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文〔2016〕200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涉及我省的31项省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调整规范(其余161项属于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规范后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并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中介服务事项调整规范后,要进一步强化相关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附件:福建省调整规范31项省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4日
附件
福建省调整规范31项省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 |
审批事项 名称 |
实施 |
共同实施部门 |
中介服务 |
中介服务 |
设定中介服务的依据 |
中介服务收费 |
中介服务时 |
调整规范意见 |
|
|||||||||
1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
省经信委 |
无 |
人员任职安全资格培训 |
取得资质的培训机构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国防科工委令第18号,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修订)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安全资格证书;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依法由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开展。 |
|
|||||||||
2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仓储设施建设项目验收
|
省经信委 |
无 |
出具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
取得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厂房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建筑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国防科工委令第18号,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修订)第七条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第五条 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九)厂房、库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产品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B28263)等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B 28263-2012)第5.18 民爆物品生产线建设(包括新建和改造)工程竣工后,在带危险物料进行试生产应符合以下条件 : a)符合GB50089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要求;建筑物(含土建)、消防、防雷等设施通过当地主管部门或专业机构的验收或检测。 |
收费标准:每个检测点80元,检测高度15米以上每增高5米每个检测点加收5元。依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服〔2015〕242号)。 |
双方协商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
|
|||||||||
民用爆炸物品试生产安全生产条件考核 |
|
||||||||||||||||||
3 |
设立中外合作以及与港澳台地区合作的办学机构、办学项目的审核或审批 |
省教育厅 |
无 |
出具验资证明 |
取得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 第十四条 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第十七条 完成筹备设立申请正式设立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五)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第三十七条 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当由中国教育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四)验资证明(有资产、资金投入的)。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4年教育部令第20号) 第三十七条 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当由中国教育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四)验资证明(有资产、资金投入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证明。 |
|
|||||||||
4 |
省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更换法定代表人登记 |
省民政厅 |
无 |
出具审计报告 |
取得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应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基金会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认为需要的,可以自行委托开展。 |
|
|||||||||
5 |
省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 |
省民政厅 |
无 |
出具清算审计报告 |
取得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认为需要的,可以自行委托开展。 |
|
|||||||||
6 |
省级和跨行政区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省民政厅 |
无 |
出具审计报告 |
取得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认为需要的,可以自行委托开展。 |
|
|||||||||
7 |
省级和跨行政区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省民政厅 |
无 |
出具清算审计报告 |
取得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认为需要的,可以自行委托开展。 |
|
|||||||||
8 |
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 |
省民政厅 |
无 |
出具审计报告 |
取得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8号) 第十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后的业务范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本办法第六条第六款涉及的其他材料;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认为需要的,可以自行委托开展。 |
|
|||||||||
|
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省民政厅 |
无 |
出具清算审计报告 |
取得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8号)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认为需要的,可以自行委托开展。 |
|
|||||||||
10 |
采矿权审批(新立、延续、变更、转让、注销登记) |
省国土厅 |
无 |
地质勘查报告编制 |
取得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 |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 第二条 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单位,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条 申请开采矿产资源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三)有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的勘查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时限:60日内。依据:《福建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管理办法》(闽国土资文〔2001〕11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地质勘查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对地质勘查报告进行技术评估、评审和备案。 |
|
|||||||||
11 |
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 |
省林业厅 |
无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编制 |
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机构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
|||||||||
12 |
海域使用审核 |
省海洋渔业厅 |
无 |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编制 |
取得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机构 |
《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06年福建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使用海域,应当向有审批权的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海域使用申请书,包括申请人名称、项目用海类别、使用期限、位置、面积、用途、作业方式,并附宗海图; (二)资信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和与申请使用海域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证明,其中,单位申请的,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申请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 (三)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表); (四)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或者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国家海洋局关于发布〈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4〕21号) 第二条 凡从事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海域使用论证资质证书》,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海域使用论证活动,并对论证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6〕27号) 第七条 通过申请审批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海域使用论证。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组织招标、拍卖的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海域使用论证。 第八条 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应当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担论证项目,并对论证结果负责。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和技术人员须持证上岗。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分级标准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8〕4号)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海域使用论证。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
|||||||||
13 |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
县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 |
无 |
出具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
取得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2011年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第十六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四)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年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修改) 第十七条第三款 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验收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申请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竣工验收。未取得验收合格文件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福建省气象条例》(2009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五条 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建设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制度。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对防雷装置进行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并对审核和验收的结果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与建设工程其他行政许可事项集中办理或者联合办理。 气象主管机构实施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不得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
收费标准:新改扩建工程0.55元,一、二类加收20%;专项工程4%,按防雷装置工程总造价计。依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服〔2015〕242号)。 |
双方协商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改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
|
|||||||||
14 |
采矿权审批 |
省国土厅 |
无 |
矿业权转让鉴证和公示 |
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 |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 三、推进矿业权出让转让进场公开 ……(三)委托交易机构寻找受让方和自行寻找受让方的矿业权转让一律在交易机构中进行公开交易,转让人和受让人在交易机构的鉴证下进场签订转让合同。转让合同签订后,矿业权转让人受让人的主要事项应在交易机构大厅、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办理登记手续。 《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国土资发〔2011〕242号) 第八条 矿业权出让交易必须在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的固定交易场所或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的互联网络交易平台上进行,矿业权转让必须在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的固定交易场所或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的互联网络交易平台上鉴证和公示。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业权有形市场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19号) 一、启动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 (三)矿业权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在交易机构的鉴证下进场签订转让合同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需将矿业权转让人和受让人的主要事项通过公示系统发布公示信息。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矿业权人申请矿业权转让时,不再需要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鉴证和公示,改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在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上发布转让信息(10个工作日)并出具公示无异议的意见。 |
|
|||||||||
15 |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 |
省交通运输厅 |
无 |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所需的会计报告编制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公路法》 第六十一条 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公路中的国道收费权的转让,必须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国道以外的其他公路收费权的转让,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2008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 第十四条 转让公路收费权,在办理转让审批前,转让方可以先向审批机关提出转让立项申请。 提出转让立项申请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七)经审计机关或者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告; (八)首次转让公路收费权的,提供该收费公路竣工财务决算和竣工审计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会计报告;审批部门严格审核收费公路权益转让资产评估报告,申请人对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
|||||||||
16 |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 |
省交通运输厅 |
无 |
收费公路权益首次转让所需的公路竣工财务决算编制 |
会计师事务所 |
《公路法》 第六十一条 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公路中的国道收费权的转让,必须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国道以外的其他公路收费权的转让,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2008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 第十四条 转让公路收费权,在办理转让审批前,转让方可以先向审批机关提出转让立项申请。 提出转让立项申请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七)经审计机关或者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告; (八)首次转让公路收费权的,提供该收费公路竣工财务决算和竣工审计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公路竣工财务决算;审批部门严格审核收费公路权益转让资产评估报告,申请人对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
|||||||||
17 |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 |
省交通运输厅 |
无 |
收费公路权益首次转让所需的公路竣工审计报告编制 |
会计师事务所 |
《公路法》 第六十一条 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公路中的国道收费权的转让,必须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国道以外的其他公路收费权的转让,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2008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 第十四条 转让公路收费权,在办理转让审批前,转让方可以先向审批机关提出转让立项申请。 提出转让立项申请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七)经审计机关或者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告; (八)首次转让公路收费权的,提供该收费公路竣工财务决算和竣工审计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公路竣工审计报告;审批部门严格审核收费公路权益转让资产评估报告,申请人对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
|||||||||
18 |
气象台站迁建审批 |
省气象局 |
无 |
绘制新迁建气象站现址现状图、新址规划图 |
规划、测绘、设计机构 |
《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迁建撤暂行规定》(气发〔2012〕93号) 第十五条 批复同意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观测场建设,观测设备设施的安装,业务用房、附属用房等主体建筑物建设,供水、供电、交通、通信等配套工程及其他附属基础设施建设,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编制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新迁建气象站现址现状图、新址规划图;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
|
|||||||||
19 |
气象台站迁建审批 |
省气象局 |
无 |
气象台站迁建电磁环境测试 |
省、市级无线电监测机构 |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 高空气象观测站》(GB 31222—2014) 4.1.4使用卫星导航系统的高空气象观测站,其地面接收设备四周100 m距离内,不应有对电磁波反射强烈的物体和水库、湖泊、河海等水体。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 天气雷达站》(GB 31223—2014) 5.4电磁干扰限制 天气雷达站周边,其他电子设备在雷达工作频点及所占频谱范围内的干扰电压的容限值应满足表1的规定。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气象台站迁建电磁环境测试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气象台站拟迁新址电磁环境测试。 |
|
|||||||||
20 |
气象台站迁建审批 |
省气象局 |
无 |
气象台站迁建地理位置测绘 |
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 |
《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迁建撤暂行规定》(气发〔2012〕93号) 第十三条 省级气象局按照要求组织选址并准备申报材料,新址观测场经度、纬度和拔海高度应由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测量。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气象台站迁建地理位置测绘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气象台站拟迁新址地理位置测绘。 |
|
|||||||||
21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
省气象局 |
无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电磁环境测试 |
省、市级无线电监测机构 |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 高空气象观测站》(GB 31222—2014) 4.1.4使用卫星导航系统的高空气象观测站,其地面接收设备四周100 m距离内,不应有对电磁波反射强烈的物体和水库、湖泊、河海等水体。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 天气雷达站》(GB 31223—2014) 5.4电磁干扰限制 天气雷达站周边,其他电子设备在雷达工作频点及所占频谱范围内的干扰电压的容限值应满足表1的规定。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电磁环境测试报告,改由省气象局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电磁环境测试。 |
|
|||||||||
22 |
基金服务机构注册 |
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 |
无 |
出具基金服务机构注册法律意见书 |
律师事务所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2013年证监会令第91号) 第九条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二)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三)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四)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技术设施,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的有关要求,基金销售业务的技术系统已与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应的技术系统进行了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五)制定了完善的资金清算流程,资金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六)有评价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风险等级的方法体系;(七)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销售人员执业操守、应急处理措施等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八)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律意见书;审批部门通过完善审核标准程序,严格核查申请人股东会议决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相关批复等材料,就重大法律问题内部征求意见等方式加强监管。 |
|
|||||||||
23 |
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审批 |
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 |
无 |
出具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法律意见书 |
律师事务所 |
《证券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42号) 第九条 证券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种类,应当向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股东(大)会关于变更业务范围的决议;(三)与申请增加业务有关的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文本;(四)公司最近2年合规运行情况的说明;(五)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情况的说明;(六)公司现有业务经营管理情况的说明;(七)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证券公司申请增加的业务属于创新业务的,还应当提交业务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合规总监出具的业务实施方案合规审查报告、法律意见书;属于受同一单位、个人控制或者相互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证券公司已获准经营的业务的,还应当提交业务区分方案、相关公司关于实行业务区分的协议、相关公司股东(大)会关于实行业务区分的决议、法律意见书。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法律意见书;审批部门通过完善审核标准程序,严格核查申请人股东会议决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相关批复等材料,就重大法律问题内部征求意见等方式加强监管。 |
|
|||||||||
24 |
期货公司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但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未发生变化的审批 |
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 |
无 |
出具期货公司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但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未发生变化的资产评估报告 |
资产评估机构 |
《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四十七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第四十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涉及应当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事项的,应当将委托资产评估机构的情况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期货公司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但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未发生变化的资产评估报告;审批部门通过严格核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相关批复、备案等材料加强监管。 |
|
|||||||||
25 |
保险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
福建监管局初审,中国保监会审批 |
无 |
出具保险经纪机构设立审计(验资)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 |
《关于贯彻落实〈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9〕130号) 七、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的,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及《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的要求和程序进行,相关申请表格由中国保监会制定(见附件)。 《保险经纪机构设立申请表》需附以下材料:(1)《保险经纪机构设立申请委托书》;(2)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3)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简历,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的承诺书;(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5)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分析、财务分析、业务发展计划等;(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7)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业务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反洗钱内控制度以及业务服务标准等;(8)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业务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9)住所证明文件;(10)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等。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审计(验资)报告;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的银行入资单、银行账单等注册资本证明文件及法人股东财务报告等材料。 |
|
|||||||||
26 |
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审批 |
福建监管局初审,中国保监会审批 |
无 |
出具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审计(验资)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 |
《关于贯彻落实〈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9〕130号) 七、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的,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及《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的要求和程序进行,相关申请表格由中国保监会制定(见附件)。 《保险公估机构设立申请表》需附以下材料:(1)《保险公估机构设立申请委托书》;(2)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3)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简历,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的承诺书;(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5)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分析、财务分析、业务发展计划等;(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7)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业务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反洗钱内控制度以及业务服务标准等;(8)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业务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9)住所证明文件;(10)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等。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审计(验资)报告;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的银行入资单、银行账单等注册资本证明文件及法人股东财务报告等材料。 |
|
|||||||||
27 |
保险代理机构设立审批 |
福建监管局初审,中国保监会审批 |
无 |
出具保险代理机构设立审计(验资)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 |
《关于贯彻落实〈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9〕130号) 七、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的,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及《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的要求和程序进行,相关申请表格由中国保监会制定(见附件)。 《保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表》需附以下材料:(1)《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设立申请委托书》;(2)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3)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简历,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的承诺书;(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5)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分析、财务分析、业务发展计划等;(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7)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业务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反洗钱内控制度以及业务服务标准等;(8)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业务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9)住所证明文件;(10)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等。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审计(验资)报告;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的银行入资单、银行账单等注册资本证明文件及法人股东财务报告等材料。 |
|
|||||||||
28 |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及其以下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 |
福建保监局 |
无 |
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材料中文译本公证 |
中国的公证机构 |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4年保监会令第1号) 第五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四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并同时提交有关电子文档: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中文译本公证。 |
|
|||||||||
29 |
海域使用竣工验收 |
省海洋渔业厅 |
无 |
出具填海项目竣工验收测量报告 |
取得资质的工程单位 |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7〕16号) (二)施工过程海域使用动态监测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填海项目竣工验收测量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填海项目竣工验收测量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
|||||||||
30 |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
省文化厅 |
无 |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方案编制 |
取得资质的编制单位 |
《文物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文化部令第26号) 第十条 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审批机关。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的申报机关、审批机关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修缮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
31 |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
省文化厅 |
无 |
建设单位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作业需委托开展的考古勘探发掘 |
考古发掘单位、科研事业单位 |
《文物保护法》 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考古勘探发掘,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考古勘探发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