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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省级渔业捕捞许可审批权限委托办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6-02-29 18:01 点击数:{{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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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各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5〕488号)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捕捞许可审批工作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省级渔业捕捞许可审批权限委托办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确保相关工作顺利衔接,权限下放落实到位,省厅设置业务衔接咨询电话。在承办具体委托事项和使用管理印章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厅,确保承接事项规范实施。

  咨询电话:0591-87878951(蔡彬彬)、 87878623(陶 桃)

  邮 箱:2873730551@qq.com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2016年2月25日

  省级渔业捕捞许可审批权限委托办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委托机关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二、受委托机关

  沿海各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三、委托内容

  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的审批,包括相关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换发、补发、注销和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的延期、补发等公共服务事项均委托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承接办理。具体内容如下:

  (一) 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

  包含3个子项:1.近海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省级权限)核发;2.专项捕捞许可证核发;3.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不含涉外渔业)。

  上述“近海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省级审批权限为拖网、围网捕捞许可证核发;“专项捕捞许可证核发”省级审批权限为“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作业”。

  (二)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的审批

  委托办理的省级权限为省内中、小型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涉及跨市交易申请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的,由买入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印章管理

  省级捕捞许可签发人为李涛总工程师,“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捕捞许可审核审批专用章”及“李涛”签字章印章将由省厅统一定制编号后分别交由受委托机关统一管理使用。受委托机关要制定管理制度,加强对省厅委托印章的保管和使用管理。受委托机关在承办具体委托事项时,应当由其捕捞许可签发人签字后,方可在相关证书上加盖“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捕捞许可审核审批专用章”及“李涛”签字章。受委托机关要做好档案管理并于次月5日前将委托事项具体办理情况上报省厅。

  五、委托办理步骤

  (一)业务衔接辅导:为确保各地对下放、委托事项接得住、管得好,省厅将不定期对沿海各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捕捞许可经办人进行业务培训及衔接辅导。

  (二)系统及证书管理:上报农业部,为各地配置相应的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操作账号,即增加一个船网工具指标账号用于审批、制证,捕捞许可证管理账号用户名不变,增加相应权限。

  相关证书纸张由各地自行购买,渔船主机功率凭证各地按需求量到省厅核销领取。

  (三)承接时限:本次渔业捕捞许可权限委托办理工作从2016年1月21日开始,3月21日前完成全部交接工作,过渡期间由省厅辅导、协助各地开展受理工作,并设置捕捞许可业务衔接咨询电话。各受委托机关对承办具体委托事项和印章使用管理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上报省厅,确保承接事项规范实施。

  六、监督检查措施

  省厅将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受委托机关承接办理相关事项的监督,防范法律风险,排除行政争议隐患。

  (一)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是否建立印章管理制度;

  2.是否做好受委托具体承办事项的档案管理;

  3.对委托实施的捕捞许可事项是否超过范围、权限;

  4.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5.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业务管理要求;

  6.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7.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8.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9.是否擅自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10.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合法;

  11.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12.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

  13.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二)监督检查的方式主要有:

  1.听取汇报、查看规章制度和卷宗;

  2.对委托事项办理情况进行备案;

  3.对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4.对行政许可受委托机关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5.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6.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7.对委托事项承接单位的相关审批事项具体经办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省厅对委托事项的办理定期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给予业务指导,并视工作实际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选择1-2个事项、1-2家单位进行重点抽查,必要时会同各级监察机构共同执行。监管结果将作为对受委托机关的阶段工作考核内容。

  七、监督检查处理

  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展本方案涉及事项等相关工作时,应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福建省行政审批事项委托实施规定》(省政府2014年第140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省厅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机关有违法、违规情形的,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依法撤销等纠错措施,并可视不良行政行为后果给予通报批评并追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工作要求

  各受委托机关务必对承接委托审批事项工作高度重视,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定岗定人承接委托事项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审批工作制度,定期开展承接事项自查自评和情况总结,确保相关事项顺利承接,权限下放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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