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2日12:44许,平潭综合实验区苏平片区的“岚苏平养56009”乡镇养殖辅助船在平潭综合实验区苏平片区白青乡丰田村北偏东约12海里处海域(概位:北纬25°50′10.69″,东经119°52′24.94″)违法违规进行刺网捕捞作业时,遭遇大风浪袭击倾覆后沉没,船上6名人员全部落水,其中2人被救起,3人死亡,1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263.4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多位省领导第一时间作出指示批示,要求海事、海洋渔业等部门尽一切力量搜救落水和失联人员,稳妥做好善后处置、家属安抚等工作,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受省政府委托,省海洋与渔业局牵头成立了平潭“12·22”较大养殖辅助船倾覆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提级调查,组长由省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由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总队长、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副主任担任,成员由省公安厅、应急厅、总工会,福建海事局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时效”的原则,通过走访渔村、调查取证、查阅资料、笔录问询、问题核实、综合分析和反复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应急处置、人员失踪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议。事故调查组认定,平潭“12·22”较大乡镇养殖辅助船沉船事故是一起在恶劣天气和海况下冒险出海,违法从事捕捞作业造成的较大等级水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船舶相关情况
1.主要技术参数
2022年8月,船主薛学利从广东以66万元人民币购入1艘来历不明的船舶,于2023年3月8日在平潭综合实验区苏平片区登记,纳入乡镇船舶管理,登记船号为“岚苏平养56009”,登记的作业方式为养殖辅助,登记在其表弟名下。船体材质为钢质,船总长31米,船宽5米,主机功率540匹(397.17千瓦),其它参数不详。经核查,船舶实际所有人、经营人为薛学利。
2.船舶维保情况
薛学利购入该船后,其本人对该船进行刷涂油漆,雇佣师傅对船舶机电设备进行维修保养,并在前甲板右侧加装刺网起网机。以上维修和保养均未在正规船厂进行,且未经过相应的船舶检验。
由于“岚苏平养56009”船在进行乡镇船舶登记前无船舶相关技术资料,购船渠道不明,无法判断其船体结构、船舶性能是否符合相关法定船舶检验规则的要求。
3.船舶安全设备配备情况
据薛学利和获救船员李维斌陈述,该船配有无线电对讲机2台、雷达1台、卫星导航仪1台(以上型号不详)。配有北斗定位终端1台(编号为19172709045,于2023年5月被薛学利私自拆除后放置于平潭小练岛秀礁村村委会附近)。配有AI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船载终端2台(其中1台AIS的MMSI码为413099990,船名号被薛学利修改为“闽平渔99990”,另1台AIS未使用)。6件救生衣存放在驾驶台。
其它设备不详。
4.船舶持证情况
经核查,除乡镇船舶登记表、北斗示位仪设备安装确认单及安全生产承诺书外,“岚苏平养56009”无法定证书。
5.船上人员及其持证情况
2023年12月22日事故发生时配员6人,船长为薛学利。薛学利持有渔业船舶三级船长证,证书编号:350128197711016887,有效期2020年06月28日至2025年06月27日,发证机构为平潭渔港监督处。
6.船舶和人员保险情况
“岚苏平养56009”船和薛学利等6名船员均未购买保险。
7.船舶作业习惯
“岚苏平养56009”船纳入乡镇船舶登记管理后,登记作业方式为养殖辅助,无捕捞许可证书,该船实际违法违规从事拖网、刺网捕捞作业。
8.事发当天共同出海船舶
12月22日0400时,“闽平渔65166”船和“岚苏平养56009”船从平潭综合实验区苏平片区丰田村渔港外海域先后出港,共同前往事发海域附近作业。“岚苏平养56009”船在“闽平渔65166”船西侧约200米左右海域捕捞作业。
9.装载情况
据薛学利和李维斌陈述,2023年12月22日,该船存有柴油2吨,分别在机舱前左右两个油舱里。淡水舱内没有存水、货舱没有存冰,驾驶台前面甲板上有2个空桶,驾驶台后面甲板上有3个空桶。该船前甲板左侧备有约150张刺网和一些浮球,以及30多个用于固定网具的小铁锚(每个锚10公斤左右)。前甲板共有5个舱室,舱口封闭,里面是空的。甲板上有渔获物梭子蟹约100公斤。
综上,结合该船主尺度,调查组推断以上装载情况不存在超载和装载不当情况。
10.船舶进出港报告情况
经调取平潭苏平片区船管所提供的台账信息及相关人员的笔录可以证实“岚苏平养56009”船2023年12月22日出港作业未履行报备手续。
11.经营管理情况
“岚苏平养56009”船实际经营人为薛学利,其提供船舶、渔具、燃油,组织其他5名船员共同进行违法违规捕捞作业,通过口头约定的方式按股分配,承诺按渔获物获利分红,不付工资酬劳,约定分为8股,其中薛学利自己占3股,其他5人各占1股,并建立微信群公布账目,约定当净获利达到每股1万元时即进行分红。2023年,分别于10月23日和12月5日各分红一次,每次每股分得1万元人民币。
为躲避监管检查,薛学利平时将船锚泊在平潭苏平片区丰田三级渔港堤坝外100米处及平潭小练岛附近海域,通过排筏过驳人员和渔获物。为获取更高的捕捞产量,时常选择在大风大浪的恶劣天气组织冒险出海捕捞作业。
(二)事发海域天气实况
1.天气海况预报
根据平潭综合实验区气象局于12月15日、19日和22日向平潭管委会总值班室等地方决策部门发布3份《重要天气预警报告》(海上大风预警Ⅳ级),均提及12月22日平潭沿海有9-10级东北大风。
12月22日,福建省气象局发布的2023年第145期《重要天气预警报告》中提及12月22日全省沿海海区以东北风为主,7-9级阵风9-10级。
2.天气海况实况
(1)气象、海洋等部门提供的天气海况
平潭综合实验区气象局出具的《关于12·22沉船事故的气象信息情况》表明:12月22日12-14时,事发海域就近3个沿海气象观测站观测到东北阵风9级。
福建省海洋预报台:12月22日1240时,事故发生海域东南方约32海里的3号浮标测得平均风速为14.2米/秒(7级),平均风向为345°,有效浪高为3.0米,最大波高为3.9米。
另福州海峡发电有限公司的L46机位风力发电机组(位于事发地点东南方约7.8海里处。概位:北纬25°44′28.806″,东经119°58′11.000″),轮毂高度为100米,于12月22日12时测得平均风18.09m/s(8级风)。
(2)获救船员陈述的天气实况
根据李维斌陈述,当时的风浪很大,风力估计有10级,浪从左舷船艉处打上来,海水排不出去,从船舶左舷打上来的海水都满到船员大腿位置了,船当时左倾也达到20多度。
根据薛学利陈述,当时的风浪都很大,风力估计有10级。事发时,第一个浪打到驾驶台上,驾驶台左舷门没有关,海水已经打到驾驶台里了,同时,此后船开始往左边倾斜,他都站不稳了。第二个浪又打进来了,船就更倾斜,已经侧翻,随即,船就侧翻40°左右,本人随即也翻到水底。
(3)参与救援渔船船员陈述的天气海况
参与现场救援的“福远渔8661”船长陈清明及“福远渔8646”船员林作霖陈述,12月22日海上阵风应该有10级,浪高有4米以上,船舶摇晃厉害,驾驶台倾斜仪显示横摇超过15°以上,船舱内的东西都摔倒了。
综上,事故调查组综合分析推断,事发前至事发时,该海域天气海况如下:风向为东北风,风力7-9级,阵风9-10级,浪高3米至4米。
(三)事发水域通航环境
经调取事发地海图,事发海域水深约27米,无暗礁沉船,事发地不在商船习惯航线上。
经调取交通运输部东海航海保障中心福州航标处关于事发地、事发时船舶航行情况可以得知,事发时,事发海域没有过往船舶。
二、事故发生经过
(一)事故发生时间
根据从交通运输部东海航海保障中心福州航标处调阅的“岚苏平养56009”船AIS(MMSI码为413099990)的航迹信息显示,12月22日1242时,该船的航向开始出现较大变化,1242时为019°,1243时为046.3°,1244时为001.8°,1247时为014°,1248时航向为258°,随即信号消失。结合薛学利和李维斌关于事故的陈述,事故调查组综合分析认定,2023年12月22日1244时为“岚苏平养56009”船事故发生时间,事故发生后船舶开始倾覆且同时下沉,并于1248时船舶完全倾覆后不久沉没。
(二)事故发生地点
根据从交通运输部东海航海保障中心福州航标处调取的“岚苏平养56009”船AIS(MMSI码为413099990)的航迹信息显示的2023年12月22日1244时该船的船位,同时结合事故相关人员的陈述,事故调查组综合分析认定,“岚苏平养56009”船事故发生的地点在平潭综合实验区苏平片区白青乡丰田村北偏东约12海里处海域(概位:北纬25°50′10.69″,东经119°52′24.94″)。
(三)事故发生详细经过
12月21日1600时左右,薛学利用微信通知李维斌等船员计划于12月22日0300时左右开船。
12月22日0300时,薛学利再次电话通知李维斌等船员到码头集合。
12月22日0400时,“闽平渔65166”和“岚苏平养56009”两船先后从平潭综合实验区苏平片区丰田三级渔港外海域出发,共同前往作业海域捕捞。
12月22日0415时,“岚苏平养56009”由薛学利担任船长开船,航向054°,航速5.5节。航行近两个小时后抵达平潭综合实验区苏平片区白青乡丰田村北偏东约10海里处海域。
12月22日0624时,“岚苏平养56009”船航向144°,航速2.7节,在作业海域开始收起五六天前布下的刺网。
12月22日1027时,共同作业的“闽平渔65166”船开始返航回港(回港前,“闽平渔65166”船船长李万祥利用船载对讲机对薛学利说自己收网已经完成,准备回港。)。
12月22日1200时左右,“岚苏平养56009”船一排(大约100多张)网起网完毕,随即向北偏东往目标海域行驶,拟准备从北往南放网。
12月22日1229时,该船航向018°,航速7.5节,向北偏东航行。
12月22日1242时,该船航向019°,航速7.96节,薛学利感觉风浪太大,决定调头放网。
12月22日1243时,薛学利以舵角20°开始向右转向,该船航向046.3°,航速5.19节,此时李维斌等5人在该船前甲板左舷处准备放网。
12月22日1244时,船在向右转向旋回过程中,船舶产生左倾,此时突然一个大浪从船艉左侧方向打来,造成该船甲板左舷过道大量积水,水深没过船员膝盖处,该船左倾角度加大,紧接着第二个大浪又打来,驾驶台进水,船继续向左侧翻。
12月22日1248时,船完全翻扣,该船AIS显示最后一个信号,此后AIS信号停止更新。随即不久,船舶沉没,所有人员均落水。
事故发生后,船上人员都未能及时向外发出求救信号。
12月22日1700时,锚泊在长乐笠屿北锚地西南角边缘线附近的“福远渔8661”和“福远渔 8646”船船员先后发现薛学利和李维斌,并将两人救起。
三、事故应急处置、善后处置和评估情况
(一)应急搜救情况
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福建省海上搜救中心、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州海上搜救中心、长乐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海上搜救中心、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苏平片区管理局等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指示要求,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海事、海警、海渔等公务力量、专业救助力量以及过往商船、附近渔船、乡镇力量全力开展搜寻救助工作。事故发生后至2024年1月17日,共组织协调1115艘次船舶(公务、军事及专业救助船舶106艘次、商船428艘次、渔业及乡镇船舶578艘次、台湾搜救力量3艘次)、5架次救助直升机和8087人次乡镇人员投入应急救援行动。行动中,成功救起2名人员,搜寻到3具遇难者遗体。
(二)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平潭综合实验区制定《苏平片区管理局“岚苏平养56009”船舶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分设海上搜救、善后维稳、舆情应对等8个小组,其中善后维稳组下设4个小组,由片区、相关村干部组成工作专班,深入开展一对一善后工作,做好安抚维稳、后勤保障、调解服务、信息通报等善后服务工作。
(三)事故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岚苏平养56009”船倾覆后沉没,3人死亡,1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约263.4万元。
(四)评估情况
本起事故整个应急处置过程效果良好,成功救起2人,搜寻到3具遇难者遗体,事故信息接报及时、组织指挥有力、应急处置到位,安抚善后较为周到,应急救援过程中无救援人员伤亡,无次生衍生事故。
四、事故发生原因
(一)事故发生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在大风浪恶劣天气海况条件下,“岚苏平养56009”船船长不当操纵船舶向右大幅度转向,加之短时间遭遇同侧连续两个大浪袭击,是导致船舶侧翻并最终沉没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船舶不具备出海航行捕捞作业条件。“岚苏平养56009”船未经船舶检验、未经正规维修、未配备安全救生设备、私自拆卸北斗、私自更改AIS船名信息等,存在安全隐患和航行风险,不具备出海航行捕捞作业的条件。
(2)天气不适合船舶出海航行捕捞作业。12月22日,平潭气象局发布天气海况如下:该海域风向为东北,风力7-9级,阵风9-10级。同日,薛学利通过一款名为“渔获”的手机APP软件获取到作业海域有8到9级的风、4米至4.2米浪高的预报。海况天气不具备出海航行捕捞作业条件。
(3)违法违规组织捕捞。薛学利组织未经专业技能训练的人员进行航行及违法违规进行刺网捕捞。为躲避监管,其在船舶出海时未履行向船管员报备责任。
(二)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1.“岚苏平养56009”船
(1)违法出海捕捞作业。该船的属性是乡镇船舶中的“渔业辅助船”,未取得捕捞许可证。2022年8月以来,薛学利多次组织人员驾驶该船赴长乐笠屿以东海域从事非法捕捞作业。
本航次实际从事刺网作业,事发时船上有渔获200余斤螃蟹和若干网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
(2)未履行进出港报备等管理要求。薛学利持有三级船长证书,其驾驶事故船舶于2023年12月19日、22日出海赴长乐笠屿以东海域2个航次违反苏平片区管理局相关规定,未落实乡镇船舶进出港报备和船上人员穿着救生衣等管理要求。
(3)擅自拆卸北斗定位设备。2022年8月薛学利向苏平片区申报并在事故船舶上安装了具有监控、报警作用的船载北斗示位仪,2023年5月在小练岛整修期间,薛学利将北斗示位仪拆至事故发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
2.苏平片区丰田村村民委员会
(1)未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安全隐患。肇事船舶“岚苏平养56009”存在擅自改变船舶用途、作业方式,私自拆卸北斗定位设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丰田村村委会没有认真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日常巡查,未能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2)未及时报告和制止非法捕捞行为。肇事船舶“岚苏平养56009”在2023年3月登记为渔业辅助乡镇船舶后,实际从事渔业捕捞作业。丰田村村委会未能及时发现、报告和制止肇事船舶跨区作业、非法捕捞等违法违规行为。
(3)未及时掌握船舶生产动态。肇事船舶“岚苏平养56009”自2022年8月购入以来,未严格执行船舶进出港报备制度,丰田村村委会未认真督促肇事船舶严格落实进出港报备制度,未能及时掌握肇事船舶生产动态。
3.白青船管站
(1)未按照规定履行好船舶渔船民信息采集和船舶进出港报备登记工作。白青船管站未发现肇事船舶4名普通船员未持有相关证书。未能掌握肇事船舶出海作业情况,船舶进出港报备登记工作存在疏漏。
(2)未对肇事船舶基本情况开展核查摸底。白青船管站于2023年3月8日将船型明显是渔业捕捞作业方式的肇事船舶填报为渔业辅助船舶,并申报苏平片区管理局船管所建立“一船一档表”。
(3)对船东从事违法违规行为劝导和报告不力。白青船管站未能及时发现肇事船舶擅自改变作业用途,导致登记为渔业辅助的乡镇船舶用于非法捕捞作业,对船东从事违法违规行劝导和报告不力。
(4)未认真做好乡镇船舶北斗终端设备监控平台的日常监视。2023年5月肇事船舶私自拆卸北斗设备直到事发,白青船管站未发现肇事船舶北斗信号异常等情况,未发现肇事船舶私自拆除北斗设备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上报。
4.苏平片区管理局农业农村处(船舶管理所)
(1)对所辖船舶基本情况调查摸底落实不到位。苏平片区船舶管理所没有认真对所辖船舶基本情况开展调查摸底,没有摸清肇事船舶的性质、用途、所有人、作业类型等基本情况,没有通过安全评估就将船型外观明显是渔业捕捞作业方式的肇事船舶登记为渔业辅助的乡镇船舶,并建立“一船一档”表。
(2)未认真做好乡镇船舶北斗终端设备监控平台的日常监视。2023年5月肇事船舶私自拆卸北斗设备直到事发,苏平片管理所未能发现肇事船舶北斗异常等情况,对肇事船舶私自拆除北斗终端设备不知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没有全覆盖。
5.苏平片区管理局
苏平片区管理局对乡镇船舶安全管理不够到位。未能按规定全面做好乡镇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针对各类渔业安全专项整治“最后一公里”管控落实不够到位,特别是涉渔乡镇船舶网格化管理属地责任督促落实不够到位,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存在漏洞。
6.平潭综合实验区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一大队
(1)对涉渔乡镇船舶执法不够精准。一大队负责苏平片区渔港巡查、渔船登临检查和属地船舶非法捕捞行为打击等工作。大队开展日常执法形式单一,不能结合港口、船舶停靠的特点规律,采取简单的岸上巡查检查,开展海面执法打击不够精准,造成了“岚苏平养56009”号船游离于监管。
(2)对乡镇船舶非法捕捞行为打击不力。一大队开展经常性基础性工作不扎实,对辖区内涉渔乡镇船舶底数不清,查处辖区内乡镇船舶从事非法捕捞行未突出重点,未能认真履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意见》(闽政文〔2002〕317号)文件精神,造成“岚苏平养56009”船未被查处,直至事发后才到此港开展补救工作。
7.平潭综合实验区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1)对大队执法监督指导不力。对一大队涉渔船舶整治工作要求不严,督导不力,对基层大队执法能力建设问题未专题研究和督促整改,乡镇涉渔船舶非法捕捞现象仍普遍存在。
(2)执法力量配置不科学、不合理。支队在编37人,其中支队领导7人,支队安排一大队(含大队负责人)执法人员仅4名负责苏平片区的5个乡镇,38个渔港码头,执法人员远不能满足实际执法的需求。支队现有3辆执法公车,一大队仅两个星期使用1次执法公车,执法装备严重缺乏。支队未能科学研究和判断所辖区域执法的重难点,派出力量协助一大队精准执法。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情况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鉴于薛学利具有恶劣天气和海况下组织出海,私自拆卸具有监控、报警作用的船载北斗示位仪定位设备,未取得相关渔业船舶证书非法从事渔业捕捞等行为,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属地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
1.薛学文,男,中共党员,任苏平片区丰田村村委会副主任,分管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对肇事船舶跨区作业、私自拆卸北斗设备、非法捕捞等违法违规行为失管失察。作为分管渔业负责人,未能严格履行渔业安全生产村委会工作职责,未加强对渔民生产教育宣传工作,未认真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日常巡查和督促船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未能及时发现、报告和制止肇事船舶跨区作业、私自拆卸北斗设备、非法捕捞等违法违规行为,在本起事故中负直接监管责任。2024年5月24日,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薛理平,男,中共党员,任苏平片区丰田村村委会书记兼主任。作为全村渔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渔业安全生产村委会工作职责,未认真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日常巡查和督促船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对肇事船舶跨区作业、私自拆卸北斗设备、非法捕捞等违法违规行为失管失察,在本起事故中负直接监管责任。2024年5月24日,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游经福,男,中共党员,任苏平片区白青船管站负责人,负责丰田村辖区船舶管理工作。作为船管站负责人履职不到位,未按船管站管理规定开展船舶基本情况核查摸底,将船型明显是渔业捕捞作业方式的肇事船舶填报为渔业辅助,并申报苏平片区管理局船管所建立“一船一档表”。未认真做好乡镇船舶北斗终端设备监控平台的日常监视,2023年5月肇事船舶私自拆卸北斗设备直到事发,未发现肇事船舶北斗信号异常等情况,未发现肇事船舶私自拆卸北斗设备违法违规行为。未按规定做好船舶渔船民信息采集,未发现肇事船舶有4名船员未持有普通船员证书。未按规定做好船舶进出港报备登记工作,未能掌握肇事船舶出海作业情况,在本起事故中负直接监管责任。2024年5月24日,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4.赵庭娟,女,中共党员,任苏平片区管理局社会事业服务中心副主任、丰田村包村工作队队长。未能对本村渔船进行安全检查,深入排查安全隐患。对肇事船舶私自拆卸北斗设备的违法违规行为不掌握,在本起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2024年5月24日,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5.王建明,男,中共党员,任苏平片区管理局社会事业服务中心主任,分工负责农业农村处渔业工作。苏平片区农业农村处(船管所)组织辖区渔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对重点船舶没有做到全覆盖,没有摸清肇事船舶的性质、用途、所有人、作业类型等基本情况,没有通过安全评估就将船型明显是渔业捕捞作业方式的肇事船舶登记为渔业辅助船并发放船牌及船舶名号。未严格督促指导船管员做好乡镇船舶北斗终端设备监控平台的日常监视,在2023年5月份肇事船舶私自拆卸北斗设备后未能发现肇事船舶北斗异常等情况,对肇事船舶私自拆卸北斗设备情况不掌握,在本起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2024年5月24日,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6.林超,男,中共党员,任苏平片区管理局农业农村处(船管所)处长,负责农业农村处(船管所)全面工作。苏平片区农业农村处(船管所)组织辖区渔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对重点船舶没有做到全覆盖,没有摸清肇事船舶的性质、用途、所有人、作业类型等基本情况,没有通过安全评估就将船型明显是渔业捕捞作业方式的肇事船舶登记为渔业辅助船并发放船牌及船舶名号,在本起事故中负主要领导责任。2024年5月8日,给予诫勉处理。
7.林鹏飞,男,中共党员,任苏平片区管理局党委委员、四级调研员,分管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苏平片区管理局没有通过安全评估,就将船型明显是渔业捕捞作业方式的肇事船舶登记为渔业辅助船并发放船牌及船舶名号,安全生产大检查对重点船舶没有做到全覆盖,苏平片区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存在漏洞,对涉渔船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失管失察,在本起事故中负领导责任。2024年5月29日,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在全区通报批评。
8.林我亮,男,中共党员,平潭综合实验区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一大队干部,负责苏澳、平原、白青三个乡镇渔港巡查、渔船登临检查和属地乡镇船舶非法捕捞打击等工作。2023年共19次对白青乡镇渔港巡查、渔船检查工作,不够全面不够深入,开展打击乡镇船舶非法捕捞行为不力,未及时排查打击“岚苏平养56009”涉渔船舶非法捕捞行为,在本起事故中负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不力的直接责任。2024年5月23日,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9.黄勋,男,中共党员,平潭综合实验区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一大队副大队长,与林我亮共同负责苏澳、平原、白青三个乡镇渔港巡查、渔船登临检查和属地乡镇船舶非法捕捞打击等工作,开展乡镇船舶非法捕捞行为不力,工作不够主动。对丰田渔港巡查过程中均未及时排查发现“岚苏平养56009”船非法捕捞行为,在本起事故中负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不力的直接责任。2024年5月24日,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0.翁祖风,男,中共党员,平潭综合实验区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一大队负责人。未认真履行职责,对辖区乡镇船舶非法捕捞行为重视不够,对大队打击非法捕捞不力等问题失察失管,乡镇船舶非法捕捞打击工作落实不到位,在本起事故中负有直接领导责任。2024年5月16日,给予诫勉处理。
11.陈信强,男,中共党员,平潭综合实验区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副支队长,主要负责海洋监察科、应急指挥科、联系一大队等工作。工作部署抓落实工作不力,对一大队存在乡镇船舶非法捕捞打击不力等问题失察失管,未能及时监督、指导一大队开展日常工作、执法工作情况掌握不够、执法情况心中无数,在本起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2024年5月29日,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在全区通报批评。
(三)责成作出深刻检查单位
2024年5月28日,苏平片区管理局向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作出书面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针对本起事故暴露的突出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涉渔船舶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措施建议。
(一)严守底线红线,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全面覆盖、无缝对接、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原则,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及时研究解决乡镇船舶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着力解决基层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力量薄弱、制度机制不健全等问题,确保机构、人员、经费、装备、制度落实到位,夯实渔业安全基层基础。
(二)加强制度建设,夯实乡镇船舶监管基础。要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将乡镇船舶安全生产作为重中之重抓实抓好。要强化系统思维,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分类管理,各司其职,紧密配合,综合整治,形成乡镇船舶齐抓共管合力。要完善乡镇船舶网格机制,建立健全责任体系,落实好乡镇船舶管理属地责任,加强片区船管所和村(居)船管站建设,配齐配强船管员队伍,督促生产企业、船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进一步健全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制度和日常巡查常态化机制,严厉打击乡镇船舶违法违规行为。要重视基层执法队伍建设,破解执法人员只出不进、职务职级冻结、执法装备不足等局面。
(三)强化齐抓共管,合力打击乡镇船舶非法捕捞行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监管责任,加强海上执法部门联动,强化部门协同、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形成执法合力。要强化船长12米以上乡镇船舶的重点监管,严厉打击乡镇船舶从事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行为,一经发现立即依法依规查扣没收、集中拆解,做到“发现一起、严处一起、震慑一方”。
(四)强化宣传培训,提高渔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要加大乡镇船舶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力度,督促广大渔民、养殖户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要强化日常安全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重点培训安全防护、自救互救、应急救援注意事项等知识,支持鼓励涉渔乡镇船舶所有人和作业人员投保渔业互助保险,进一步增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和安全生产技能。