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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公布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6-06-18 15:18 点击数:{{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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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5〕151号)精神,为落实《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海渔〔2016〕52号)要求,我厅制定了《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试行)》,现予以公布。

  附件: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试行)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2016年6月8日

 

 

附件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试行)
                                                                
序号 抽查项目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实施主体 抽查内容 抽查方式
1 海域使用项目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海域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海域使用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海域使用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占用的海域现场进行勘查;
(四)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
省海洋与渔业厅 海域与海岛处、执法总队 1.检查海域使用权取得情况。重点检查海域使用权证书或临时海域使用证,核查用海申请人用海项目的真实性。
2.检查海域使用许可实施情况。重点检查用海项目名称、占用海域面积、使用期限、用途是否与海域使用权证书一致。
3.检查海域使用权人履行义务情况。重点检查海域使用权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年审、变更登记、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等事项。
4.检查海域使用金缴纳情况。重点检查海域使用金是否按时、足额缴纳。
5.检查海域使用权终止后有关义务履行情况。重点检查海域使用权终止后,原海域使用权人是否按照规定拆除了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者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等。
随机抽查
2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检查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防治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海洋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省海洋与渔业厅 资源环境保护处、执法总队 1.是否遵守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三同时”制度。
2.环保设施及污染物排放等是否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
3.污染防治措施及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措施是否落实等。
随机抽查
3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活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有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合理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海洋主管部门及其海监机构依法对海岛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情况进行检查。
省海洋与渔业厅 海域与海岛处、资源环境保护处、执法总队 1.检查已确权发证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是否按照《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的要求进行保护和开发建设。
2.检查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缴纳情况。
随机抽查
4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利用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 年10月5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第三款  《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第五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3年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五条第二款  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对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予以配合。
省海洋与渔业厅 资源环境保护处、执法总队 检查国家二级(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附录三中的物种及其产品和附录一中由人工驯养繁殖的物种及其产品的国内管理)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证、经营利用许可证,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审批取得情况,以及实施情况、履行义务情况等。 随机抽查
5 水产苗种进出口的检查 《福建省重要水生动物苗种和亲体管理条例》(1998年9月25日公布施行。根据2010 年7 月30 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苗种、亲体的管理工作,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省海洋与渔业厅 水产与质量监督处 检查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的取得情况、实施情况、履行义务情况。 随机抽查
6 捕捞许可检查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8月23日农业部令第19号公布,2013 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捕捞许可管理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省海洋与渔业厅 远洋与渔政渔港管理处 1.检查捕捞许可证取得情况。
2.检查捕捞许可实施情况。重点检查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及规格、捕捞品种等是否与捕捞许可证书一致。
3.检查捕捞许可终止后有关义务履行情况。
随机抽查
7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的检查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8月23日农业部令第19号公布,2013 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捕捞许可管理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省海洋与渔业厅 远洋与渔政渔港管理处 检查《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取得情况、实施情况。 随机抽查
8 获批在渔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监督检查     《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
    第二十九条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自然保护区组织参观、旅游活动的,必须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并加强管理;进入自然保护区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省海洋与渔业厅 资源环境保护处 检查获批在渔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相对人义务履行情况。 随机抽查
9 获批进入海洋与渔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调查活动后的监督检查     《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
    第八条  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
    国务院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部门的设置和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省海洋与渔业厅 资源环境保护处 检查获批进入海洋与渔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调查活动的相对人义务履行情况。 随机抽查
10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的监督检查     1.《渔业法》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2.《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1988年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四条  渔业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依照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权限征收。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渔业资源费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征收。   
    3.《福建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1989年10月10日颁布实施)   
   第四条  渔业资源由县级以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渔政机构)依照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和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收购许可证的权限征收。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渔业资源费由东海区渔政分局征收。    群众拖网(除大型拖网外)、定置网、机大围缯作业和专项采捕、收购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的渔业资源费由省渔政机构或其授权的单位征收。   
   群众灯光围网、钓业、流刺网、小型围缯、桁杆虾拖网及其他杂渔具作业的渔业资源费,由地(市)渔政机构征收。   
   内陆水域渔业资源费,由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渔政机构征收。
执法总队 执法总队 检查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缴纳情况。 随机抽查
11 渔业船舶安全的检查     1.《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号)
    第六条  船舶进出渔港必须遵守渔港管理章程以及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并依照规定办理签证,接受安全检查。渔港内的船舶必须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的管理。
    2.《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10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由渔政渔港监督机构承担。
省海洋与渔业厅 远洋与渔政渔港管理处、执法总队(省海洋与渔业厅委托事项) 1.渔业船舶各类证书持证情况。
2.船员持证情况。
3.船名刷写情况。
4.有关航行安全的通信、救生、消防设备,以及渔业船舶无线电台(站)设置、渔业船舶自动识别海上移动标识(MMSI码)等的配备情况。
5.临水作业人员穿着救生衣情况。
随机抽查
12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4日农业部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农业部令2014 年第4号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渔业船员培训机构的条件、培训情况、培训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承担本期培训教学任务的师资情况和教学情况、培训设施设备和教材的使用及补充情况、培训规模与师资配备要求的符合情况、学员的出勤情况、培训档案等。
省海洋与渔业厅、执法总队 执法总队 1.检查渔业船员培训机构的条件,重点检查培训机构是否具备开展相应培训所需的场地、设施、设备和教学人员条件。
2.检查渔业船员培训机构的培训情况、培训质量等。
随机抽查
13 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证书核发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号)
    第十三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认定工作。 
省海洋与渔业厅 水产与质量监督处 1.检查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证书取得情况。
2.检查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证书实施情况。
3.检查获得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履行义务情况。
随机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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