设计单位进行船舶初步设计,申请人在申报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时,须将母型船的船名和主要技术参数或者新船型的初步设计方案作为项目可行性的重要内容一并提交审核。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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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猎捕、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和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审批 |
省海洋渔业厅 |
无 |
省级水产科研部门编制的驯养繁殖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 |
省级水产科研部门 |
无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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